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正誤對照表1】
此圖片是該公眾號釋出的關於公文標題寫作的正誤對照表,其中關於正確寫法中很多是錯誤的解釋
【再糾正】
這是一個名為「紀法學園」公眾號上所發出的內容,其前言明確提出「反映公文寫作失誤的案例是秘書工作者提升業務水平的最好教材。如果公文不合格,勢必影響流轉的速度,並給單位平白地增添許多麻煩。」然後推薦了公文處理中的一些常見錯誤對照更正表,並表示「非常實用。」但仔細閱讀之後便發現其中很多內容不但不「非常實用」,而且錯漏更為嚴重。也就是說,其所提供的正誤對照表,給出的正確寫法有很多是錯誤的。照此去做,顯然會謬種流傳,遺害無窮,很有必要進行再糾正。
上圖是第一類「公文標題類」,我們不妨稱之為「主觀臆斷類」。例如:
1.文種重復類。該公眾號認為【關於…………意見的函】是錯的,應刪去「意見」,改成【關於………的函】,這未免太絕對化了,也不切合實際。因為如果是轉發上級機關或者不相隸屬機關的「意見」,標題勢必要寫成【……關於轉發……意見的通知】(上級)或者【……關於轉發……意見的函】(不相隸屬機關),其中被轉發的文種「意見」是絕不可以省略的。
2.介詞連用類。該表中給出【關於對……的批復】範例,並在正確用法中明確「關於」和「對」不能連用,這種觀點不知道是從哪裏學來的?公文標題中的介詞「關於」之後怎麽就不能與「對」連用呢?僅舉一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突出的地方加大中央預算外資金獎勵支持力度的通知】。有錯嗎?其中的「對」具有限制範圍、明確物件的作用。
3.「轉發」與「印發」混淆」類。表格中認為「轉發」範圍只能是「意見」「通知」,應改為「印發………方案的通知」;「印發範圍」只能是「計劃」「方案」「規劃」。這些說法過於絕對,所舉文種也不夠完整,諸如:xx關於印發【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也就是說,規章制度類文書也都需要使用「印發」來行文。
4.錯用標點符號類。認為「除法規性檔外,其它在標題中不使用標點符號。」更是陳舊不堪。因為現行公文法規中對於標題中的標點符號使用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絕不是不可以使用標點符號。
5.漏發文形式和文種類。表格中指出「……廣東省………暫行辦法」,應當在「廣東省」之前加「印發」,「辦法」後加「通知」,然後「辦法」作為附件下發。這樣講更是大錯特錯,有悖規範。因為此種行文屬於復體行文,所印發的物件【辦法】是公文正文的組成部份,而絕不是公文的附件。這反映出有關人員對公文的前沿知識是不夠了解的,而且實踐中類似問題還相當普遍。
【原正誤對照表2】
這張圖片是該公眾號中展示的關於公文正文部份寫作的正誤對照表,其中關於正確寫法中也有很多是錯誤的解釋
上圖是第二大類「正文內容」部份的正誤對照,其不合規範之處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簡稱錯誤。表格中給出的範例為「集團、廣珠東線、南二環、西環南」,並指出其「正確用法」中應當是:「省交通集團」、「廣珠段」、「南環段」、「西二環南段」。必須明確的是,這幾個簡稱加上引號是沒有必要的,而且即使加,按照【標點符號用法】國家標準的規定,各個引號之間的頓號也是需要刪掉的。
2.時間表述不當。表格中給出的錯例有「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認為應當表述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也顯得絕對化了。因為根據數位用法國家標準的規定,如果行文中所使用的用於表達計量和編號的數位個數不多而且不影響表意以及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則使用漢字數位和阿拉伯數位均可。
3.年月日表述不當。該表格中指出 「除成文日期用漢字表示外,其余都用阿拉伯數位。」實屬大錯特錯。這都是什麽年代的規定了?根據現行公文法規規定,公文中的成文日期業已一律改用阿拉伯數位標識。如此正誤對照,讓公文寫作人員閱讀學習並按照去做,相信距離公文的規範化會越走越遠。
4.少用標點符號。表格中給出的錯例是「此復」「特此報告」,並且稱成文日期之前都是正文,指出在此類結尾語之後要加上句號。這是沒有道理的,因為衡量結尾語之後究竟加句號與否的標準是要看其表現形式,也就是說,如果結尾語是以偏正詞組形式出現的,則不得加句號;而如果是以一個完整語句形式出現的,則要加上句號。例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等屬於偏正詞組,就要省略句號;而諸如「妥否,請批示。」「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示。」等屬於完整的語句,則要添加句號。
5.有多個附件排列不當。該表格中給出的範例固然不合規範,但其所作的更正仍然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的規定,公文的附件之後只能寫附件順序號和名稱,附件名稱之後是絕不可以使用圓括弧標註發文字號的。
6.無正文處理不當。該表格指出,公文不得采取標註(此頁無正文)的方式,而應當透過編輯排版,把前一頁的內容排一行到此頁即可。這種說法也顯得絕對化了。當然公文排版我們確實應盡量避免采用「此頁無正文」的處理方式,但根據國標套用指南的解釋,如果采取調整字間距和行間距的方式仍然不能解決正文與生效標誌同處一頁,則可以采取「此頁無正文」方法解決。
該表格中的悖論,尚有一些,不再一一列舉。建議大家在看到此類公眾號所發內容時一定要保持審慎態度,不可奉為圭臬,更不宜再相互傳頌。
由此看來,公文規範知識的普及,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