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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登入支付寶被開除員工索賠15萬,一路鬧到高院,誰有理

2024-09-23推薦

你們公司允許上班玩手機嗎?

2003年7月25日,付某進入廣東某電子公司工作,十幾年間,職位由普通員工晉升為綠油組組長(綠油是指電路板上刷的綠色組焊油墨,防止導體電路的物理性斷線。該崗位具有一定危險性)。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約……(10)凡是上班時間沒有手機使用許可權者一律不允許使用手機:如在上班時間用手機聊天、發簡訊、聽音樂、看影片、玩遊戲、上網或在廁所聽音樂、MP3等。」付某在【<員工手冊>簽收表】簽名確認知悉相關內容。

2016年8月24日淩晨4:30,付某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登入支付寶,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付某認為自己短暫使用手機的行為影響非常輕微,既未因此無履行職責,也未造成任何損失,即使沒有手機使用許可權,其行為僅屬於較大過錯的行為,應當給予警告,不應直接辭退。 付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6600元(按上一年度平均薪資5800元/月×13.5年×2倍)。 案件經由勞動仲裁、一審、二審,裁決/判決均不支持付某請求。 付某不服,申請再審。他強調,自己送出的新證據【工作證】上有電話標識,表明其有使用手機的許可權,「不管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支付寶還是使用手機接聽緊急電話,本質上都是一樣,都是使用手機,兩者不存在誰更嚴重,誰更危險的問題,公司以此作為辭退理由太牽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查明,雙方對付某於2016年8月24日淩晨4:30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登入支付寶的事實無異議,但對該行為是否適用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據此解除勞動合約有分歧。 首先,公司【員工手冊】內容的制定符合法律規定,並查明付某亦在【簽收表】簽名確認知悉該【員工手冊】的相關內容,故該【員工手冊】是合法有效的,可作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 其次,由於付某的職位是綠油組組長,對該組的生產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付某已在公司工作長達十多年,其清楚綠油組的工作內容和性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作為組長在工作期間應比一般員工更警惕與謹慎,在上班期間使用手機登入支付寶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明顯不當。 再次,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相關條文認定付某屬於嚴重違紀行為,並按照該公司內部管理流程作出解除與付某勞動關系的決定,在通知該公司工會後,與付某簽訂解除勞動合約協定書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合法有效。 一、二審法院認定公司依法與付某解除勞動合約,無需向付某支付賠償金正確,並無不當。 綜上,駁回付某的再審申請。(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