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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推薦我買的房,竟是他自己的房?

2024-07-12推薦

這兩年,

房價的持續低迷,

讓房產交易逐漸趨於理性。

房產交易常常都是一筆巨款,

遇到盡心盡力匹配需求、

替雙方砍價的中介,

能讓買賣雙方都省心不少,

但如果你發現經過自己「千挑萬選」後,

買到的竟是中介本人名下的房子,

你還會相信自己的選擇嗎?

小捷是易住房產中介公司的員工,最近,他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賣出去,借工作之便,認識了有購房需求的小智。於是,小捷以易住公司房產經紀人的身份,向小智推介、帶看自己的房屋。為了防止小智知道自己是房屋產權人,小捷向小智發送不動產權證照片時還對房屋權利人的資訊作了遮擋處理。

在小捷的「不懈努力」下,小智同意以37萬元的價格買下這套房子,並約定到易住公司簽訂購房協定。

之後,小捷在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委托手續,委托朋友代為辦理房屋的出售手續。同日,朋友代理小捷與小智、易住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定書】,約定房產成交總價為37萬元,中介費5000元。合約簽訂次日,房屋變更登記至小智名下,小智繳納各項稅費共計2萬元。

房產過戶後第三天,小智得知小捷就是房主,便找易住公司及小捷溝通,小捷同意代易住公司將中介費5000元退還給小智。

小智覺得

自己一直以為小捷只是中介,對他放松了戒備。小捷作為房產中介,同時又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沒有保持中介應有的立場,擡高價格以謀取私利,還夥同易住公司透過虛構房屋出售人,以公證委托他人代辦賣房手續的方式欺騙、誤導自己,導致自己作出錯誤判斷。

易住公司作為房產中介公司,不僅沒有約束其員工,反而幫助小捷進行隱瞞、欺騙,也應承擔責任。

小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買賣居間協定書】,讓小捷退回購房款37萬元,並要求小捷、易住公司承擔房屋交易稅費2萬元。

小捷認為:

小智是自己多次看房後決定購買這套房子,至於出賣方是誰並不重要。房子的成交價格也符合市場行情,如果小智認為價格不合理,他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易住公司認為:

公司只是中介方,這套房子產權清晰,沒有糾紛,是可以正常交易的,成交價格也是合理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捷及易住公司在向小智售房過程中,故意隱瞞小捷是房屋所有權人的重要資訊,小捷始終是以中介身份向小智推介房屋、協商價格、促成交易,並否認自己是房主的事實。小捷、易住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且已構成欺詐。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買賣雙方獲取的資訊主要來源於房產中介,中介是否如實履行報告義務,對買賣雙方能否達成交易具有重大影響。

小思提醒

房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在中介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秉持誠信原則,切實履行中介人如實報告義務。若房產中介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買賣雙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欺詐,中介人不僅需承擔合約被撤銷的不利後果,還將面臨被房地產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

房產中介應當向買賣雙方如實報告的資訊包括:

1

房屋權利資訊,如房屋性質、房屋權屬資訊,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況;

2

房屋實況資訊,如房屋坐落、面積、朝向、建築結構、房屋品質、使用年限等;

3

其他影響交易的資訊,如購房資格、貸款條件、稅費情況、戶口及學區學位占用情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約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微信公眾號

供稿:朱晨 馬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