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案例法院均支持「退一賠三」(主題)
福州晚報訊(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邱玲燕 張卓怡 吳嘉琪)近日,福建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台江法院審結一起因電商平台涉及虛假宣傳而引發的資訊網路買賣合約案,兩家法院均判決「退一賠三」。
2022年,吳某某在鼓樓區某街道開了美容店,並批發與零售一些國際化妝品及衛生用品。同年5月,陳女士向吳某某帳戶轉賬1102元,用於購買洗臉產品。收到貨後,陳女士發現,部份產品外包裝無任何標簽;部份產品僅有英文標簽,無中文標簽;部份商品有中文標簽,但標簽未標註冊證編號、化妝品生產授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內容。陳女士認為買到「三無產品」,要求美容店三倍賠償。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買賣的產品標的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第三條有關化妝品的定義,故應遵守條例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價款的三倍。故鼓樓法院判決吳某某美容店返還陳女士已支付的貨款1102元以及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3306元。
「打卡0元購」遊戲機未按約返款
2022年5月福州男子小武以2658.9元的價格在某電商平台購買了一款VR遊戲機,店鋪還隨單贈送了「300天打卡享全部購機款權益包」,該權益包具體規則為啟用裝置365天內累計打卡300天,每日有效運動時長超過30分鐘,即可返購機款,也就是「打卡0元購」遊戲機。一年後,小武告知店鋪客服打卡任務已完成,申請按約返款,並在客服的指導下送出了稽核資訊。小武多次催促,商家仍未按約返款,遂提起訴訟。
台江法院審理後判決某電商公司應向小武返款2658.9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7976.7元。法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案中,某電商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時,釋出虛假訊息,承諾累計運動打卡300天返全款卻未按約履行,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