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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造成骨折行手术后钢板断裂,医方须承担80%的责任

2024-06-11健康

【认定事实】

2022年10月19日,彭某付因左小腿及右肘外伤疼痛、肿胀,活动受限2小时入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右)。x县人民医院于2022年10月26日9是10分给彭某付在全身麻醉下行胫腓骨、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彭某付共住院14天,于2022年11月2日出院。2023年5月4日,彭某付因「外伤致左侧胫骨骨折术后6月余骨折不愈合」入x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病历记载入院情况:患者中年男性,因:「外伤致左侧胫骨骨折术后6月余骨折不愈合」入院。

查体:左小腿多处切口瘢痕,局部肿胀,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可,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足趾感觉活动可,末梢血运良好。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未愈合,钢板断裂。入院诊断:1.左侧胫骨骨不连;2.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x省立医院于2023年5月10日给彭某付行左侧胫腓骨内固定取出+胫骨骨不连切新复位植骨外固定架固定术。彭某付此次住院14天,于2023年5月18日出院。

【原告陈述】

彭某付术前检查显示生命体征正常,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术后于2022年11月02日出院,出院后规律复查。2023年初,彭某付出现左小腿疼痛,不敢活动,2023年3月31日在x县人民医院处复查拍X线,片子明显可见左侧胫骨钢板有断裂。

但x县人民医院对钢板断裂这一情况含糊其辞,坚称不需要再次手术,仅给予止痛治疗。后彭某付情况未有好转,左小腿一直肿胀疼痛,无法活动。于2023年05月04日至x省立医院入院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左侧胫腓骨骨折未愈合,钢板断裂。于2023年05月10日行手术,2023年05月18日出院。

【原告认为】

1、彭某付正值壮年,之前正常在工厂上班,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由于钢板断裂再次手术,至今无法工作,一直未有收入,对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彭某付所安装的钢板发生断裂系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且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失误,措施不当。

3、出院时也未就彭某付出院后钢板留存期间的注意事项作明确医嘱,具有严重医疗过错,x县人民医院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诉讼请求:判令x县人民医院赔偿彭某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暂定50000元。

x县人民医院辩称

在患者住院期间,我院手术指征把握准确,手术内植入物选择得当,并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出院后出现钢板断裂情况系偶发事件,对此所增加的相关后续治疗费用,x县人民医院可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鉴定结果】

1.x县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彭某付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缺乏对替代治疗方案优缺点的明确告知、术中将一枚螺钉置入骨折线中,阻碍骨折愈合,造成骨不连导致钢板疲劳性断裂及发生胫骨固定钢板断裂时未及时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彭某付因钢板断裂再次行左侧胫腓骨内固定取出+胫骨骨不连切新复位植骨外固定架固定术导致病程延长损害后果为主要原因力。

2.被鉴定人彭某付,男,1970年3月6日出生,误工期为360日;护理期为150日,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

3.被鉴定人彭某付后续治疗费(取外固定装置)约需人民币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其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为20日;建议1人护理10日;营养期为10日。

【法院认为】

原告损失合计145089.18元。对上述损失,彭某付主张x县人民医院按照80%比例赔偿计116071.34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6日判决,被告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彭某付各项损失共计116071.3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