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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男子被抓!家住2樓以上的要註意……

2024-08-09推薦

一枚雞蛋從高空拋下來,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一個煙頭從高空拋下,落在行人身上容易造成燙傷,落在易燃物品上,容易引發火災……7月25日,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依法查處了一起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案件,對涉事男子王某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維護了公共安全。這是江津區首例因高空拋物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案例。

嫌疑人指認拋擲現場

不久前的一個晚上,天色漸暗,群眾劉大哥正在江津重百步行街附近閑坐納涼,突然被從天而降的石塊砸傷頭部,當時鮮血就順著頭流到臉上,一旁的群眾見狀趕緊撥打電話報警。

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到達現場後,民警見被高空拋物砸傷的劉大哥頭部一直流血,便立即撥打120將其送至醫院,隨後對現場展開了走訪調查。

由於事發地點處於江津幾江老城中心,小巷縱橫交錯,樓房眾多,走訪過程耗時漫長且幾無所獲。辦案民警認真觀察案發現場砸傷群眾的物品碎片,發現是類似於大理石材質的石頭,於是在走訪過程中特別留意。當走訪到一住戶王某的家中時,細心的民警註意到王某家中墻磚掉落,掉落的墻磚與案發現場的碎片材質極為相似。民警將砸傷劉大哥的石塊與王某家中掉落的墻磚進行了比對,發現二者材質、顏色等完全一致。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王某最終承認了自己高空拋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據了解,當天嫌疑人王某飲酒後因嫌樓下聲音太大,一氣之下便將家中洗碗槽壁上脫落的6個石塊從陽台扔了出去。他本以為小石塊扔到樓下不會有事,卻不知道已經砸傷了行人。

目前,王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嫌疑人指認拋擲物

高空擲物是犯罪,樓下沒人是萬幸,有人則遭殃。近些年,全國範圍內由於高空拋物引發的悲劇屢見不鮮。

水泥石頭砸傷小孩

物業住戶共同擔責

2022年7月12日,家住重慶市南修區的霍某某與玩伴在某小區生活超市門口玩耍時,被附近樓棟掉落的水泥石頭砸中右肩導致受傷,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肩骨折,經鑒定屬十級傷殘。後經公安機關走訪調查,無法查清具體侵權人。

隨後,公安機關委托物證鑒定中心對監控視訊進行聲像鑒定,認定墜落物的起始區域為31棟1號和9號戶型19層(含19層)以上。霍某某遂將31棟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張某某等20名住戶以及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南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侵權案件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中,霍某某被案涉小區31棟高空墜落的水泥石頭砸傷的事實清楚,物業公司雖然在事發前曾透過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在小區內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但未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約約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等義務,造成建築物石頭墜落並致使原告受傷,其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30%(30483元)的責任。同時,因未能查明實際侵權人,根據鑒定結果結合該部份業主居住使用情況,確認張某某等20名被告承擔70%(共71130元)的補償責任。

拋擲酒瓶危害安全

獲刑七月罰金兩千

2022年3月31日21時左右,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某研究所籃球場北側宿舍樓的陳某,因不滿他人在樓下打籃球影響其休息,從宿舍樓二樓向籃球場拋擲玻璃空酒瓶一個。

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陳某當時是將其喝完的一個玻璃空酒瓶砸向了樓下的籃球場,由於宿舍樓層較高,玻璃酒瓶在籃球場直接砸碎。案發時,籃球場有三個人在打球,還有一個人在跑步。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同時,由於陳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次犯罪,系累犯。綜上,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2000元。

樓上拋下煙頭

差點引發火災

2023年4月8日,江蘇淮安清江浦區,一小區某高層三樓平台上有木材、塑膠等雜物在燃燒。經了解,火災原因疑似是,樓上業主從窗戶向外丟棄未熄滅的煙頭。

2023年3月,湖北襄陽一小區居民樓,10樓一男子趴在窗戶邊吸煙後隨手將煙頭扔出窗外,煙頭落在7樓鄰居晾曬的棉被上,燒焦的黑色棉絮帶著火星如雨點般向下滴落,接連將5、6樓鄰居晾曬的棉被引燃。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據實驗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25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一直以來都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種行為不僅會給他人帶來危險,嚴重時更會觸犯刑法。

江津區公安局民警提醒廣大市民,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高空拋物罪納入刑法成為獨立罪名,請廣大市民養成文明生活習慣,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以免傷人害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平安江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