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純
筆者長期從事涉藏法律實務工作,在與西方政治單元的代表在國際組織層面的交涉、交流中,註意到不少西方人持有一種觀點:中國各層級政府不應該主導或幹預藏傳佛教重要宗派教領的轉世傳承事務。他們的理由是,這是宗教信眾基於教義和傳統的宗教自治行為。由於復雜的佛教教義構成、宗教語言的區隔、藏傳佛教的獨特傳承儀軌、現代國際社會對信仰問題的一般政治傾向等,導致這一觀點在西方相對流行。這一問題關涉到中國政府參與藏傳佛教轉世傳承是否尊重佛教義理並符合宗教倫理,簡明地說,即世俗世界的法律能不能適用於被確定承襲藏傳佛教宗派教領的轉世者?
顯然,辨明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宗教如何對待轉世,以及佛教最基礎的經堂教義如何論定轉世及轉世者,由此才能判明藏傳佛教教義和儀軌中被認定的轉世者究竟是世俗世界的人,還是法律上難以被證實的神秘意蘊者。這決定了綿延680余年的關於藏傳佛教轉世傳承的中國法的規制倫理基礎。
縱觀佛教的各種教義,轉世都是從最初南亞種姓社會身份變化的描述,到人修行證悟真理水平的表達,並不存在特別神秘的記載。藏傳佛教的法嗣傳承主要有家族世系傳承、師徒戒法傳承、寺主法座傳承等形式,轉世傳承也只是普通傳承方式之一。因此,中國歷代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規制與公共福祉緊密相關的宗教法嗣傳承事務,是在尊重佛教教義和完全符合宗教倫理的前提下,依照中國法對人的管理,同時也對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人的事務進行管理,而不是對具有任何神秘意蘊的身份與事的介入。這也是涉及轉世傳承的中國法的制度原旨。
今天西方很多關於所謂「中國政府幹預藏傳佛教轉世傳承」的論調,都存在一個基本的預設,即中國政府沒有依據也無權力介入藏傳佛教的轉世傳承。事實上,中國中央政府參與藏傳佛教轉世傳承事務,特別是有影響的大活佛的轉世,核心的權力依據是中國中央政府所屬的敕譽權力。
毋庸諱言,西方政治單元最關註的是達賴喇嘛的法嗣傳承問題,其邏輯是達賴喇嘛是藏傳佛教相關宗派的教領,在前教領去世後,宗教共同體如何選擇未來的教領,選擇什麽樣的教領?西方政治單元認為,這和天主教擇定自己的教皇一樣,都屬於宗教自治事務。這一認識導致了很多誤解。因為宗教教義、多元語言、歷史知識、法律解釋的疊合困境,說清楚這些問題存在相當的難度。事實上,中國藏傳佛教高級大活佛的轉世或承襲法嗣,與天主教擇定自己教皇有著本質不同。
首先,教皇確實是天主教自己定義的名號,但藏傳佛教絕大多數高級大活佛卻不是。因為不僅是達賴喇嘛,絕大多數轉世系的高級大活佛,使用的名號都來自中國中央政府敕封,這些名號在傳統的中國法中被理解為敕譽,也就是敕封給教派教領的「榮譽稱號」。
其次,敕譽必須得到中國中央政府的依法認證。以敕譽「達賴喇嘛」為例,在三世達賴喇嘛以前,該轉世系的大活佛實際以「轉世者」的法名命名的,即漢語「根敦」系活佛。三世根敦系活佛法名索南嘉措,因與明朝順義王俺答汗在青海互贈名號,索南嘉措獲得了梵語、蒙語、藏語的混合名號「妙瓦齊喇達喇賽音綽克圖寶音圖達賴」,該名號未獲得當時中國中央政府的認證,因此該轉世系實際仍然以法名為稱,即「嘉措轉世系」,該轉世系四世教領為雲丹嘉措。直至1653年2月,清朝中央政府依照明朝的舊制,在來京參加覲展的五世嘉措喇嘛(當時漢文公牘也稱「福海喇嘛」)返歸西藏,抵達內蒙古代噶地方後,清朝中央政府以國家法定語言漢文頒授五世嘉措喇嘛「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拉呾喇達賴喇嘛」的敕譽,同時頒授包含漢文、滿文、藏文的金冊金印作為敕譽權符。此後,在中國中央政府的公牘中,開始陸續使用「達賴喇嘛」或「達賚喇嘛」的法定簡稱。顯然,在中國中央政府以法定語言頒授敕譽以前,嘉措轉世系的活佛從未有過「達賴喇嘛」這樣的敕譽,當然也不會存在今天包括英文等對譯的名號,個別國家的立法檔、法律中的關於「達賴喇嘛」的稱謂更是無從談起。
從達賴喇嘛的案例可以看出,中國國家對「敕譽」享有物的所有權,從敕譽具有物的意義出發,必然形成「物的占有」和「物的使用」方面的權利與權力。從法律實踐看,敕譽所有權由不同時期的中國中央政府代表國家擁有,並授予藏傳佛教法嗣承襲者使用,接受敕譽的任何轉世系,則必然負有維護歷史客製安定的義務。歷代中國中央政府正是依托敕譽,保持了對藏傳佛教轉世傳承的法治化參與。
如果西方政治單元的代表人物以真正負責任的態度考察歷代中國中央政府依法參與藏傳佛教轉世傳承的歷史事實和法律事實,可以看出「依法參與、依歷史舊制參與」是中國中央政府一以貫之的思路;若他們打著人權的幌子對一個國家跨越幾百年的法治事實和制度事實進行曲解或攻擊,將不會獲得理性的、對世界帶有良善期望的人們的理解和尊重。(作者是國家相關部委涉藏法律實務工作首席專家,佛學研究博士、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