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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患者依照醫生的治療方案服藥後出現了不良反應,要找醫生處理。
凡與用藥目的無關,並為患者帶來不適或痛苦的反應統稱為藥物不良反應。多數不良反應是藥物固有的效應,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知的,但不一定是能夠避免的。
服藥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包括:胃腸道不適、惡心、皮膚搔癢、關節疼痛、手足麻木等,嚴重者可能會嘔吐、視物不清、皮疹、聽力下降等。
(1)副反應
副作用就是不良反應中的副反應。由於藥物的選擇性低,藥理效應涉及多個器官,當某一效套用作治療目的時,其他效應就成為副反應。副反應是在治療劑量下發生的,是藥物本身固有的作用,難以避免,但多數較輕微並可以預料。
(2) 毒性反應
毒性反應是指在劑量過大或藥物在體內蓄積過多時發生的危害性反應,一般比較嚴重。因此, 過量用藥是十分危險的 ,需要註意避免。
(3)過敏反應
常見於過敏體質患者。反應性質與藥物原有效應無關,用藥理性拮抗藥解救無效。臨床用藥前需做皮膚過敏試驗。
1、應嚴格把握藥物適應癥,出現不良反應停藥報告醫生並遵醫囑處理。
2、若為一般過敏反應,患者情況好轉者可繼續觀察並做好記錄。
3、患者在註射或輸液時發生反應,如心悸、胸悶、呼吸困難、寒戰、面色蒼白、皮疹、發熱等,就地搶救,必要時行心肺復蘇。
4、出現休克者,進行抗休克治療。
來源: 健康內蒙古官微
編輯:華琦瑞、斯慶高娃
稽核:崔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