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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回避制度

2023-12-07历史

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王朝统治者为了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现象,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而逐步确立和完备起来的一种任官制度和原则。宋朝回避制度的完备及其执行的严格程度都大大超过了前代,在防止官员拉帮结派和利用亲戚关系结成私人集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宋朝的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之广,在政治法律活动中执行之严密,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是罕见的。

宋朝以前,不许地方官在本州县任官的地区回避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东汉末年,政府制定了「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对相监临」、「不得交互为官」的「三互法」,即州郡长官不许在有亲戚的州郡任职,也不许互相到对方乡郡任长官。隋朝为了避免地方官在本地任职发展私人势力,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地方官乡贯回避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罢除地方长官辟除僚属的权力,改由中央通过科举制统一选拔任命各级官员;规定地方官员三年或四年换一次任所;县丞县尉以上品官都用外郡人担任。在此基础上,唐朝进一步把州县中负责财税、刑法的佐官都改由吏部派品官担任,任用外郡人。除乡贯回避外,唐朝中期,在中央官员中开始有了正式的亲属回避法,即凡属祖孙、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者不许在中央的同一部门任官。 但到后期又改为同一部门没有直接职事联系的职务,「虽父子兄弟无嫌」,从而缩小了亲属回避的范围。

宋朝官员选任中的回避制度虽有对前代的继承,但更多是根据自身统治需要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亲嫌回避和籍贯、产业回避。

亲嫌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同时在同一部门担任职事相当或互相统属的职务,以防止官员利用血缘宗亲关系和职务之便拉帮结派、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

在任命官员时,被任命者要填写「射阙状」。如材料失实,导致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查实后要受到严厉处分。

宋太祖立国之初,由于急需治国理政之才,求贤心切,诏令举贤不避亲。太宗时,一切走上正轨,开始实行回避制度。仁宗康定二年(1041年)正月颁布【详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回避制度确定下来。

在中央官府中,有亲戚关系的不许在同一部门内任职,而且凡职务有联系的官职均需回避,有上下级统属关系的职务也须回避。如宰相与侍从官、两制官、后省官之间实行回避,宰相与台谏官之间必须回避,

地方官员之间的避亲制度也进一步严格。同路监司之间,监司与本路各监司属官之间、监司与所辖州县官员之间,各监司属官与所辖州郡有关官员之间,同一州内的州官与县官之间,都实行亲属回避法。

除避亲以外,宋朝的亲嫌回避还包括有荐举关系、师生关系者以及有仇嫌者等等。有荐举关系的人尤其回避同时担任宰执和台谏官,其次回避担任法官。有仇嫌者是指官员之间互有意见或某人曾被某人公开批评等,若彼等不想在同一部门任职,也可以申请回避。

籍贯和产业回避,是指官员任职要避开本贯(原籍)和长期寄居地以及自家产业和妻家产业所在地。

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宋太宗诏令各见任文武官员,必须如实上报自己的「乡贯、历职、年纪」等,其中「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这项诏令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消除五代十国时期南方地区的割据隐患,巩固刚刚完成的统一局面。神宗年间,为了减轻边远地区地方官来回调官移任的旅途劳费,节省官府吏卒护送费用,朝廷在四川、广南、福建等地区实行「定差法」。规定这些地区的知州以下州县官任满后可以由转运司负责调换职务,所调换的官员可以是外地人,也可以是本路人。但本路人只可以在本路的其他州县任官,而「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同时,州县正副长官不许同时任用本路人,必须参用他路人。除了这几个南方路分,宋朝其余地区的州县官任职时都要回避本贯州县。

地方官回避财产所在地的法令是在宋神宗即位以后出现的。神宗以前、政府往往禁止官员及其亲属在所辖州县置买产业。到宋徽宗时,这种回避制度又推广到京兆府、郓州和苏州等地。

北宋末年,随着冗官的大量增加,许多有官无职的闲散官员长期寄居在某地,如果再在当地任官,其寄居地便类同本贯。因此,朝廷又增加了官员必须回避在长期寄居地任官的规定。南宋时期,大批北方人迁徙南方、失去了原有籍贯,寄居官员更多,于是有关地方官对田产所在地和寄居地的回避法更加完备。后来,官员回避田产所在地不但回避自家祖产所在,而且还要回避妻家田产所在地。

高官子弟生长在优裕环境之中,虽也不乏博学强干之才,但多数难免纨绔骄纵之嫌,当他们担任官职时,其才能是否胜任令人怀疑,又往往借父兄权势胡作非为,也容易引起其他官员的攀援交结,最终危害吏治。

唐玄宗开元年间曾规定,高官子弟年少未经事任者,不许在远处任州县官,只能在京师或近京地区做官,以防乱来。

北宋初期,皇帝在殿试举人时往往对现任高级官员的子弟实行抑制,即便他们取得较高的名次,也经常被排在其他士人后面。同时,对现任高级官员子弟出官任职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史称,国初「父兄在两府、则子弟未居要职,以示天下至公」,「以示灭私恩也」。自宋真宗大开荫补之门后,官僚子弟通过恩荫入仕者日益增多。仁宗时,高官子弟往往占据要职,引起人们非议。为此,朝廷下诏:「自今见任、前任两府及大两省以上官,不得陈乞子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还规定宰执子弟不得参与大政。

但是,哲宗即位初年,垂帘听政的宣仁太后宣称「执政之亲,无回避之理」。于是,执政大臣纷纷把自己的子弟安排进在京各寺清要之阙,形成「子弟亲戚,布满要津」的局面。元祐三年,朝廷不得不下诏重申:执政官子孙不得任繁难要官。徽宗朝,蔡京专权,不但父、子同政,而且其儿孙、亲戚十几人都被授予朝廷要职。其他大臣也纷纷效仿,成为宋朝高官子弟任用最滥的时期。

秦桧当国时,虽未敢效法蔡京父子同政的做法,但其子孙仍占取进士高科,担任侍从要职。高宗末年,执政大臣鉴于秦桧之失,开始为子弟请求回避。从此,「大臣为子弟避嫌,遂以为例」。

宋朝回避制度的发展和完备,不仅有助于加强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且对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和澄清吏治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乡贯回避保证了朝廷对地方人事的绝对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官员在本地任职时的弊病。禁止官员在有田产的地区任职,则可以限制他们徇私害公、鱼肉百姓,通过这些限制、有助于保持官僚队伍的相对廉洁。

同时,回避制度的运用也使得官员们在仕宦生涯中辗转各地,了解风俗人情、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提高治理政务能力。所以,这项制度也被明、清各朝所继承。

在宋朝,回避制度执行得比较认真的时期,往往是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相反,凡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坏的时期,常常是政治昏暗的时期。以仁宗朝为例,这一时期官员自觉请求回避亲嫌的事例很多,有关避亲范围的法令也是在此时颁行的,因此常被后世君主作为楷模称颂。神宗厉行改革,他在位期间也是回避制度实行得比较严格的时期。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时,其亲家吴充便以亲嫌罢去谏官之职。他的儿子王雱虽系进士出身,也严守执政之子「不可预事」的原则而不予重用。因此,熙丰年间的吏治是较为清明的。

蔡京、秦桧专权时期,政治黑暗,丧权辱国。他们「父子亲党,环列要津」,因而也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坏的时期。

孝宗朝是南宋政治较为清明的时期。这一时期在地区回避制度和现任高级官员子弟的任用限制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使宋朝回避制度最终趋于完备。体现了官僚政治的日益成熟,抑制了官场的腐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名臣贤相往往能够自觉遵守回避法则,一般官员也形成了自觉回避的意识和习惯,在某些时期几乎成为一种良好的传统。可见,回避制度已经成为宋朝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澄清吏治,保证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