來源|都市現場原創
未經允許 請勿轉載
近日
江西南昌的萬女士
給都市頻道24小時新聞熱線
0791-88316800打來電話
說她5歲的兒子小陳
在江西省科技館遊玩時
左手手掌被割破
事發過去兩個多月了
江西省科技館一直沒有給予賠償
這讓她有點難以接受
都是現場記者在萬女士提供的病歷上看到,小陳的診斷結果為皮膚裂傷與上肢肌腱損傷。
南昌市民 萬女士:因為他在科技館玩的時候,有點累,坐在電動扶梯台階上,我媽媽提醒他趕緊起來,起來過程中可能摸到手扶梯某個部位,整個手掌心上半部被割開了。
都市現場記者:小孩這個手當時縫了多少針?
南昌市民 萬女士:我自己算了下外面有9針,裏面縫了4針,5針。
萬女士說,兩個多月過去了,兒子左手手掌傷口還沒有完全愈合,需要繼續做康復治療,目前,醫療費已經花去了一萬多元,但因為孩子一直在治療當中,最終費用還無法確定,所以賠償問題就這麽一直拖著。
南昌市民 萬女士 :科技館說直接讓律師和我們對接 ,他說你直接起訴吧 ,他們也沒說他們自己有多少責任 。在現場的時候,還是我媽媽抱著小孩打了120急救電話,自己拿的紙巾給小孩簡單包紮 ,他們沒做什麽 。
萬女士認為,她的兒子是在乘坐扶梯時導致手掌受傷的,場館方面沒有及時應對需要對此負責。那麽,江西省科技館又有怎樣的說法呢?
江西省科技館 工作人員 :現在就不知道怎麽發生的,一般我們都會喇叭提示 ,人員比較多 ,都會提醒 。我們每個地方上下樓梯 ,都是有人員在這裏的 ,包括喇叭提醒、 標識, 標牌, 都是清清楚楚。
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陳受傷時扶梯在正常運轉。場館方在扶梯口以及兩側都張貼了乘坐扶梯的警示標語和註意事項,明知道不允許坐到扶梯的台階上,大人也沒有及時制止孩子的行為,這才導致了意外的發生。
場館方面認為,萬女士作為小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江西省科技館 工作人員 :受傷這件事情,這個責任怎麽劃分我們現在存在分歧,就是談不攏。你們起訴也是有利的,法院判了,我們科技館肯定支持 。
場館方面表示,在小陳的後續治療費用確定後,其監護人可以到法院起訴,他們按判決結果來承擔責任;但萬女士則不願再等,希望協商解決。那麽,針對小陳受傷一事,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者及相關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對進入經營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保護義務,即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
律師 張健 :科技館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一方,在萬女士小孩進入科技館那一刻起,科技館就應該對其人身及其財產負有安全保護的義務,至於其是否應當對受害人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及承擔比例的問題,是需要根據受害人是否具有違規乘梯的行為,及科技館是否及時制止了違規行為,以及最終是否進行了及時救助等來綜合判斷。
【民法典】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 張健:雖然本起事故發生在江西省科技館,但是受害人的監護人作為其第一責任人, 其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要根據其在過程當中是否盡到了監護義務進行判斷 。建議受害人保存好相關證據,如當時拍照的錄音錄像 ,受害者受傷照片, 以及醫院的繳費憑證及住院相應的憑證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