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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出台

2024-08-20育儿

8月16日,开屏新闻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获悉,为做好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等事宜,近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近年来,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一体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安置保障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政策制度,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后,个人发展不同程度受限、社会融入欠佳。

为切实保障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自立自强,更好地融入社会,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出台了【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安置办法】。

【安置办法】内容共14条。分别明确了文件出台依据、保障范围、安置评估及完成时限,明确了安置对象帮扶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明确了各部门在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安置对象——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具有机构集体户口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到部队参军的,毕业(退学)、退役后符合条件的孤儿。

多种形式安置

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除了给予一次性帮扶补贴外,民政部门及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安置工作。

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帮扶成年孤儿实现自主就业,对按照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无法实现市场化自主就业的,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协助安置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以安置对象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为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协助安置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依法确认农村安置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孤儿成年参军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规范安置流程

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成年前1年内,对孤儿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制定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前2个月内,将安置方案报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主管民政部门在收到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孤儿安置方案后30日内,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方案审批工作。

设置安置过渡期,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从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对象解除供养关系之日起算,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过渡期内,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帮助安置对象解决就业(创业)、住房、户籍、生活保障等问题,确保安置对象适应回归社会后的工作生活。同时,安置对象社会安置后3年内,各地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对安置对象每年至少开展1次社会生活适应状况评估。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针对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帮扶或救助,最大程度保障孤儿成年后进入社会、适应社会,从而自立自强。

孤儿是儿童中最特殊、最需要特别关爱保护的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最牵挂的对象。【安置办法】的制定,是我省儿童福利领域服务保障政策制度上的创新完善,是由机构内养育向机构外服务延伸的体现,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保障了孤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儿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和重视,也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开屏新闻记者 邓莎莎 摄影报道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