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後,年幼的兒子被判給父親,母親再未給過撫養費,成年後的兒子可否討回自己年少的「缺失」?
家住長沙的小沈(文中人名皆為化名),就因此將母親張燕告上了法庭。
「多次聯系要求媽媽支付撫養費,但她都拒絕支付,甚至將我的微信拉黑、刪除。」小沈認為,張燕應向他支付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作為補償。
近日,記者從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個看起來合情合理的訴求,已被法院依法駁回。
兒子向母親追索17萬撫養費
張燕與老沈結婚後,於2003年喜得一子。可好景不長,兒子小沈4歲那年,兩人協定離婚,約定小沈歸老沈撫養。
因老沈無穩定生活來源,小沈一直寄居在親戚家中,由父親與姑姑一同養大。而隨著年齡的增長,小沈對成長過程中的母愛缺位也愈發不滿。
小沈上大學後,因考駕照、車輛事故等與母親發生爭吵,徹底斷了聯系。越想越委屈的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母親追討自己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學費、醫療費175600元。
張燕則沒想到自己會坐上被告席,她稱,離婚時自己凈身出戶,那時候便支付了5萬元撫養費,且自願放棄了房產權利;雙方也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教育,不再要求女方承擔任何撫養費、學費。
離婚後,老沈房屋拆遷,小沈也分到了拆遷款和安置房,父子倆基本上衣食無憂。
而根據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張燕雖未給付撫養費,但對孩子並不是不聞不問,離婚後她會非週期性給一點零花錢,還給兒子繳納人身保險。
這場「母子對峙」,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兒子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即離婚後,張燕對小沈仍有撫養義務。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也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撫養費的法律性質不同於普通的債務,小沈成年後,支付撫養費的法律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具體到本案中,老沈與張燕達成的【離婚協定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執行。上述協定書中並未約定張燕需承擔撫養費。且在小沈成年前,父子倆沒有向張燕主張過撫養費。
法院認為,撫養費的功能在於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健康成長。如今小沈已成年,張燕雖未負擔孩子未成年間已發生的撫養費,但在此期間,小沈的受撫養和受教育的權利得到了保障,並沒有受到實際侵害。
因此,小沈不能向張燕追索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
法院判決駁回了小沈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袁亞在判決書中指出:「原、被告雖因支付撫養費引發爭議,但實際反映出,母子之間由於父母離婚後長期不接觸,產生了情感隔閡,甚至是對立情緒。」
「對此,張燕作為母親,應多看到孩子的優點,包容孩子的缺點,多些陪伴及付出。張燕對雙方感情的疏離應承擔更多責任,本院據此酌情確認被告承擔一半訴訟費。」
判決書同時也寄語小沈,「原告已經成年,亦應該多理解母親的難處,放下怨恨過往,寄望並創造未來。」
拓展:
父母未撫養子女,
子女需要贍養父母嗎?
法官袁亞告訴記者,在小沈的故事中,張燕並不能說完全未盡撫養責任。「離婚時,讓渡部份財產權可以說是一種履責;離婚後,以其他方式的關愛照顧也不可無視。」
但如果父母離婚後對子女再也不管不問,徹底當了「甩手掌櫃」,那麽,子女對父母是否還有贍養的義務?
袁亞對此表示肯定,「從法律上說,子女仍負有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都是不附加條件的法定義務。撫養不是贍養的前提。」袁亞指出,父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並不能成為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理由,具體贍養費標準主要看贍養需求與贍養能力,但父母對孩子撫養義務的履行情況也可以作為酌定因素,畢竟牽涉到雙方情感聯系。
記者:肖依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