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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患者签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2024-02-01健康

很多患者朋友都知道医院给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不代表发生相关风险后医院就可以免责,那么医院让患者签免责声明,医院还要不要对相应损害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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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哪些形式的免责声明。

实践中常见的免责声明有「本人要求手术,如发生一切不可预料的风险,后果自负」、「拒绝手术,后果自负」、「拒绝转ICU,后果自负」 、「要求出院,后果自负」、「同意目前治疗方案,发生一切意外情况与医院无关」……。通常这些免责声明与做出某一项重要选择有关,而相应的治疗实施或不实施都有较大风险,医院为了避免法律责任而让患者或家属签署。

二、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约定吗?

实际上只要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不愿意签署这种「后果自负」的免责声明,因为从字面意思就知道医院在排除自己的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或家属签署时是迫不得已的,地位也是极不对等的,例如为了让医院实施手术或治疗、受医院信息不对等的劝导、经济困难等等,所以完全属于意思自治吗?林律师认为不见得,即便抛开签署免责声明时显失公平这一点,对于侵权责任纠纷而言,并没有约定的免责声明一说,根据【民法典】1218条规定,只要医院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患者签署了免责声明而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而且公民也不能自由的授权他人处分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即便授权了也是无效条款。

三、免责声明并非完全无法律效力。

可能会有医生朋友说这个免责声明完全无效吗?也不对,存在医疗损害情形的「后果自负」无效,但患者或家属关于「要求、拒绝、同意」的声明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其做出的治疗选择有法律效力,患者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医院也只因提供相应诊疗服务时,因诊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是患者或家属拒绝转ICU,导致无法使用呼吸机改善呼吸功能引起患者死亡,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当普通病房有无创呼吸机且可以改善呼吸功能,医院因患者不转ICU就不予使用,医院要承担责任,不因患者签署「后果自负」而免责。

四、林律师建议。

前面已经讲到,免责声明关于治疗的选择是有法律效力的,有医疗损害情形的「后果自负」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医院在告知书上关于病情、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风险利弊的内容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患方在签署这一类知情同意书时,要患者「自负」的部分是因选择带来的风险,不包括医院因诊疗过错导致的那一部分后果,所以不要担心出现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的问题,该签署的尽快签署,让患者尽早获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