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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晶:1924年內藤湖南帶著一本很有用的目錄,赴歐洲訪敦煌文獻

2024-01-01歷史

▲董康酬神田香巖詩(取自神田喜一郎:【敦煌學五十年】,二玄社,1960)

伯希和於1908年獲得藏經洞文物後,便返回安南河內;復於1909年5月動身來華,隨身攜帶部份敦煌文獻,並於一個多月後抵達北平。該年9月,時任清廷刑官的王式通、董康便已偵得此訊,並經由時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端方的美籍幕僚福開森,得以接觸伯氏,披覽並拍攝部份敦煌寫本。為集結同好募款集資,委伯氏返回巴黎後將所有敦煌文獻制成珂羅版,寄返中國,交由董氏誦芬室印行。董氏力邀羅振玉參與其中,促成羅氏私訪伯氏、撰成【敦煌石室書目及發見之原始】一文並由誦芬室印制,分發海內。

【書舶庸譚】的作者董康[1869—1948,有關董康生年,通說是1867年。然而據【清代朱卷整合】所收董氏應舉文書中載「同治己巳(1869)三月二十二日吉時生」,生年應為1869年。參見孔穎:【晚清中央政府の法制官董康の日本監獄視察について】,【或問】第18號,2010年,第39頁。至於他的卒年,一般認為是1947年。然而據北京市檔案館藏「北平市警察局檔案」J184-002-04391號檔案,1948年5月4日義字64號第二分駐所「呈為地院會同檢驗董康因病身死由」可知,其卒年為1948年。轉引自陳新宇:【尋找法律史上的失蹤者】,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3頁註1],字授經,號誦芬室主人,江蘇武進(今常州)人。進士出身,雅好藏書,專精版本目錄之學,以法學、文史之才名重當時。

董氏自清季(1902)受命東渡,考察日本司法刑律以來,此後蹈海赴日凡「廿余次」(董康著,王君南整理:【董康東遊日記】,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76頁),雖然動因各有不同(如銜命公幹、潛逃避難、應邀講學等),但交遊、訪書為歷次出行所未曾缺者。他由此不僅結交日本漢學重鎮如內藤湖南、狩野直喜,法學名流如松岡義正等,還與古籍珂羅版制作「海東第一名手」小林忠等過從甚密,自稱「文字因緣固有勝於骨肉親知萬萬者」。(【董康東遊日記】,第2頁)董氏於1926年12月30日至1927年5月1日避孫傳芳通緝之禍,1933年11月8日至1934年1月22日受邀講學,1935年4月23日至5月18日應邀出席孔子聖堂落成式,1936年8月19日至9月15日攜眷避暑,先後四次赴日,分別見載於董氏【書舶庸譚】卷1—4、卷5—7、卷8、卷9,個中細節頗稱詳備。至於董氏於1906年4月至12月赴日考察獄政、1911年至1913年因辛亥革命東渡避難等經歷,亦有見載於日人日記、回憶錄者。(如神田喜一郎的回憶及其所引祖父神田香巖日記,參見氏著【敦煌學五十年】,二玄社,1960年,第157—162頁)

▲【燕麈】第2卷第12號、羅振玉【敦煌石室書目及發見之原始】書影(取自神田喜一郎:【敦煌學五十年】,二玄社,1960)

因董氏文、法兼擅,文史學界與法學等界致力於勾稽董氏生平業績者,不乏其例。筆者擬立足於【書舶庸譚】,抽繹董氏與彼時日本學界之交往斷片若幹,聊作發揮,藉此展現兩國學術互動之側面。唯需說明者,【書舶庸譚】傳世者有四卷、九卷之別,前者有1928(戊辰)年董氏自刻本、1930(庚午)年大東書局印本,後者有1939(己卯)年誦芬室重校定本、1940(庚辰)年重印本。自20世紀90年代以降,該書整理本凡三,四卷本有傅傑據戊辰本所作點校(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九卷本則先後有王君南以己卯本為底本所校【董康東遊日記】(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朱慧以庚辰本為底本所作整理(中華書局,2013年)。下文即以此三書為主要文獻依據,除非必要,行文出註以王君南本為準。

(一)

陳寅恪先生曾雲:「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治學之士,得預於此潮流者,謂之預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預者,謂之未入流。此古今學術史之通義,非彼閉門造車之徒,所能同喻者也。」(陳寅恪:【陳垣敦煌劫余錄序】,氏著:【金明館叢稿二編】,三聯書店,2001年,第266頁)清季以降,中國古文獻之重大發現者凡四,敦煌藏經洞文獻居其一。學界得預此流,雖有賴外人如伯希和等之力,但董康作為情報搜集、釋出者,實在功不可沒。

伯希和於1908年獲得藏經洞文物後,便返回安南河內;復於1909年5月動身來華,隨身攜帶部份敦煌文獻,並於一個多月後抵達北平。該年9月,時任清廷刑官的王式通(大理寺推丞、學部諮議官兼度支部清理財政處諮議官)、董康(時任刑部主事)便已偵得此訊,並經由時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端方的美籍幕僚福開森,得以接觸伯氏,披覽並拍攝部份敦煌寫本。為集結同好募款集資,委伯氏返回巴黎後將所有敦煌文獻制成珂羅版,寄返中國,交由董氏誦芬室印行。董氏力邀羅振玉參與其中,促成羅氏私訪伯氏、撰成【敦煌石室書目及發見之原始】一文並由誦芬室印制,分發海內,復於10月4日齊集京內同好公宴伯氏,再商印制法藏敦煌文獻之議。[詳見王冀青:【清宣統元年(1909)北京學界公宴伯希和事件再探討】,【敦煌學輯刊】2014年第2期,第130-142頁。通說鹹以公宴時間為9月4日,王氏以最近發現的1909年10月5日惲毓鼎致沈曾植信為線索,力證通說之非,重定其時為10月4日]此次公宴,日本書商田中慶太郎廁身席間,並執筆撰寫【敦煌石室中の典籍】一文(載【燕麈】第2卷第12號,1909年11月1日,該雜誌的受眾是客居北京的日本人)。羅氏、田中氏之文和羅氏此後旋即撰成的【莫高窟石室秘錄】以及部份寫本照片,先後傳至日本西京。【朝日新聞】於同年11月12日發表【敦煌石室の發見物】,於11月24—27日連載內藤湖南署名的【敦煌發掘の古書】。京都大學史學研究會於11月28—29日藉岡崎府立圖書館展出300余幀寫本照片,並由小川琢治、內藤氏、富岡謙藏、濱田耕作、羽田亨、狩野直喜、桑原騭藏等中國學教授先後發表演講,日本敦煌學研究由此發軔。(神田喜一郎:【敦煌學五十年】,第8—20頁)

此後日本學人先後赴華、赴歐,親閱寫本,如內藤湖南於1924—1925年航歐,分訪巴黎、倫敦,攜回攝影照片或手錄釋文,成為此後相關研究之憑借。此點在【書舶庸譚】中亦有反映,如卷一上「(1927年)1月2日」條載:「湖南復出敦煌遺書影片,約二百余種。中有余未寓目者,懇以每日借攜回寓校錄,得其首肯,並贈余【華甲壽言】【航歐集】各一冊。」(【董康東遊日記】,第3頁)此後,內藤氏分別於1月3日、1月10日、4月6日、4月13日先後出借敦煌文獻影片若幹,董氏先後抄錄並題識【劉子新編】【王績集】【金光明經】【文選】(隋、唐各有寫本殘卷)、【爾雅】【明妃曲】【治道集】【禦制孝經贊】【(神龍)散頒刑部格】【唐律·職制、戶婚、廄庫】【尚書大傳】【古文尚書】【道德經】【禮記大傳】【莊子外篇】【舜子至孝文】【新修本草】【珠英集】【二十四孝押座文】等卷。

需略加說明者,有關【散頒刑部格】紀事,【書舶庸譚】四卷本與九卷本所記有別,前者僅敘殘卷樣態(四葉、九十一行、凡十□條),並概言「大率補律所未備」、「頗多與【唐律】互證」,並斷言「若得【唐書】逐節為之疏證,此亦考唐代制度不可少之書,並可見明清訴訟手續之沿革也」(董康著,傅傑校點:【書舶庸譚】,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9頁);而九卷本則過錄殘卷全文,並逐節與【唐律】互較,以明律、格關系(【董康東遊日記】,第26—36頁)。除此之外,董氏研究此卷之成果刊布,雜稽文獻,可得如下經緯:

【書舶庸譚】卷六(1933年12月)「12日」條:仁井田來,借所校【神龍散頒刑部格】去,擬刊入雜誌;

同書同卷「30日」條:仁井田博士來校正前所錄神龍【散頒刑部格】之訛誤;(以上見【董康東遊日記】,第240、263頁)

1934年2月,【法學協會雜誌】第52卷第2號刊登仁井田陞【唐令の復舊について——附:董康氏の敦煌発見散頒刑部格研究】一文,發表董氏有關此格的詳細見解及此格全文;(仁井田陞:【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法と慣習 法と道德】,東京大學出版會,1991年,第303頁[補1])

1938年,【司法公報】第九、十期刊登董氏【殘本龍朔散頒格與唐律之對照】(以下簡稱【對照】);翌年4月,此文經瀧川政次郎日譯,刊於【法學新報】第49卷第4號。(瀧川政次郎:【支那法制史研究】,有斐閣,1940年,第465—490頁)

現比勘【對照】與九卷本卷一下「(1月)21日」條紀事,除略去抄錄此卷緣由外,二者基本一致。即便龍朔與神龍相去10余年,董氏行文亦征引史籍稱該格於「神龍元年上」(【對照】文亦同),但九卷本紀事一仍該文標題之誤,稱「錄唐龍朔【散頒刑部格】一卷」(【董康東遊日記】,第26頁),可見重編九卷本時將【對照】文全文編入,未予校改。

▲內藤湖南歐洲調查用董康目錄【散頒刑部格卷】(左)和【唐律】所在頁(目錄影印件都取自玄幸子、高田時雄編著:【內藤湖南敦煌遺書調查記錄】,関西大學出版部,2005年)

一如前述,內藤氏旅歐所得,於20世紀前半期敦煌文獻研究,意義頗大,就法制文獻而論,亦不限於【散頒格】一項。唯此行亦多得益於董氏。董氏先於內藤氏出訪歐陸,1922—1923年尋訪本國故物於倫敦、巴黎,撰成【目錄】一種,與內藤氏分享。如內藤氏哲嗣內藤乾吉回憶道:

家父於大正十三年渡歐之際,攜董康氏【敦煌莫高窟藏書目錄】寫本而行,以為閱覽敦煌本之參考。此為董氏於巴黎、倫敦閱覽敦煌本之目錄,分巴黎圖書館藏本、伯理和編修藏本、英博物館藏本三部,於其所謂伯理和編修藏本中,有如下記載:

三六〇八 唐律(唐寫本)

存祭祀及有事於園陵條以下及戶婚律第四至同姓為婚條止……(譯自內藤乾吉:【中國法制史考證】,有斐閣,1963年,第215頁註2)

現核之以內藤湖南【歐洲調查用「董康目錄」抄錄原稿】影印件,可知引文中「敦煌莫高窟藏書目錄」之「目」字、「同姓為婚條止」之「止」字為衍文。(玄幸子、高田時雄編著:【內藤湖南敦煌遺書調查記錄】,関西大學出版部2005年,第367頁)又據王君南所編索引可知,九卷本【書舶庸譚】語涉【敦煌書錄】者凡三,後兩條紀事分別載卷一下(1月)21日條:

是日,寄玉娟信並附近編【敦煌書錄】。

同卷(1月)23日條:

寄玉娟、雲岑函,並附新編【敦煌書錄】。(以上兩條分別引自【董康東遊日記】,第26、37頁)

董氏於三天內兩次寄送所謂「敦煌書錄」回國,內容所異者何?四卷本【書舶庸譚】卷一(1月)22日條載:

錄【散頒刑部格卷】畢。(董康著,傅傑校點:【書舶庸譚】,第19頁)

此句為九卷本所刪,而藉此可知,21日始錄【刑部格】,22日錄畢,23日寄出。又,董氏曾言:「曩客法京巴黎,見藏書目,有是格殘本,列三零九八,為法儒伯裏和於前清光緒季年,於役隴西,發見於莫高窟石室中,舶載而西者,索閱不得,殊形觖望。」(董康:【殘本龍朔散頒刑部格與唐律之對照】,瀧川政次郎:【支那法制史研究】,第465頁)董氏曩客巴黎,未見是格原卷,因此內藤氏所持【歐洲調查用「董康目錄」抄錄原稿】僅存簡單記錄「三○七八 散頒刑部格卷 唐字本 存十一條」;而上海圖書館所藏【敦煌書錄】則詳述這一殘卷的體例,並過錄三條格文(玄幸子、高田時雄編著:【內藤湖南敦煌遺書調查記錄】,第342、447頁),可與【日記】互證。

另外,張伯元所謂「董康的【(新編)敦煌書錄】資料來源有抄自巴黎圖書館的,也有的是他在日本期間借敦煌照片補抄的」(張伯元:【董康與法律文獻整理——〈書舶庸譚〉讀後】,【法律文化研究】第1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22頁),實亦有未確,因董氏所抄還有來自英倫者,如前揭【目錄】即列「大英博物館藏本」,【書舶庸譚】卷三所記【金光明經】題識中亦言:「曩在英倫博物館見斯丹因所得敦煌經卷,此經在內。

今之所獲與彼館所藏如出一手,其為一本無疑也」(【董康東遊日記】,第108頁);還有來自日人所藏寫卷者,如【書舶庸譚】卷二(2月)9日條載:「又唐寫本【序聽迷詩所經】一卷,凡一百七十行,為故友富岡氏所藏」。(【董康東遊日記】,第52頁。九卷本過錄全文,而四卷本僅述其要旨,參見傅傑校點:【書舶庸譚】,第31頁)不過,董氏此條所記有誤,【序聽迷詩所經】為高楠順次郎所藏,而富岡謙藏所收為另一景教文獻【一神論】。(此兩種文獻之真偽,屢有辯難,如林悟殊:【富岡謙藏氏藏景教〈一神論〉真偽存疑】,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6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高楠氏藏景教〈序聽迷詩所經〉真偽存疑】,【文史】第55輯,2001年;後皆收入氏著【唐代景教再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186—228頁)

▲內藤父子訪歐前,富岡鐵齋於餞別時所繪。(取自【生誕150年記念富岡鉄斎展】,京都新聞社,1985;轉引自礪波護:【敦煌から奈良、京都へ】,法藏館,2016,第214頁)

據桑兵所引霍普科克【絲綢路上的外國魔鬼】所記,「法方保管的嚴密引起一些中國學者的不滿,指責伯希和並未真心履行諾言。其實此舉並非針對中國學者。據說伯氏將文書藏於巴黎國立圖書館東方部的一個房間裏,親自掌管鑰匙,引來不少法國同行的攻擊」。(桑兵:【國學與漢學——近代中外學界交往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12頁)伯氏保管文書寬嚴松緊應前後有別,不可一概而論。如前述董氏目錄稱部份寫本為「伯理和博士藏本」,內藤乾吉追憶其父湖南於「大正十三(1924)年秋,於巴黎伯希和教授宅,閱覽第一斷簡(即P.3608【唐律】殘卷——筆者註),且獲準攝影,並煩當時留學巴黎的慶應大學松本信廣教授將此照片帶回」(譯自內藤乾吉:【中國法制史考證】,第182頁);【書舶庸譚】卷一上(1月)4日條載「夜取湖南影片,錄三七零四(伯希和邸)【劉子新編】(六朝寫本)二頁始寢」(【董康東遊日記】,第6頁),可見20世紀20年代,伯希和為便於整理,曾將部份文書私置家中。至於【書舶庸譚】卷一下(1月)19日條載:「憶及癸亥(按:癸亥年為1923年,壬戌年為是。此點朱慧業已指出,參見董康著,朱慧整理:【書舶庸譚】,中華書局,2013年,第22頁)歲晏,僑居美京使署,篋中攜伯希和敦煌古寫本五十卷,供余饕餮,適有是書(指【治道集】——筆者註)在內。」(【董康東遊日記】,第25頁。此段及其後有關【治道集】之敘錄,為四卷本所無)此處所謂「伯希和敦煌古寫本」,應是照片而非寫本原卷。董氏於1922—1923年赴歐美考察實業,行程為上海-日本-美國-法國-英國-美國-日本-上海(可參見胡光麃:【波逐六十年】,【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62輯,文海出版社,1979年,第227—239頁),他絕無可能攜原卷抵美。

▲上海圖書館藏董康目錄【散頒刑部格卷】所在頁(目錄影印件取自玄幸子、高田時雄編著:【內藤湖南敦煌遺書調查記錄】,関西大學出版部,2005年)

(二)

董氏於1933年11月應邀訪日講學,其行程記載勒為九卷本【書舶庸譚】之卷五至卷七。以下僅隨文撿選紀事若幹,並略事箋解,裨補缺漏。

1.卷五(1933年)11月8日條載:「先是,東京法學博士松本烝治等組織中國法制研究會。」(【董康東遊日記】,第210頁)所謂「中國法制研究會」,是指由村上貞吉(律師)、松本烝治(東京帝國大學商法教授)發起,於1930年前後成立,由東京帝大法學部的學者如我妻榮(民法)、田中耕太郎(商法)、小野清一郎(刑法)等組成,致力於註釋、轉譯、評論中華民國所頒重要法令的研究組織,於1945年二戰結束後解體。學會的正式名稱為「中華民國法制研究會」。(參見西英昭:【「中華民國法制研究會」經緯——資料的整理與介紹】,【法制史研究】第11期,2007年6月,第323—342頁)

2.同卷13日條載:「午後,服部介紹法學博士仁井田升來見,贈余所著【唐令拾遺】一冊。」(【董康東遊日記】,第214頁)仁井田陞於1933年出版【唐令拾遺】,1934年便以而立之齡榮獲日本學士院恩賜賞,成名之早,鮮有出其右者。唯仁井田氏於1937年遞呈博士學位請求論文【唐宋私法史文書の研究】,由此獲法學博士學位,並於同年擴增為書【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參見福島正夫:【序——仁井田陞博士戰前三大著の復刻にあたって】,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董氏稱其為「法學博士」,有誤。

3.同卷29日條載:「接上海趙晉卿函,內附工部局何德全函,代英人鐘思索此次講演錄中日文各稿。稿為仁井田譯,商諸村上君,允譯全寄滬。」(【董康東遊日記】,第225頁)又,1934年【法治周報】第2卷第3期所載新聞【董康由日歸國】稱:「電通社六日東京電,中國古代刑法權威者、北京政府時代之司法總長、大理院長董康,去年應中國法制研究會之聘到日本,在東京帝大及各大學講演中國古代刑法。董氏著作,一兩日中可以出版,定八日離東京歸國。」董氏日記所稱英人鐘思索要講稿,由仁井田陞轉譯,擬寄滬上出版;而【周報】所稱「董氏著作」,即為英人索要之講稿集結本(現存氏著【中國法制史講演錄】一種,文粹閣影印,無出版日期)。又,征諸【書舶庸譚】卷七(1934年1月)8日條「赴各處辭行……是日回寓甚晚,檢點行李,已逾午夜」、同卷9日條「上午九時,乘燕子急行車南返……四時四十余分,抵京都驛」(董康東遊日記】,第266—267頁),亦即董氏於1月9日西行上洛,並非如【周報】所言8日歸國。

4.卷六(12月)6日條載:「午後二時,中央大學教授瀧川政次郎禦車來迓,由原嘉道介紹講演。學生約二百人,四時半輟講。」(【董康東遊日記】,第234頁)據瀧川政次郎補充,此次演講題為【中國歷屆修訂法律之大略】,現場轉譯為孫湜(即【書舶庸譚】中所記孫伯醇)。瀧川氏為之譯註,刊於【法學新報】第44卷第2號(1934年2月)。(【董康東遊日記】,第234頁)

5.同卷13日條載:「又【(唐)令集解】一冊,據金澤文庫本排印」。(董康東遊日記】,第240頁)【令集解】所註釋者,為日本【養老令】,己卯本綴「(唐)」字樣,不啻畫蛇添足。然朱慧以庚辰本為底本所作整理,僅書「【令集解】一冊」(董康著,朱慧整理:【書舶庸譚】,中華書局,2003年,第206頁),可見董氏對己卯本有所改定。

附記:2015年2月,關西大學玄幸子教授賜贈【內藤湖南敦煌遺書調查記錄】,該書收存內藤湖南「清國學部所藏敦煌石室寫經繙閱目錄」、「歐洲調查用‘董康目錄’抄錄原稿(敦煌莫高窟藏書錄)墨書」、「歐洲調查用‘董康目錄’抄錄原稿(敦煌莫高窟藏書錄)鉛筆書」、「上海圖書館所藏‘董康目錄’」四種影印件及前三種的校錄稿,這是本文最終能夠成稿的重要資料,謹此申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