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事發上海一室內泳池!吊頂突然坍塌,男子被砸成粉碎性骨折…誰該擔責?

2024-08-29推薦

一家健身機構遊泳館的吊頂

突然坍塌

將正在遊泳的市民砸傷

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天,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8月27日,該院赴松江廣富林巡回審判點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一家健身機構遊泳館的吊頂突然坍塌,將正在遊泳的市民砸傷,法院判決健身機構、物業公司、開發商共同賠償受傷市民10萬余元。

現場證據照片,泳池吊頂坍塌後。上海一中院 供圖

泳池天花板吊頂突然跌落

一個夏日的夜晚,李先生來到趣遊健身機構的室內泳池,準備遊泳健身。熱身運動結束後,李先生在水中遊了幾個來回。誰都沒有註意到,泳池上空的天花板出現了幾道大的裂隙。就在李先生遊到泳池中央時,周圍突然響起了尖叫聲,他閃躲不及,正好被跌落的沈重吊頂砸中身體,泳池陷入一片混亂。現場的工作人員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李先生送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診斷,李先生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一星期接受治療,後續又多次在該院復診治療,診療期間共產生了6萬余元醫療費。

出院後,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身機構、物業公司、開發商三方共同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余元。

法院:三方共賠償傷者10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健身機構房屋吊頂突然脫落,將李先生砸傷,健身機構、物業公司以及開發商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健身機構、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應支付李先生賠償金額共計10萬余元。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並未日常經營這塊場地,只是受開發商委托出租,不具有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付。物業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考慮到雙方均在松江區,為打造便民利民的矛盾糾紛解決平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廣富林巡回審判點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物業公司與健身機構簽訂的承包經營管理合約、與開發商簽訂的委托租賃合約,均載明物業公司對涉案房屋設施裝置及裝飾裝修負有管理和維護義務,而物業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已善盡管理和維護之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建築物脫落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審判員劉佳指出,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建築物脫落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換言之,只要存在建築物發生脫落並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就足以推定該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過錯,除非其能夠充分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極大地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對建築物的安全性和完好度保持必要的關註,及時發現和排除公共安全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脫落現象的發生,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

由於本案中的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怠於舉證,以致既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也無法查明實際過錯方,一審法院判令該些主體共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實屬合法有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