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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賓的巴朗蓋社會

2024-08-08歷史

巴朗蓋,是菲律賓早期歷史上一個復雜的社會政治單位,歷來被認為是菲律賓群島各民族之間如梅尼拉王國、湯都、武端拉賈國、宿霧拉賈國等政權的早期統治組織模式。

一個巴朗蓋由三十至一百戶家用群組成,人口從一百到五百人不等,由世襲的達圖統治。沿海地區的巴朗蓋更容易與外國人進行貿易。這些是經濟活動發展的理想場所。來自其他國家的商人也與其他文化和文明接觸,如日本,中國,印度和阿拉伯人。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沿海社群獲得了更先進的文化,開始形成一個更復雜的社會組織,出現了地區性國家。

有關菲律賓群島歷史的文字記載,最早的當屬中國史籍。在【宋史】、【文獻通告】、【宋會要輯稿】、【嶺外代答】、【諸番誌】和【元史】、【島夷誌略】等一批宋、元史籍中,就曾提到摩逸(又稱麻逸、麻葉)、三嶼(又稱三島)、白蒲延、麻裏嚕、蒲端和蘇祿等「國」。據中外有關學者考證,他們的具體地理位置,除了蒲端和蘇祿是在南部的民答那峨島和蘇祿群島外,其余都在菲律賓群島的北部。如摩逸位於今民都洛島;三嶼(三島)為馬尼拉灣北岸的加麻延及其灣口以南的巴拉延和巴亞蘭吉三港的總稱;白蒲延即菲律賓群島北部的巴布延群島;麻裏嚕即呂宋林牙因灣西北口的巴林瑙港。〔1〕這些記載表明,從公元10世紀至14世紀這一時期,菲律賓群島上已經出現了一些較大的「國」或政治中心。

到中國明代中葉以前,原先宋、元史籍中所載的古國,除了南部的蘇祿外,其余在中國明代的史籍如【明史】、【明實錄】、【明會典】、【殊域周咨錄】和【東西洋考】中均已消失,但卻又有合貓裏(貓裏務)、馮嘉施蘭、呂宋和古麻剌朗(或麻剌)、網巾礁老、沙瑤、吶嗶見於記載。據學者考證,合貓裏、馮嘉施蘭和呂宋,均在現今菲律賓群島的呂宋島;古麻剌朗、網巾礁老、沙瑤和吶嗶等則分布在南部的民答那峨島上。〔2〕

西班牙人入侵前的班乃島上的一部民間史話【馬拉塔斯】也說,大約公元1250年時,婆羅洲的10位馬來酋長帶領所轄民眾,航海北上而到菲律賓的班乃島,來到一個叫做阿提王國的首府所在地,向阿提王買了一片低地定居。後來,這批馬來移民在今安蒂克省的馬蘭杜格建置了首府,並把勢力擴大到呂宋的八打雁沿岸,後來,其中一位首領蘇馬貴耳把其治下的鹹蒂克(安蒂克)與另兩名酋長治理的怡朗怡朗(伊洛伊洛)和阿克蘭兩地聯合成一個邦聯,用馬查—阿斯山之名,稱為「馬查—阿斯邦聯」,後來成了菲律賓群島上最大的邦聯。〔3〕

以上記載表明,至少從公元10世紀起,菲律賓群島上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國」或「邦聯」等政治中心。但是,這些「國」或「邦聯」、或其它政治中心到底有多大規模?其具體情況到底如何?這些記載中都幾乎沒有提及。中國史籍一般只是籠統地稱為「小國」。

後來,隨著西班牙人的到來,一些傳教士、官吏和學者開始對菲律賓群島的社會作了些較詳細的觀察,並留下一些記載,從而才使人們對當時菲律賓群島居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

例如,西班牙神父莫爾加在其所著的【菲律賓群島誌】中,記述了16世紀末他住在馬尼拉時見到的菲律賓社會的狀況:「在各個島嶼,沒有像在其他王國或其他地方看到的那種統治全島的王和領主,只有那個或這個島的某一地方被土著居民所承認的眾多的首領。這些首領以非凡的能力把人們組成村落或部落,他們擁有自己的親兵或隨從。部落服從首領並敬重他。……首領的職位及其權力是由父傳子、子傳孫的親子關系繼承。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則首領的兄弟及旁系親族繼承。首領的職責是管理、指揮隨從和親兵,裁決他們的訴訟案件,救濟貧苦」。人民則「向首領交納名為‘普伊斯’的人頭稅」。當時這種由一個首領統治下的最大政治單位即村社或部落叫「巴朗蓋」(barrangay),「首領對自己巴朗蓋內的人具有無上權力,對待他們就像隨心所欲地對待隨從那樣,巴朗蓋的居民對自己的生命、孩子和財產沒有任何自主權,也沒有絲毫申訴的權力,一切聽其所為」。〔4〕

另一些早期到達菲律賓群島的西班牙人的記載中還提到,這種巴朗蓋的規模一般只是30—100家,人口不超過1000, 有一些稍大的巴朗蓋,如宿務、馬克坦、馬尼拉、維甘等處,則各有2000多家居民。〔5〕

菲律賓政治學者O·D·科爾普斯認為:在菲律賓的歷史上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政治體制。但是,14世紀時,在民答那峨島以及蘇祿諸島,隨著伊斯蘭教徒的出現,形成了以羅和伊斯蘭教教主為首的教階制集團,其他地區一般只有大督(即首領、酋長——引者)這樣的首領,這些以大督作為首領的巴朗蓋不是政治集團,而是以家族為基礎的集團。大督是由集團居住地的創始人和與之有血緣關系的人擔任和繼承。」〔6〕

日本學者菊地靖從人類學的角度對菲律賓阿蘭甘族社會進行考察後認為:「在一個大家屋裏住著幾個家族,有時超過20個家族,在這個大家屋中有一個長老,長老在其大家屋的成員中起核心作用。同時,一個大家屋也就是一個地域集團,和巴朗蓋社會的達圖(即大督——引者)一樣,長老必須經常幫助自己集團的成員,並為他們服務。總之,老長在生產上起主要作用,諸如選定耕地,管理整個家族的種子,分配勞動等等。現在還可以在阿蘭甘族中找出33個以長老為中心的集團。當然,33個之下次生集團有相互間系譜不可靠的人,他們透過血緣、婚姻等等關系相互間結成了家族那樣的情趣、感情的關系。因為這樣的關系,也算是家族,所以和巴朗蓋社會的結構相同。長老集團的統治方法沒有制度化,當然是個人統治」。菊地靖認為,這種大家屋就是早期巴朗蓋社會的原型。〔7〕

菲律賓學者格雷戈裏奧·F·賽義德認為, 巴朗蓋這個詞源於馬來語,原意是帆船。〔8〕科爾普斯也認為,乘坐巴朗蓋帆船從馬來亞、 印度尼西亞移居到菲律賓的是一個以大督為中心的擴大的雙系制家族,因此,據說在西班牙人統治時代,他們還互稱「船的夥伴」。〔9〕

如此看來,巴朗蓋最初即是一個個以長老為中心的家族集團,後來,一些巴朗蓋又發展成了以酋長(大督)為中心的地域集團。其中一些又因血緣、姻緣、貿易交往或共同禦敵之需而結成一些巴朗蓋聯盟。中國史籍中提到的若幹「國」,其中一些「國」還有「屬國」,如【諸番誌】記載摩逸的屬國有三嶼、白蒲延、蒲裏嚕、裏銀東、流新和裏漢等,〔10〕無非就是一些這樣的巴朗蓋或巴朗蓋聯盟而已,當地史話中提到的「邦聯」,也只是一種巴朗蓋聯盟;西班牙人初到菲律賓時見到的那些較大的巴朗蓋,也是這樣一些巴朗蓋聯盟。

但是,正如一些記載提到的那樣,那些較大的巴朗蓋聯盟並沒有制度化,相互之間的聯系還很松散。莫爾加提到說,一些巴朗蓋之間用歃血為盟(sandugo)的典禮締結友好聯盟條約,在不打仗的時候,他們互相之間做生意或有別的交往。但這種聯盟比較松散,往往因一些原因互相爭吵或戰爭,致使聯盟解體。〔11〕

因此,在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賓群島上最基本的、聯系最緊密的社會政治單位還不是巴朗蓋聯盟,而是一個個的大大小小的巴朗蓋,故菲律賓有學者把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賓社會稱為「巴朗蓋社會」。〔12〕

那麽,這種由酋長統治的巴朗蓋社會的狀況如何呢?

中國元代人汪大淵在【島夷誌略】中曾提到說,在當時的摩逸,「酋豪之喪,則殺奴婢二三十人以殉葬」。這說明,至遲在14世紀時,一些發展程度較高的巴朗蓋社會中,已經出現了殺奴現象。由於中國史籍側重於記載中國與當地的交往,對其社會狀況並無更多的記述。

西班牙人來到菲律賓群島之後,關於菲律賓群島上這種巴朗蓋社會的情況才有了比較詳細的記載。然而,由於菲律賓群島各地區和各民族、各種族的社會發展程度不盡相同,或者由於記錄者的主觀看法不盡一致,因此,在不同人的記載中,對當地社會狀況的描述也不完全相同。

菲律賓學者W·H·史考特在其【西班牙化之前菲律賓的階級結構】一文中,根據當時西班牙人的記載,把菲律賓群島上的社會分為四種型別:即一、階級社會;二、武士社會;三、小寡頭政治社會;四、小領主社會。〔13〕

為了進一步弄清當時菲律賓群島的社會情況,這裏不妨再根據當時西班牙人的記載,對菲律賓群島的巴朗蓋社會進行更深入的分析。由於菲律賓群島中部和北部的米薩揚人和泰加洛人是最主要的兩個民族群體,西班牙人留下的關於這兩個民族群體的資料也相對較多,故不妨主要從這兩個民族群體的社會入手進行研究。

米薩揚人是菲賓群島上一個很大的民族群體。西班牙人到來之時,米薩揚人主要分布在呂宋與民答那峨島之間的一些島嶼上,如班乃、內格羅斯、宿務、保和、萊特、薩馬爾等島,此外還有民答那峨島東北角一帶。據記載,當時他們的巴朗蓋,最大的不超過1000人。其經濟除較落後的農業、林業和漁業外,還常組織一種貿易和海盜行徑相結合的航海活動。

許多西班牙人的記載中都提到,米薩揚人的社會分為三個階級或等級:一是「大督」(datu),二是「提馬瓦」(timawa),三是「奧裏朋」(oripun)。

「大督」一詞既指一個社會階級或等級,也指一種職務。作為階級或等級,大督包括了升為貴族的全部成員;作為職務,則只是指一名擁有眾多隨從並統治巴朗蓋的首領。

「提馬瓦」是第二個階級或等級,他們為大督服務,包括隨其征戰、航海掠奪,充當其私人衛隊,甚至在大督本人或其他任何屬於大督等級的人宴飲時先嘗嘗酒是否有毒等等。

「提馬瓦」之下的其余人就屬「奧裏朋」等級,他們主要從事農業和其它勞務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西班牙人認為,米薩揚人社會中的前兩個階級或等級之間的差別很小,而前兩個階級或等級與第三個階級或等級之間的差別卻很大,以致一些人認為米薩揚人社會中只有兩個階級或等級,如歷來的西班牙殖民政府總督黎牙實比在征服了宿務島後認為,當地米薩揚人社會中只有兩個階級——統治者與被統治者。〔14〕

泰加洛人則是菲律賓群島人數最多的民族群體:其先民也是從婆羅洲及周圍島嶼移徒來的。16世紀末,安東尼奧·德·莫爾加、法蘭西斯科·普拉森西亞神父等一些西班牙殖民者看到,泰加洛人的社會經濟比米薩揚人更進步一些,主要表現為:以灌溉農業為主,水利系統比較發達,因而農業生產也比較先進;商業更發達;受婆羅洲的政治影響更大。〔15〕

據西班牙人記載,在泰加洛人的巴朗蓋社會中,首領叫「大督」,但他們所屬的階級或等級叫「馬金努」(maginoo);

屬於第二個階級或等級的人是他們的支持者和依附者,這類人又分為兩種,一種稱「摩訶利卡」(maharlika),另一種稱「提馬瓦」(timawa)。

「摩訶利卡」的職業一般是充當首領的隨從或衛士,隨首領征戰、掠奪,但在一些地區,如在皮拉和拉文那等地,這個等級中也有一些人耕種土地並繳納貢賦。〔16〕這可能是這個等級中分化出來的支系成員,雖享有這個等級的稱號,但已無特權。

「提馬瓦」等級的人則主要是耕種土地,並將收獲物的一部份繳納給所屬的「大督」或「馬金努」和「摩訶利卡」等級中有權有勢的人,或為他們服勞役。顯然,在泰加洛人的社會中,由於「提馬瓦」之上又分化出了一個「摩訶利卡」等級,故從總體上來說,「提馬瓦」的地位比米薩揚人社會中的「提馬瓦」的地位下降了。〔17〕

「提馬瓦」之下的一個階級或等級叫「阿利平」(alipin),這個等級的人主要從事農業及各種其它勞動,是社會地位最低的一個階級或等級。
但是,在泰加洛人社會中,「阿利平」等級中同樣包括了兩類人,而且也有不同的專門稱謂:一種是有土地占有權和住房的「阿利平」,泰加洛語叫「阿利平·納馬馬黑」(alipin namamahay);另一種叫做「阿利平·牙·吉吉力」(alipin nga gigilid),是指失去土地或本來就沒有土地的、社會地位更低的人。

在「阿利平·牙·吉吉力」這個稱謂中,「吉吉力」的意思是「房屋中有爐的最裏面的一部份」,因為屬於這一稱謂的人大部份是在主人家裏幹活。這類人包括被判死罪的人的子女、戰俘或在其他場合從別處虜掠來的人、負債太多而無力償還的人等等。他們沒有人身自由,主人可以出賣他們。因此,從實際身份來看,這類人當是奴隸無疑。

然而,即使是這類人,其地位和命運也不完全一樣。有記載說,他們中有些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也可以贖身。如果贖了身,便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胡安·法蘭西斯科·德·聖·安東尼奧記載說:「如果他們付出60比索或者更多一點,他們就完全自由了,就成為‘伊達爾戈’(hidalgo——西班牙語,意為紳士,引者)」。〔18〕還有的記載說,這些人一旦結婚之後,便可離開主人家另蓋房屋居住,但必須每5天中抽出4天去為主人幹活,其妻子也要到主人家幹活。而如果他們生子,待子女長大後留一人在主人家,則他本人即可獲得人身自由。〔19〕

有如【島夷誌略】中提到的殉葬情況一樣,西班牙人的一些記載也提到說,他們中有些人還被用於殉葬。如迪亞哥·阿杜亞蒂記載說:「當共同體之間因非常小的事情而相互沖突時,他們還用另一種殘酷的方法解決糾紛,即如果他們不願再爭鬥時,便達成一個協定;但沒有人血是不能執行的,因此,輸理或是力量弱的一方便買一個奴隸來,把奴隸交給另一方,另一方的所有人便一起砍刺這個奴隸。只有用這種方式他們才滿意,好像這是對對方所有人的報復」。〔20〕

「阿利平·納馬馬黑」的地位要高於「阿利平·牙·吉吉力」,他們不住在主人家裏,而是有自己的住房,「納馬馬黑」這個詞的意思便是「有住房者」。盡管一些西班牙人的記載中也把他們叫做奴隸,但實際上,其狀況與奴隸並不相同。

例如,聖·布埃納文圖拉記載說:「在位於隆班到吉令吉令路上的西蘭加,這些‘納馬馬黑’奴隸耕種一種叫做‘同戈’(tongo)的份地,人們註意到,他們對主人沒有更多的強制性義務;在皮拉、貝、皮裏拉、莫隆等地,他們幾乎是自由的,因為他們只是在一定時期為主人服務,(他們說)他(指所屬的首領或其他身份的主人——引者)要他們陪他去某地或幫他幹什麽事時,幾乎不得不去求他們,他對自由人也是如此;在遠至卡萊拉延的所有山區,這類人也只是不時應召為主人服務,但如果他征召得太頻繁,則會被認為是暴虐」。〔21〕

此外,這類人對份地雖然沒有所有權,即不得出賣或轉讓份地,但別人也不得任意將他們的份地收回,除非他們犯罪。而且,他們除了有住房外,還有自己的其它財產,住房和其它財產還可由後人繼承。〔22〕

從這些記載中,我們看到,這類人的實際身份與地位並不能算作奴隸。而且,許多記載還提到,他們(至少其中一部份人)的勞役也可用實物代替。有一份記載說,如果他們不願意服勞役,則每年每「帕萊」土地需繳納4「卡班」實物。此外,如果打得獵物,則需交一條獸腿給所屬首領或主人。而如果所屬首領或主人本人或家中人亡故,還需向死者家屬繳一壇酒或一定量的稻米。〔23〕法蘭西斯科·普拉森西亞神父為了把他們同真正的奴隸區別開來,把他們稱為「納貢者」(pecheros)。〔24〕

因此,專門研究淪為殖民地以前的菲律賓社會的學者約翰·L·菲蘭也認為:「把前西班牙時期菲律賓的勞動組織制度稱為奴隸制,如許多西班牙人不約而同地那樣,是會把人引入歧途的。整個關系不是歐洲那種契約奴隸制(chattel slavery)關系, 而更普遍的是一種債務奴役制(debt peonage)和分成租佃制(share—cropping)關系。

‘依附民’(dependent)這個詞似乎對這個階層的人更能說明問題」。〔25〕

事實上,在這類人同首領或其他身份的主人之間,我們看到的是一種封建性的關系。而且,如果把耕種土地並繳納貢賦的「提馬瓦」和「摩訶利卡」中一些處於這種境況的人算上,則封建關系更顯普遍了。

綜上所述,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賓的巴朗蓋社會是一種既有奴隸制關系又有封建制關系的「混合體」。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兩種交織在一起的古代剝削關系都還只是處於一種極不發達的「初級階段」,可以說,這兩種關系還沒有最後沖破原始社會末期農村公社的柵籬。

首先,在這種巴朗蓋社會中,奴隸制關系雖已出現,但並沒有發展成為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過去,許多人在研究或論述奴隸制問題時,往往把殺奴和用奴隸殉葬作為奴隸制高度發達的標誌之一。但正是由於奴隸制關系還沒有充分發展起來,或者說這種社會還未最後邁出原始社會末期的門檻,所以才有較普遍的殺奴和用奴隸殉葬的現象。

也就是說,當奴隸勞動的價值和奴隸制真正被「發現」以後,奴隸反而不會輕易被殺掉。只有在奴隸的勞動還不為社會充分需要的情況下,才會有較為普遍的殺奴殉葬現象。而且,其所以被殺,還因為他們首先不是被當作奴隸看待,而是因為他們首先是異族人或敵人,或者說是潛在的敵人。當時有一個西班牙人在初到菲律賓時,對賓塔多斯群島居民的社會進行考察後,就特別強調,當酋長死時,都要殺奴殉葬,但「他們總是挑選一名外籍奴隸,而不用本地奴隸」。〔27〕

另一方面,菲律賓學者格雷戈裏奧·F·賽義德則提到說:「在早期菲律賓人中,一個生為奴隸的人可以上升到較高的階級。他可以成為自由人,他甚至可以成為‘大督’。」〔28〕我認為,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可以成為自由人乃至「大督」的奴隸,指的大概是本族人或本巴朗蓋中因負債等原因淪為奴隸的人,這類人與異族的戰俘奴隸或掠奪來的奴隸的地位有所不同。而這類奴隸可以成為自由人乃至「大督」,也正好從另一方面說明奴隸制在當時的菲律賓社會中還不是一種占居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

其次,作為另外一種剝削關系——封建關系,這時雖已形成,但由於當時菲律賓群島上一個個巴朗蓋還處於一種聯系十分松散的狀況,還沒有出現比巴朗蓋或巴朗蓋聯盟這種形式更高的國家性質的政治實體,因此,這種初期的處於萌芽狀態的封建關系還是「自發」的,而不是由國家機器所強化了的「自為」的關系。正如菲律賓學者科爾普斯在研究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賓社會時指出的那樣:「屬民和仆從服務於首領個人,而不是服務於公眾(指國家——引者);他們繳納給他的貢賦(實物)用於他個人的消費也不是用於公共目的……他們沒有行政組織方面的聯系……沒有任何共同體的公共建築,表明他們缺乏一個官僚階級」。〔29〕這種封建關系還是相當原始的,不規範和不穩定的。

所以,總的說來,這時菲律賓群島上的這種巴朗蓋社會,還沒有最後走完原始社會的路程,還是屬於原始社會末期的範疇,或者說還處於真正意義上的階級社會的前夜。

原始社會末期出現了奴隸制關系倒好理解,可是,封建關系難道也是在原始社會末期或階級社會初期出現的嗎?是的。其實,如果我們不是機械地套用被人片面理解了的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人類社會發展的理論公式的話,就不難發現,馬克思、恩格斯對人類社會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演進時的情況早就有過更精辟的論述。例如,馬克思談到:「假如與土地一起,也征服了作為土地有機從屬物的人本身,那麽,他們就也征服了作為生產者的條件之一的人,這樣便產生了奴隸制和農奴制,奴隸制和農奴制迅速改造和改變一切集體的原始形態,本身就變成它們的基礎」。〔30〕

菲律賓的歷史情況表明,至少在從中國史籍中提到的一些「國」的時候起,直到西班牙人入侵前夕,在一些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或民族內,隨著巴朗蓋由純血緣集團轉而成為地域集團後,即那些巴朗蓋的首領在征服土地與人的同時,其社會中便形成了早期的奴隸制和農奴制關系,而這兩種關系「迅速改造和改變」了一切集體的原始形態,從而使這種巴朗蓋社會形成了一種帶有奴隸制與封建制關系混雜成份卻又尚未達到更高一級社會的「前夜」形態。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到西班牙人入侵時,在一些較發達的巴朗蓋社會中,奴隸制關系和封建關系都在向前發展,而其中封建關系正呈現占主導地位的趨勢。恩格斯曾談到:「毫無疑問,農奴制和依附關系並不是特有的中世紀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當地居民為其耕種土地的地方,我們到處,或者說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得到……」。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在菲律賓中部和北部諸島,這一發展行程由於西班牙殖民者的入侵而被打斷了,但從14世紀開始,隨著伊斯蘭教的傳入,菲律賓群島南部地區的一些「大督」利用先進的伊斯蘭政治概念,在傳統的巴朗蓋社會基礎上迅速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政權,使封建關系得以在更廣闊的範圍內制度化,從而使巴朗蓋社會演變成了封建社會。但與此同時,奴隸制關系非但沒有被排擠和取代,反而也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成為封建關系的補充形式,從而使當地在18—19世紀時出現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掠奴狂潮。

而且,這種社會演進特點,並非菲律賓群島獨有,至少在整個東南亞地區的歷史上,社會演進都具有這個特點。只不過菲律賓的社會發展相對遲緩而已,但這種巴朗蓋社會及其演進也為我們了解整個東南亞地區古代社會及其演進特點提供了更充分的例證。

註釋:
〔1〕〔2〕〔10〕桂光華:【淺談菲律賓古代史的幾個問題】,載【廈門大學學報】,1986年第2期。
〔3〕〔8〕〔11〕〔28〕格雷戈裏奧·F ·賽義德:【菲律賓共和國:歷史、政府與文明】,商務印書館,1979年中譯本,第48—52、91、94、52、69頁。
〔4〕〔7〕〔9〕菊地靖:【菲律賓的雙系制巴朗蓋社會】。 中譯文載【民族譯叢】,1987年第2期。
〔5〕〔14〕〔15〕〔16〕〔17〕〔18〕〔19〕〔21〕〔22 〕〔23〕〔24〕W·H·史考特:【16世紀菲律賓的奧裏朋與阿利平】,載安東尼·雷德編:【東南亞的奴隸制、債務關系與依附制】,昆士蘭大學出版社,1983年英文版。
〔25〕約翰·L ·菲蘭:【菲律賓的西班牙化:西班牙人的目的與菲律賓的反應;1565—1700年】,威斯康辛大學,1959年英文版, 第4頁。
〔6〕〔29〕O·D·科爾普斯:【菲律賓的行政制度】, 菲律賓大學,1957年英文版,第4頁。
〔12〕雷納托·康史坦丁諾:【菲律賓史:從西班牙殖民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每月評論出版社,1975年英文版,第24頁。
〔13〕W·H·史考特:【西班牙化之前菲律賓的階級結構】,載菲律賓大學人類學系編:【菲律賓的文化與社會】,菲律賓大學,1985年英文版。
〔20〕羅薩里奧·門多薩·科蒂斯:【班加西蘭:1572—1800年】,菲律賓大學出版社,1974年英文版,第37頁。
〔2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頁。
〔27〕米格爾·羅培茲·德·盧阿卡:【賓塔多斯群島居民與菲律賓群島的關系及他們的生活方式】,載菲律賓大學人類系編:【菲律賓的文化與社會】,菲律賓大學,1985年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