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本身是沒有規律的,但社會是有原理的,具體地說,社會的存在與繁榮必須遵循特定的邏輯,這一原理也被稱為分工合作原理或自發秩序的原理。認識與遵循這樣的原理,才能使一個社會擺脫貧困,走向繁榮。
幾千年來,中國的大歷史邏輯沒有變,那就是人們對這一原理是普遍無知的,並且也是拒絕承認。這也是中國沒有走出歷史的三峽,中國歷史往復迴圈的根本原因。
「社會」關切個人的利益,假如人們想增進自己的利益,那麽他們就要讓自己生活在一個能夠增進自己利益的社會中,因為離開這樣的社會,他們將無法實作這樣的目標。但是,這樣的社會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出現的,要讓這樣的社會得以出現,他們需要利用一種特定的知識,這種有關如何才能使人們擁有一個能夠增進自己利益的「社會」的知識,正是經濟學。
這種知識,是中國人極為匱乏的,人們從來沒有認識到社會(包括構成社會的國家、政府)是增進自己幸福的手段,因此應該參與「制造」一個有助於自己幸福的社會,這是比通常說的「中國制造」更為重要的「制造」。
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的區別,就在於傳統社會是建立在本能與經驗之上的,而現代社會是建立在理論與科學之上的。文明、法治、美德等,都必須建立在使社會存在與繁榮得以可能的「邏輯」之上,而不能被視為本能的或經驗的或歷史的。
假如我們想擁有一個能夠普遍增進自己幸福的社會(文明),那就必須尊重這種邏輯,因為它給出了使文明得以可能的原理性知識(科學)。被正確理解的宗教改革、文藝復興與啟蒙運動,就是發現這一知識與利用這一知識的過程。幾百年來,經濟學對人類的傑出貢獻,就是給出了這種知識,也就是上面說的「社會存在與繁榮的邏輯」。
在傳統社會中,人們不知道「社會是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使自己擁有一個能夠改善自己境況的社會,結果「把社會搞砸了」,進而使自己的利益、自己子孫後代的利益都不能得到改善,這基本上就是中國歷史的寫照。
他們把維護某種經驗性制度(如某種國家形式,如秦制)作為最高目標,視這種制度為不可更改的事物,這使得謊言、殺戮等都具有了合理性,因為這些手段都被認為是實作這一目標的需要。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人們的「共同目標」只能有一個,而且人們也只能有一個,那就是「讓社會成為有助於普遍改善個體境況的場所」。我們稱這樣的社會為「自發秩序」。這樣的社會,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出現,而是需要借助於特定的知識。
如中國歷史上就沒有出現這樣的社會,而西方,他們透過發現與利用了這樣的知識,使社會走上了繁榮之路。西方的宗教改革、文藝復興與宗教啟蒙,就是發現與利用這一知識的過程。西方可以定義為「利用這一知識的社會」。
對東方來說,他們仍然受困於歷史主義,也就是說,他們把維護某種具體的制度(包括文化、宗教)奉為最高的目標,這就阻礙了那個有助於普遍改善個體境況的社會的出現,使得後者成為前者的犧牲品。
他們沒有意識到,制度是手段,是可以變的,制度要依據是否有助於個體幸福的普遍增進來進行調整。讓制度保持不變,就相當於強制一個人只能吃青菜,他不能自己選擇吃蘿蔔、吃西紅柿等等。
當人們認識到社會(制度)只是增進自己幸福的手段時,自然地,也會認識到使這種手段得以可能的知識高於任何的制度(國家),或者說,任何的制度都要根據這樣的知識來調整,而不能是「人為的」(強制的),是根據誰的意誌,必須如此的等等。
這樣的觀念,將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鋪平道路。即法治是透過這種認知,把制度(歷史)放到這一原理性知識(理論)之下,才實作的。假如沒有這種知識,那麽制度的建構將是任意的、人為的,這意味著對法治的否定。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也可以重新理解「仁」的含義。傳統上,「仁」是讓你接受他為你服務,這樣一種「仁」的概念中,是不包含「自由」的觀念的,它包含的是自上而下的俯視,你自己選擇,不接受他為你服務,那是不行的。
真正意義上的仁,不是這樣的「利他」,而是讓那個有助於個體普遍改善自己境況的社會得以出現,這意味著允許個體自由選擇(制度、文化),不能把任何的制度強加到個體頭上,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維護使得這種社會得以可能的普遍規則,使有助於個體幸福普遍增進的制度得以產生,這才是「仁」。
上述邏輯或原理,是中國人至今都不太了解的,因為中國人都是「經驗地」認識世界,他們對這一邏輯不僅不了解,而且也不信任。這種經驗主義,指向的是摸石頭,假如一個民族被這種經驗主義支配,那麽就會不斷地摸石頭,而不能踏上持續的繁榮之路。
如米塞斯說,「文明是一定世界觀的產物」,假如一個民族對上述邏輯缺乏了解,那麽這個民族將長期在黑暗中摸索,直到有一天被文明世界征服、改造。當然,一個民族也可以透過「主動」接受這樣的邏輯而避免這樣的命運。假如一個民族有勇氣這樣做,那麽這個民族就是看到了光明,在心靈上走出了黑暗,讓時間真正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