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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三害,周處何在?

2024-03-16文化

小時讀過課文,也看過連環畫,【周處除三害】:周處年少時,兇強俠氣,為鄉裏所患。又義興水中有蛟,山中有邅,並皆暴犯百姓。義興人謂之三害。而處尤劇。或說處殺虎斬蛟,實冀三害唯余其一。處便刺殺虎,又入水擊蛟。蛟或浮或沒,行數十裏,處與之俱。經三日三夜,鄉裏皆謂已死,更相慶。竟殺蛟而出,聞裏人相慶,始知為人情所患,有自改意。遂入吳尋二陸。平原不在,正見清河,具以情告,並雲欲自修改而年已蹉跎,終無所成。清河曰:「古人貴朝聞夕死,況君前途尚可。且人患誌之不立,何憂令名不彰邪?」處遂改勵,終為忠臣孝子。

鼓舞並影響我的心靈的,是他的自省與「改勵」,其前提是「羞恥心」。今春橫空出世一部電影,即冠名【周處除三害】,以當代故事講一種「古老的精神」,「以暴制暴」,極富張力,簡潔明了,酣暢淋漓,妙哉!

話說「南山猛虎」與「水中蛟龍」前進演化到當代,其惡行依舊,而心機更重,並「與時俱進」,手段叠代,更恐怖的是,得到了法律的「反向保護」:不管這虎與蛟如何荼毒生靈,你要置它於死地時,「法律」來了,高呼它是保護動物,有它的權利!

這時,最簡單的最樸素的「殺人償命」理念,就被按「條文」執行,揍它一頓都不行,港台影視裏多的是這種鏡頭,「陳家駒」恨恨不已,現實中的張子強得意洋洋。

「陳桂林」一出,讓人解恨。

但這只能說,現實中無法實作的,大家在電影裏找些心理補充而已,不然,為之奈何?比如,在人們盡享美好時光的同時,古之燕趙之地,一個無辜的初中男生,被三個同學霸淩已久,「夜幕覆蓋華北平原」,乃至就被「消滅」了,「雲層深處的黑暗啊,淹沒心裏的景觀。」

寄諸法律嗎?法律中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應保護被霸淩的小孩,但他已經被霸淩至死了,生命都沒有了,其權益何在,何用?

這時,這個法律條文偏偏啟動了,要保護這些霸淩者了,只因其未成年。

自古以來,主流儒家「以禮入法」,矜老恤幼,從禮記到周禮、唐律疏儀、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皆認可「幼有幼之禮」,會以年齡、身高為要素,結合實際情況作特別的判例,到了今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殺人需要分情況討論:

- 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未成年人的處罰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法律在判罰時會考慮到未成年人仍處於成長階段,他們的認知能力和行為判斷能力尚未完全成熟。一般來說,未成年人殺人可能會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特別殘忍的行為,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讀者諸君,我們模擬下,這三個小惡魔「該當何罪」?

歷史長河流淌到了今天,我們不能刻舟求劍了,試問以今天的教育普及與不良資訊的廣泛傳播,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判斷能力,是否已經普遍「早熟」?其是否「明知而為之」?並反而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依杖,有恃無恐,導致犯罪升級?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不能讓某些條文拉低新時代道德的底線了!不然,何以讓人尊德畏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周處何在?沒有周處出手,能夠就此推動此條文改進的仗義之人何在?

難道讓受害者家人也去「包公祠」痛哭一場?

「古來燕趙之地多慷慨悲壯之士」,這些「士」,在哪裏呢?被條文困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