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河北青龍縣法院調解一起因婚致貧離婚案,雙方達成離婚協定,女方退回未用的全部彩禮

2024-06-06推薦

近日,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調處一起因結婚致貧離婚案,原、被告協定離婚,並當場返還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全部彩禮。

原告周某與被告杜某經人介紹於2023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夠深入,且婚禮花費較大,兩人婚後因經濟問題爭吵不斷,僅共同生活一個多月便分居兩處,感情破裂。周某認為雙方難以維持婚姻關系,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並返還彩禮。

法院受理該案後,首先適用調解程式到當事人住所地實地走訪摸清家庭情況。經了解,周某是家中獨子,自輟學後一直在外打零工,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依靠原告父母經營家中果樹和原告務工收入,也正是由於家庭經濟困難才導致周某晚婚。為了結婚,周某一家借遍了鄰裏和親戚,負債10余萬元,這對於一個農村家庭是個不小的數位。因此,周某認為結婚時間較短,自己因婚致貧,結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夫妻間缺乏互相尊重和關心。而杜某則認為結婚支付彩禮是農村約定俗成的禮節,周某家經濟困難,結婚彩禮部份用於家庭開支和治病,自己並未從彩禮中單獨獲益。

承辦法官厘清案情脈絡後,首先向雙方釋明關於返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從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周某家因婚致貧的實際情況、當地風土人情等角度切入,積極引導當事人開啟心結,疏導當事人情緒,最終透過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及返還彩禮事宜自願達成一致意見。杜某在扣除共同生活支出1萬余元後,將總價值約8萬元的金飾以及3.6萬元的彩禮當庭退回給周某。

(王秋妹)

■法官說法■

給付彩禮的行為,屬於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特殊贈與,當目的無法實作時,給付人可請求受領人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轉賬款項,應以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作為主觀要件,以轉賬款項型別、方式是否具習俗性、給付財物數額作為客觀要件,結合主客觀要件進而區分認定一般贈與、彩禮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當事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在深圳龍華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女方在同居期間曾終止妊娠,在給付彩禮目的最終未實作、雙方已同居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男方出於「存錢結婚」考慮的個人收入為彩禮,酌情判決女方返還部份款項,有利於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彩禮作為中國傳統婚嫁習俗,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但是,過高的彩禮標準,也給當事家庭經濟帶來沈重負擔,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導致涉及彩禮的離婚糾紛增多。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旗幟鮮明地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收取高額彩禮等不正之風,積極弘揚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河北青龍縣法院在化解彩禮返還糾紛過程中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適當調整,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引導樹立以感情為重的婚姻家庭觀念,推動文明鄉風建設。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