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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追逐路人致其惊吓摔伤,谁担责?

2024-09-10推荐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宠物间接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游某骑车回家,经过龙某家门前时,被龙某饲养的一只未栓绳的小狗追赶,游某为躲避小狗追赶,情急之中骑车摔倒在地,头部因此受伤,后游某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药费10000余元。之后,游某与龙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龙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

法院调解

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上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理说法,为双方当事人解析饲养动物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龙某当庭赔付游某因伤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侵权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动物饲养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饲养动物侵权中动物的加害行为并非仅指动物对他人的撕咬、冲撞等接触动作,还包括动物因追赶、叫喊等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非接触动作。 本案中,龙某在饲养小狗时未遵守相关规定,未对其饲养的小狗采取安全措施,在小狗追赶游某时导致游某摔倒受伤,龙某应对游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个人喜好,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文明养狗划出了界限,需按规定对狗进行免疫,栓绳饲养,不能放任狗随地大小便。希望广大养犬人士需 遵守法律规定,文明养犬,安全养犬,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恭城法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