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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20多只寵物狗被毒死

2024-07-11推薦

「我家狗狗才3歲,之前吃了地上有毒的東西,一下子就完了。」7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豐台區燕保康潤家園小區,李月虹(化名)提起一個多月前發生在小區裏的毒殺犬只事件,仍傷感不已。今年5月,包括她自己的寵物狗樂樂在內,小區共有20多只寵物狗相繼被毒死,其中包括泰迪、邊牧、中華田園犬等,犬只體內檢出了鼠藥成分。

這並非個例,記者梳理公開資訊發現,毒殺犬只事件在多地時有發生。今年5月,河北廊坊一網友釋出視訊稱,自己養的兩只邊境牧羊犬突然死亡,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原因是食入含有鼠藥的劇毒物。近日,四川省自貢市榮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用弓弩和毒鏢射殺犬只,再進行簡單加工處理後販賣。

對此,受訪專家認為,如果行為人是向私人場所他人所有的犬只投毒,在犬只價值較高的情況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是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公園等公共場所投放對犬類具有毒害性的物質,情節嚴重的,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小區寵物狗被毒殺多發

7月4日上午,記者來到燕保康潤家園小區,李月虹正圍著健身廣場健走,她的寵物狗樂樂在今年5月的毒殺犬只事件中死亡。

李月虹去年秋天帶著樂樂搬到該小區居住,每天帶著它遛彎。事發當天,她看望母親後回到家像往常一樣帶著樂樂下樓遛彎,中間讓它自己在健身廣場周邊活動。沒過多久,李月虹發現樂樂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抽搐不止,一會兒就沒了呼吸。她正痛心時,聽鄰居議論說小區最近死了不少寵物狗,警方正在調查這事。

聽到這裏,李月虹趕緊報了警,她也了解到更多資訊:有人將疑似摻了毒藥的豬蹄、肘子、肉丸、火腿腸等,放在寵物狗經常活動的地方,小區已有泰迪、邊牧、中華田園犬等20多只犬遭毒殺。

不久,對死亡犬只的檢測結果出來了:犬只的胃內容物中檢出氟乙酸(鼠藥成分),懷疑有人故意投毒。

目前,警方已經立案偵查,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同時,也有網友直指養犬人應對自己的行為予以反思。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偉認為,因飼養寵物發生糾紛時,應當訴諸合理、合法的手段解決矛盾,而不應采取「一毒了之」的違法甚至犯罪手段偏激化應對。與此同時,養犬者也要按照相應管理規定,文明飼養、嚴格自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毒狗違法甚至觸犯刑法

有受訪者說,自己所在小區之前也發生過毒殺犬只的事,最終不了了之,「這種投放毒物行為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黃忠認為,投毒致他人犬只死亡,投毒者首先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犬只是寵物犬等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投毒致他人寵物犬死亡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典規定,飼養犬只等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如果犬只等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尤其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其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黃忠提醒說。

在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孫誌強看來,投毒殺犬在實踐中不僅會產生相應的民事糾紛,也可能因為事件嚴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責任,具體的責任分析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同時要審查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剛認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質對犬類和人類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財產損失情形下,投放物質哪怕對人類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情節嚴重的判定,主要根據投放的次數、投放的數量、投放物質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情節來綜合判定,並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認定,情節輕微的可予以治安處罰。

田剛進一步分析說,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投放對犬類和人類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質,意圖毒殺犬類,但是被人類誤食時,一般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從重處罰,如果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將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結果加重犯予以認定。

在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工業大學教授張荊看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犬成為許多人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養犬行為應當本著不給別人添麻煩的理念,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比如外出遛犬必須牽好犬繩等。同時,遇到涉犬矛盾時,務必保持冷靜,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采取報復性的私力解決辦法,只會加深矛盾,可能導致違法甚至觸犯刑法。

綜合:法治日報、生活這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