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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星辞职练瑜伽却不料受伤,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2024-01-14健身

吴萌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是个追星女孩,对某男星非常痴迷,家里贴满了该男明星的海报,而且经常参加该明星的线下活动,经常做着嫁给该男星的白日梦。某天,她给父母说了一个重要决定,说她要辞职,去练瑜伽,这遭到了父母的一致反对,但吴萌很坚持,她说,日前她参加该男星线下活动时,男星看了他一眼,她要练翘臀,练A4腰,才能更加吸引该男星,才能嫁给他,父母知道她又在做白日梦,苦口婆心,说父母已经老了,总有一天要离开,如果她辞职没有收入,怎么养活自己,但她却说,那个时候男星早就娶了她了,男星的收入足够养活她,沉浸在自己编织的美梦里。

虽然父母反对,但她还是瞒着父母打了辞职报告,并且花3500元报了瑜伽班,买了私教课,回家后通知了父母。见她已经离职,父母也无奈,只想着,她撞了南墙可能也就回头了。

接下来,吴萌就天天去瑜伽房练习,很快到了瓶颈期,很多天都没有改变,她就有些焦虑,教练知道她的心思,建议她增加锻炼时间,她认为有道理,于是,每日的上课时间加到了几乎是原来的两倍。但是,练了几天后,吴萌就感到了不适,大腿内侧很疼,教练分析告诉她,可能是股骨头半脱位拉伤,让她继续坚持锻炼,上课以后再进行康复放松训练。于是她也听教练的建议坚持锻炼,但坚持几天以后,腿越来越疼,她就给教练说腿太疼了,不能上课了,要好好休息几天。

但是第二天起来后,她腿疼的连路都走不了,于是,父母将她送至医院。经诊断,她是左侧髋关节退行性病变,软骨磨损比较严重,左侧髋关节间隙少量积液,骨盆轻度退行性变,她前后治疗花费十余万元,并且以后也不能练了,要在家里修养。

吴萌找到教练,想退未上课部分费用,教练却告诉她,不能退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上课。吴萌有点生气,说跟着你练瑜伽都受伤了,教练看吴萌推责任,便说,钱是公司收的,要退钱就找公司,吴萌便找到公司退钱,公司的态度与教练一致,说退钱不可能,但可以推迟上课时间,并且说吴萌受伤与公司无关,吴萌看不可能协商,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联系部分,并且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十余万元。健身房却认为,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并且课程安排合适,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198条,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公司作为瑜伽公司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吴萌的受伤经鉴定与教练指导的瑜伽锻炼有因果关系,因教练指导是工作行为,责任由用人单位即公司承担。在吴萌告诉教练腿疼后,教练仍建议吴萌上课,具有过错,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吴萌,作为成年人,对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应当知晓,并且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状态,在感觉到身体不适后,未及时就医,也存在部分过错,因此需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公司退还吴萌未上课部分的费用,并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即赔偿吴萌7万余元。

法条链接:

案例来源: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