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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详解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

2024-03-28健康

北京商报讯(记者 姚倩)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治疗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划分。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器械标管中心对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划分做出如下解读:

第一,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第二,根据【30号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的射频美容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如微电流刺激、超声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冷敷等)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促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