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
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然而「假离婚」不久后
双方却因感情破裂「真分手」了
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上海二中院介绍,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20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6月,双方因情感破裂,经法院调解再次离婚。
2023年7月,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
一审:
认定条款属虚假意思表示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二审:
【自愿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张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可以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虚假意思表示。张先生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综合自:澎湃新闻、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