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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生孩子為什麽不能有男人在場,連自己的丈夫都不可以?

2024-06-13育兒

前言

在古代,生孩子被視為女性最神聖、最私密的時刻,因此,產房內嚴格禁止任何男性踏入,哪怕是親密無間的丈夫也不例外。

這種做法在當時看來順理成章,但現在回想起來,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他們是出於何種原因如此嚴格地排斥男性在場?又是基於什麽樣的信念堅持這種看似陳舊的傳統?難道僅僅是為了保護產婦的私密嗎?

「丘墓廬道畔」

漢代社會,產子之家與喪事之家都被視為不祥而受到歧視。

孕婦生產不但為外人所厭憎,也為自家人厭憎,外人避之唯恐不及,家有吉事,或外出遠行、入山林過川澤者,都離產婦遠遠的,唯恐被其禍及。

甚至還有將產婦送到野外,搭個棚子讓其在裏面待產,滿月才能回來的做法。

先秦貴族宮室有燕寢和正寢之別,正寢是男主人祭祀前齋戒和生病時休息的地方,也是舉行喪禮的地方;燕寢則是家人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孕婦分娩前必須從燕寢遷到側室去待產。

嬰兒出生之前,丈夫雖然每天都要兩次過來詢問情況,但皆止於門外,妻子並不與丈夫見面,而是派保姆與丈夫溝通。

等到孩子出生後,丈夫仍然不能與妻子面對面,直到滿月,丈夫都不能進入側室之門。普通百姓當然沒有燕寢和正寢,條件不好的家庭甚至沒有正室和側室,孕婦生產時沒有多余的房間供其使用,那麽則由丈夫回避。

總之,先秦時期,無論是貴族階層還是普通民眾,無論是有條件還是沒有條件,臨產的孕婦都必須與丈夫隔離。

為了保證男子的安全,臨產的婦女必須與丈夫隔離開來,漢代更加嚴苛的生育禁忌和驅逐產婦行為,就是原始時期男子的自我保護措施的再次呈現。

不過,漢代驅逐產婦現象主要發生在江南地區,中原一帶則比較少見。王充【論衡】雲:「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無惡也。

這一說法雖然比較客觀,但也有可商榷之處,我們認為不論江南江北,產婦生產是不祥的觀念普遍存在,但因地域文化不同和條件所限,各地對待產婦的做法是不同的。

事實上在北方的上層社會,產婦生產並不移居於外。

不惟上層產婦生產時不逐出家門,北方普通人家的產婦也多在家產子,【淮南子·本經訓】中有「刳諫者,剔孕婦」的記述,高誘在註釋中指出:「孕婦,妊身將就草之婦也。」子】稱婦人產子為就草。北人臥炕,以草藉席,將產則去席就草也。’按此,則北方乳子不出室也。」

由此可以判斷,漢代下層社會婦女生產也不被驅逐,就是在其平時生活的炕上生產,只不過生產前要先去掉炕上鋪的席子而已。

出居乳舍

漢代社會,各地文化和風俗發展並不一致,有些地方的確存在驅逐產婦的現象,尤其是下層社會。

而秦漢以後,隨著個體家庭成為主流,董仲舒順應時代的變化,將陰陽思想與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婦倫理結合到一起,夫權得以進一步強化。

在夫權至尊的原則下,出於趨吉避邪的緣故,只能將產婦驅逐出去。因為在野外待產很危險,有些地方便出現了專門為產婦提供服務的乳舍, 很多孕婦到了預產期便離開家,住到了乳舍裏,滿月方歸。

不過,在兩千年前的兩漢社會,民間醫生或許有不少,但以男醫為主體且完全依靠自然分娩的時代, 出現以孕婦生產為服務物件的醫院則不可能。

盡管春秋時代的越國曾經有將分娩者「令醫守之」的記載,但那是越王勾踐臥薪嘗膽時為發展人口所作的特殊安排。

所以,乳舍專為產婦服務是沒有問題的,但肯定不具有醫院性質,當然也不會提供醫療看護。

不宜歸生

漢代社會流行的生育禁忌中有「不宜歸生」(歸娘家生產)一條,相較於驅逐產婦「丘墓廬道畔」,歸生顯然是一件於嬰兒、產婦及夫家都極為有利的事情,但在漢代社會 ,歸生也是產婦必須嚴格遵守的生育禁忌。

據應劭【風俗通義】記載,「不宜歸生」的原因是「俗雲:令人衰」,即產婦歸生對娘家人不利,在先秦宗法制社會裏,婦女自出嫁之日起便與娘家脫離了血親關系,非有大故不能回娘家。

兩漢社會,個體小家庭占主流,禮法對已婚婦女與娘家關系的限制已不像宗法制社會那樣嚴格,出於自我保護或者關愛女兒的考慮,被驅逐的產婦們可能會回娘家生產,「歸生」成為漢代社會一種禁忌,說明產婦回娘家生產的現象曾經是比較常見的。

那麽,所謂「不宜歸生」,是否因為婦女生產是血光之災而影響娘家的安危呢?當然不是。應邵在【風俗通義】中很明確地指出「令人衰」的說法都是騙人的把戲,真正的原因是「婦人好以女易他男,故不許歸」。

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社會裏,無子為「七出」之首的禮法使得妻子時刻有地位不穩的憂慮。即便有「三不去」禮法保障,但無子或不能生育長子也意味著老年沒有或缺乏足夠的保障,因此產婦被逐出雖然是悲慘的事情,但卻為她提供了一個穩固家庭主婦地位的機會。

如果生育的是女兒,她可以在娘家人的幫助下換回一個兒子,漢代產婦歸生以女易子的事情時有發生,為了防微杜漸,保證子女血緣的純正性,「歸生令人衰」的話語便被建構起來。.

生子不舉

生子不舉是兩漢時代生育禁忌中的重要內容,在某些特殊日子出生的孩子,或出生時身體有異的孩子被視為不祥的征兆,因此會被棄養。

從表面上看,生子不舉是為父母安危著想,但實質上仍然體現了父權的利益。

其實,生子不舉習俗在漢代的普遍流行,也與戰國以來夫權的強化有密切關系。

殺嬰習俗產生於原始社會,但彼時殺嬰主要出於優生和族群生存的考慮,殺嬰物件沒有男女之別。 進入父權社會以後,男丁受到重視,殺嬰才有了性別選擇。

不過,在婚姻戀愛相對自由的時代,女性貞節觀尚未建立,為了保證父系家族繼承人血緣的純潔,上古時代有「首子不舉」的習俗。

透過婚姻六禮與嚴格的內外之分,除非是非婚生子,春秋時代的貴族很少有棄子不養的情況了,即使偶爾有之,棄而不養的也通常為女嬰。

事實上,在父權強大的社會裏,產後虛弱的母親是沒有能力表達自己意願的,尤其是產婦特殊的身份,比如田文母是妾,田無嗇可能連妾的名分都沒有,她們連自己的權益都無法維護,又怎麽有能力維護一個忌日出生的嬰兒呢?

因此,生子不舉習俗流傳甚廣,忌日出生的孩子被棄者不少,廣後不治其本親服,雲:‘我於本親已為死人也。’世以此為深譏焉。」。

結語

表面上看,這些習俗是先秦乃至原始時期產婦不潔觀念和隔離產婦習俗的延續,實質上卻是強化的夫權和父權在漢代婦女產孕過程中的體現。

不論是「丘墓廬道畔」和「不宜歸生」,還是「生子不舉」, 掌握話語權的都是丈夫和父親,妻子和母親的意願可以忽略不計。

毫無疑問,漢代社會生育禁忌背後體現的是漢代家庭中性別與權力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