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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合作辦醫破裂,職工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2024-03-19健康

長沙縣人民醫院尚未開業。受訪者供圖

近日,湖南長沙縣人民醫院合作辦醫破裂,數百名職工難維權的事件引發關註。(相關報道詳見【破裂的合作辦醫:建院七年未開業,數百醫護去留難】)

2017年,長沙縣政府與湖南省人民醫院合作辦醫,雙方簽署整體托管協定。該協定顯示,長沙縣政府出資建設長沙縣人民醫院,加掛湖南省人民醫院星沙院區的牌子,並委托湖南省人民醫院整體托管,嚴格實行「管辦分離」。合作期限為20年。

七年過去,長沙縣人民醫院因為多方面原因未開業。2024年合作辦醫終止,「長沙縣人民醫院(湖南省人民醫院星沙院區)」變成了「長沙縣人民醫院」。當省級平台變成縣級,辭職還需按合約賠償單位,該院提前招聘的515名職工面臨去留難題。

一系列問題逐漸浮現。在整體托管協定方面,長沙縣政府的做法是否存在問題?另一方面,職工因平台降級提出離職是否應按原合約進行賠償?南方周末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琮,以及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俞曦。受訪物件均與本事件無關。

合作辦醫破裂,誰之過?

南方周末: 在整體托管後,2019年長沙縣政府采用PPP模式,拉入第三方民間資本建造醫院,並將非核心醫療收入交由第三方營運,是否構成違約?

陳文明: 根據整體托管協定約定,長沙縣政府拉入第三方民間資本並不構成違約。但將非核心醫療收入交由第三方營運,長沙縣政府有可能構成違約。因為雙方約定的是,由湖南省人民醫院全面管理,且「管辦分離」。非核心醫療業務板塊看似非實質內容,但醫院作為一個需要整體營運和管理的專案,湖南省人民醫院若按照協定約定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社會滿意度且按照院區建設同質化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非核心板塊的營運和管理必不可少。

俞曦: PPP專案只是長沙縣政府建造醫院的一種方式,湖南省人民醫院無需考慮醫院的建成是透過PPP,還是其它資金籌措方式。長沙縣政府的任務是將醫院建好交給湖南省人民醫院營運即可。但長沙縣政府把醫院的非核心醫療收入交給社會資本營運,這肯定與托管協定是沖突的。

南方周末: 整體托管協定中約定,「在托管期內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災害、重大政策調整等)造成協定不能正常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長沙縣衛健局方曾對職工解釋,由於2023年國家就PPP模式有政策調整,進而促使整體托管協定終止。若該說法屬實,是否屬於雙方協定中提到的「不可抗因素」或「重大政策調整」?

陳文明: 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指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國家對PPP模式的政策調整不屬於協定中提到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應當屬於協定中提到的重大政策調整。

但法律對於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此「重大政策調整」是否導致合約無法履行,還需要法院依公平原則進行裁判而定。即使發生重大政策調整的情形下,合約的解除也需要由當事人協商變更合約或由法院透過裁判來變更或解除合約。

結合這件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國家出台的PPP模式相關政策調整並不必然地導致整體托管協定終止。長沙縣政府根據該新政策調整依舊有主觀選擇空間,其單方面決定堅持跟第三方合作而終止整體托管協定,不能稱之為政策調整。

趙琮: 民法典有規定,合約成立後,合約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約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約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約。

但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國家出台關於PPP模式的政策調整與情勢變更畫上等號。政府政策調整如果屬於當事人在訂立合約時無法預見的情形,由於該政府政策調整導致合約目的無法實作或繼續履行合約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上述政府政策的調整認定為情勢變更。

在本案例中,國家出台的「指導意見」「通知」等形式釋出的各類檔,雖然和該案例中的合約履行具有一定相關性,但並不涉及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或某項相關措施的變更的,則該類檔實際並不使得合約履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據此主張情勢變更的,法院大多不予支持。

南方周末: 據悉,長沙縣政府參與任命分管人事和財務的主要領導派選,被湖南省人民醫院拒絕,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如何看待這種情況?

陳文明: 根據托管協定內相關約定,長沙縣政府構成根本性違約。從合作模式上看,根據協定約定,長沙縣政府在人事管理上只核定編制數,投資和建設、發放薪金福利及提供工作經費等。在人事選派和編制上,長沙縣政府只核定,並未約定任命的權利。

從合約目的上看,長沙縣政府出資,湖南省人民醫院全面負責營運;長沙縣政府可成立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且同時由縣衛計、人社、編辦對招聘方案進行核準、監督、指導和認定;湖南省人民醫院在長沙縣政府、縣衛計、人社及編辦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營運。

若「人、財、物」都由縣醫院掌控,則會導致湖南省人民醫院的合約目的無法實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長沙縣政府的行為屬於根本性違約。

俞曦: 整體托管協定明確規定了「整體托管」的內容,「乙方(即湖南省人民醫院)派出醫院管理人員和專家團隊,乙方全面負責醫院的經營管理」且醫院管理委員會由「乙方委任」。長沙縣政府想任命分管人事和財務的主要領導,明顯系違約。違背了托管協定約定的「管辦分離」的初衷。

主體變更後,職工離職該賠嗎?

南方周末: 長沙縣政府與湖南省人民醫院終止合作後,長沙縣衛健局於2024年初單方通知醫護人員分三批到縣級醫院輪崗,這種情況如何看待?

陳文明: 這不合規。醫院人員分批到縣級醫院輪崗,屬於對聘用合約的變更。根據聘用合約第六條:合約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並按規定程式簽訂【聘用合約變更書】。從勞動合約法的角度看,輪崗的實質是對原勞動合約或聘用合約的變更。根據規定,勞動合約變更需要以協商一致為原則辦理終止與重簽合約的手續。所以,未經協商安排職工輪崗,首先違反了聘用合約的約定,其次也可能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約法的相關規定。

俞曦: 據【事業單位聘用合約】,在招聘時明確了每個職工的部門和崗位,假如安排不了既定的工作,就必須協商,直接命令輪崗是違法的。個人認為,該做法是長沙縣衛健局在原聘用合約無法履行的情況下作出的權宜調整。原合約從法律角度隨時可以單方終止,如果職工接受,就應形成新的聘用合約,不接受就屬於解除合約,職工可以據此離職。

南方周末: 該院職工的事業單位聘用合約上,聘用單位(甲方)為「長沙縣人民醫院(湖南省人民醫院星沙院區)」。該合約規定,乙方工作服務低於約定期限視為違反合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當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乙方是否需要賠償?

陳文明: 若長沙縣政府與湖南省人民醫院簽署終止合作的協定,那麽醫護人員簽訂聘用合約主體就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根據民法典合約編的相關規定,變更後的主體仍需要繼續履行原聘用合約中的權利義務。

若醫護人員沒有過錯或未發生聘用合約中約定所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下提出離職,則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在這次事件中,盡管聘用合約中約定職工服務期低於約定期限需賠償,但職工服務期低於約定期限並非是自身怠於履行聘用合約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職工賠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趙琮: 培訓費用的本質是違約金,該款項的支付建立在勞動者違反合約約定的基礎之上。但在這個案例中,長沙縣政府存在先行違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約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約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約的各種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南方周末: 因雙方合作終止,長沙縣人民醫院(湖南省人民醫院星沙院區)公章被凍結。導致2023年招聘的105名醫護人員沒有簽聘用合約就直接進入培訓階段,怎麽看這件事?

俞曦: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職工沒有簽訂聘用合約,直接進入培訓期和工作階段不合規,用人單位縣醫院屬於違法用工。未簽合約的職工有權隨時離職,且要求縣醫院做違法用工的經濟賠償。

陳文明: 辦理了入職手續未簽合約的,也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勞動合約並不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但根據勞動合約法相關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金。

南方周末: 雙方終止合作後,應當如何妥善解決職工問題?

趙琮: 本案案情復雜,例如對於事業單位分立後的職工安置等情況,現行法律、本案合約中均缺少明確規定,這也是眾多公立醫院改革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目前,事業單位改革存在範圍廣、難度大、影響多的特點,通常情況下應在事業單位改革之初,先釋出新的組織架構以及改革後的人員安置辦法,並積極與對安置辦法有異議的職工協商解決,再對改革後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護職工的合法利益。

陳文明: 在這件事情中,很多說法都沒有公示,且說法不一,導致猜忌不斷。最好的方法是合作雙方友好協商,出具可行的方案,並以官方平台公告的形式告知原因以及未來的走向。

南方周末記者 鄭丹

責編 何軒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