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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癌、尿路上皮癌等實體瘤臨床試驗:註射用FDA022抗體偶聯劑

2024-09-04健康

註射用FDA022抗體偶聯劑是BB05平台首個 新一代ADC藥物 ,由針對HER2靶點的單複制抗體與BB05偶聯組成。該藥物可透過與HER2表達的腫瘤細胞結合並內吞,在溶酶體內透過蛋白酶剪下定向釋放小分子細胞毒藥物(拓撲異構酶I抑制劑),殺傷腫瘤細胞。該藥物擬用於治療HER2表達陽性的晚期實體瘤,如乳癌、胃癌、肺癌、結直腸癌等。據公開數據顯示,目前 已上市的靶向HER2的ADC 產品有Kadcyla(T-DM1)、DS-8201(T-DXd)及維迪西妥單抗。

研究藥物: 註射用FDA022抗體偶聯劑(II期)

試驗類別: 單臂試驗

適應癥: 晚期實體瘤(二線及以上)

申辦方: 上海復旦張江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用藥周期

註射用FDA022抗體偶聯劑的規格:100mg/瓶;用法用量:每次治療給藥劑量5.4mg/kg,根據基線體重計算起始給藥量,試驗中受試者體重變化較基線超過±10%,根據受試者最新體重重新計算給藥量。靜脈輸註每3周一次(每周期21天),直至腫瘤進展/死亡、毒性不可耐受或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用藥時程:單次給藥期(Cycle 1),後續為多次給藥期。靜脈輸註每3周一次(每周期21天)治療,療效評估未達到疾病進展且安全性可以耐受的受試者,經研究者確定可以繼續接受本試驗藥物治療直至腫瘤進展/死亡、毒性不可耐受或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

入選標準

1、患者自願加入本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有良好的依從性並願意配合訪視和研究相關程式。

2、年齡≥18周歲且≤75歲,性別不限。

3、根據RECIST 1.1標準, 至少有1個可測量病竈

4、預期生存時間≥3個月。

5、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0或1分。

6、首次用藥前28天內, 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50%

7、實驗室檢查結果滿足以下標準:首次用藥前7天內足夠的骨髓功能:嗜中性球絕對計數(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紅蛋白≥85 g/L(篩選前 14 天內未輸血、未使用顆粒球集落刺激因子);首次用藥前7天內足夠的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及部份凝血活酶時間≤1.5倍正常值上限(ULN);首次用藥前7天內足夠的肝功能:血清總膽紅素≤1.5 ULN,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AST)和丙胺酸胺基轉移酶(ALT)≤3 ULN;若有肝轉移,AST和ALT≤5.0 ULN,總膽紅素≤3.0 ULN;若有明確的Gilbert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癥),總膽紅素≤3.0 ULN;首次用藥前7天內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根據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計算)。

8、既往接受的抗腫瘤治療的所有急性毒性反應緩解至基線或嚴重程度(NCI CTCAE v5.0)≤1級(慢性毒性,如脫發≤2級等)。

9、可提供存檔腫瘤組織或有新獲得的活檢組織樣本(FFPE(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或至少5張未染色新鮮切片,建議從最新復發或轉移部位采集)。

10、入組前7天內,育齡期女性必須確認血清妊娠試驗為陰性並同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以及末次給藥後6個月內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宮內避孕器、節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結合殺精劑)。對於性伴侶為育齡期女性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以及末次給藥後6個月內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齡期女性定義為性成熟女性:①未經歷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②自然停經未持續連續的24個月(即在之前連續的24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出現過月經;癌癥治療後閉經不排除有生育能力)。

1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進展、局部晚期或轉移性A組: HER2低表達乳癌 ;B組: HER2表達子宮內膜癌 ;C組:C1: HER2高表達尿路上皮癌 ;C2: HER2高表達結直腸癌 ;C3: HER2突變非小細胞肺癌 受試者,經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現階段無標準治療方案。

排除標準

1、既往接受過 含拓撲異構酶I抑制劑ADC治療 的受試者。

2、在首次給藥前對系統治療未滿足足夠的清除期,包括但不僅限於:在首次用藥前4周內進行過大手術或嚴重外傷的受試者;在首次用藥前4周內進行過化療、靶向治療、抗血管藥物治療、生物治療、免疫治療、放療或其它抗腫瘤藥物治療;在首次給藥前3周內進行過內分泌治療;接受最近一次的CYP3A4強抑制劑治療後(包括蛋白酶抑制劑利托那韋、英地那韋、奈非那韋、沙奎那韋,大環內酯類抗生素克拉黴素、泰利黴素、氯黴素(抗生素),唑類抗真菌藥酮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奈法唑酮(抗抑郁藥)等),距首次用藥洗脫少於5個半衰期。

3、3年內有其他原發惡性腫瘤的受試者(不包括已經根治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宮頸原位癌、甲狀腺乳頭狀癌等惡性程度低的腫瘤)。

4、在首次使用研究藥物前4周或已知的研究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時間短的為準)內接受過其它未上市的臨床研究藥物或治療。

5、 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曾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考慮參與本研究,前提為病情穩定至少2個月,在研究首次給藥前4周內經影像學檢查確定未發生疾病進展,且所有神經系統癥狀已完全恢復,無證據表明發生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並且在研究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術或類固醇治療。癌性腦膜炎,無論其臨床狀況是否穩定都應被排除。

6、透過適當幹預後無法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反復引流的腹水。

7、存在愈合不良的 傷口 、潰爛或恢復不佳的 骨折

8、有 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或病史 ,包括但不限於:有癥狀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紐約心臟病學會)分級≥2級)或需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篩選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死、不穩定型心絞痛等;QTc間期延長(如男性QTcF>450 msec 或女性QTcF>470 msec)。

9、有(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炎(ILD)/肺炎病史且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或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查時無法透過影像學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10、存在未控制的活動性感染,需要靜脈註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的受試者。

11、乙肝核心抗體(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 HBV DNA 高於2000 IU/mL或104拷貝數/mL;丙肝抗體陽性,且HCV RNA 高於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以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

12、存在合並疾病且研究者認為會 增加毒性風險

13、既往對大分子蛋白制劑或與FDA022-BB05結構相似蛋白成分發生過敏反應。

14、已知有藥物濫用、酗酒或吸毒史。

1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任何不穩定的或可能危及受試者安全性及其對研究的依從性的狀況。

17、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臨床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安徽蚌埠

廣東廣州

上海

山東濟南

湖南永州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咨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