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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周胎兒檢出臍帶繞頸數天後死亡,家屬曾要求剖宮產被拒……醫生做錯了嗎?丨醫眼看法

2024-08-29育兒

臍帶繞頸到底需不需要剖宮產?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作為一名非產科醫生,你對以下這些問題有所了解嗎?


臍帶繞頸是剖宮產的指征嗎?繞頸一圈風險究竟有多大?需要立即住院觀察嗎?胎死腹中,醫生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嗎?


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則相關案例。



案件回顧


孕婦女性,23歲,晚期妊娠約39周,於2024年8月7日因腹部不適到當地某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檢查,血壓測量偏高,都卜勒超聲檢查報告顯示, 胎兒頸背部可見一「U」形壓跡,CDFI可見環繞頸部的臍帶血流。 超聲提示: 宮內單活胎,晚妊。


患者家屬指出,因孕婦比較肥胖,胎兒接近足月,且頭圍較大,又出現臍帶繞頸,擔心其會因此引起產前並行癥,要求住院並盡快剖宮產。接診醫生回復稱, 孕婦條件很好,可以順產,次日復診後再觀察。


8月8日,孕婦再次到該醫院復診,醫生沒有檢查胎兒被臍帶纏繞的情況,而是檢查了孕婦的血壓和胎兒的肝、膽、脾,結果顯示為正常,隨後讓其8月13日再到醫院檢查其他計畫。


8月11日,孕婦感覺胎動減少,再次來到醫院檢查,發現 胎兒已死於腹中。 8月13日,孕婦腹中的死胎被取出,是一個6.88斤的男嬰,可以看到死嬰的頸部和腳上被臍帶纏繞。患方懷疑胎兒是因窒息死亡,但具體原因還要等醫院調查。


患方認為,接診醫生沒有仔細評估肥胖癥孕婦住院待產的訴求及剖宮產的意願,在胎兒有頸背部U型壓跡、胎頭雙頂徑偏大,仍讓足月隨時待產的高危孕婦回家自行監測胎心、數胎動,屬於 對肥胖癥孕婦妊娠風險的評估不到位,導致錯過分娩時機。


澎湃新聞在近日對此事件進行了報道,采訪醫院時,當事醫院醫務處工作人員表示,上述事件涉及患者的私密,不便接受媒體采訪,會與患者進行溝通。



臍帶繞頸到底需不需要剖宮產?


即使作為一名非產科醫生,大家也應該知道臍帶繞頸不是必須要進行剖宮產處理的,在臨床中,臍帶繞頸的胎兒透過自然分娩而成功降生的病例並不在少數,甚至由於活體胎兒不斷處於活動狀態,發生臍帶繞頸後有時也會自行解開。


在本案中,孕婦超聲發現臍帶繞頸一周,羊水量正常,臍動脈S/D比值正常,胎盤狀態也還可以,根據超聲結果,沒有看出存在需要特別緊急剖宮產的情況。


圖源:網頁截圖


雖然新聞報道中沒有明確說明,但是孕婦復診常規都會進行胎心檢查,而醫生只是預約了進一步檢查,也可以表明胎心等指標應該也是正常的。


基於以上新聞報道的內容, 產科醫生沒有安排這名孕婦盡快接受剖宮產手術,筆者認為並無明顯不當之處。 對於無指征剖宮產,產科醫生是可以拒絕患方要求的。


這裏值得科普的一點是,由於自然分娩是符合人類生理規律的分娩方式,對母嬰的健康有著諸多益處,同時剖宮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難產等問題,但仍然存在風險。所以相關部門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透過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分娩醫生的技能和素質、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等措施的實施,以逐步降低剖宮產率並提高自然分娩率,從而保障母嬰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在各種指標的控制下,臨床醫生也在極力減少剖宮產數量。


但是, 在醫生拒絕對方剖宮產的同時,也給醫療工作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如果孕婦要求剖宮產,而醫生認為沒有指征而拒絕,在生產過程中一旦出現意外,最終導致不良後果,那麽患方很大可能會找醫方要個「說法」。事實是,產前評估沒有剖宮產指標並不意味著可以成功順產,產程中的各種意外情況都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而最終患方會將所有過錯歸結在「醫生拒絕剖宮產」上,所以最後糾紛還是需要醫生來承擔。


如果孕婦積極要求剖宮產,願意承擔手術風險,在沒有產科質控指標嚴格限制的情況下,醫生可能會放心大膽地手術,有些糾紛可能就可以避免。而在降低剖宮產率的要求下,如果醫生執意拒絕,特別是反復拒絕的情況下,最好期盼過程是順利的,預後是良好的。


關於本案,估計有人會提到「留院觀察」的問題。孕婦住院,胎兒就能保得住?答案並不是肯定的!留院觀察相比較在家觀察,安全系數一定是相對較高的,但是也不能保證不會發生意外。


妊娠過程風險較大,很多情況下都無法準確評估胎兒的安全性。 如果選擇住院觀察,監護可能會更及時,觀察可能會更到位,但是絕對的安全並不存在。


那麽對於這個問題, 「如果在沒有異常情況、沒有手術指征、沒有達到住院標準的情況下,醫生沒有安排孕婦入院是過錯嗎?」 大家心中有答案了嗎?


所以,「規範」並不能完全保護醫生,雖然我們一直強調高度謹慎註意,但有時候按規範做事也會招來糾紛。不管是非對錯,只要你無法滿足患者的需求,就可能給患方帶來不滿情緒,這很可能會引發一場「無煙的戰爭」。



「胎死腹中」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每位孕婦都懷胎不易,當發生意外時,對其身體和情感上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害,特別是面對胎兒已經足月的情況,一旦胎死腹中,孕婦及其家屬往往很難接受。很大機率,他們會找醫院理論,讓醫院對這個還未見世的小生命進行賠償。


但從司法層面,「胎死腹中」與「胎兒出生後死亡」,雖然相同點都是「死亡」,但是前後兩者關於賠償的計畫卻存在不同,最終導致賠償的金額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中「出」指的是胎兒脫離母體,「生」則指的是生出來後能夠自主呼吸及自主心跳,兩者需同時具備,方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出生」。


也就是說, 如果是「胎死腹中」就意味著沒有「出生」,醫方不需要對胎兒的死亡賠償死亡賠償金。


一般法院支持的賠償計畫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些賠償都是針對孕婦的,有時對於胎兒的喪葬費也可能會被支持。如果意外導致母體死亡或傷殘,還需要賠償孕婦的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


賠償的額度主要是根據醫方的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來決定的,如果醫方沒有過錯,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不過,根據以往案件的判決情況,醫方或多或少都會被鑒定出過錯(不足),從而推定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不排除是由於過錯導致的死亡)。只不過因為這類案件賠償額度較低,根據過錯比例計算後額度也通常不大。


所以,如果「胎死腹中」後患方張口就要幾百萬,千萬別慌張,先把孕婦身體調理好,其他的就交給法律吧!


欄目顧問律師:

梁雨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梁雨律師團隊專註於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智慧財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本文事件來自於:澎湃新聞

責編|米子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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