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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觀應【盛世危言】卷四戶政

2024-01-15歷史

稅則

自道光二十二年火開海禁,與各國立約通商,洋人各貨進口納稅後,即準由華商販運各地,過關只按估價,每百兩加稅不得過於五兩。維時,當事不知中國稅額輕於各國四五倍或七八倍,故立約甚輕也。適後天下多事,始創榷貨抽厘之制,藉資軍餉。厘捐最旺時,歲收二千萬,今雖稍減,亦有一千萬百萬。取於商者甚微,蓋於國者甚大,較之按畝加賦,得失懸殊。無如法久弊生,或因辦理不善,或因設卡過多,避重就輕,遂增於稅之條。

於是,洋商獲利,華商裹足不前,迫令納費洋人,托其出名認為已化,洋商坐收其利。者有代華商領於口半稅單者,有洋商洋船裝運洋藥各貨者,有代用護照包送無運照之土貨者。且同一土貨由香港來則準其報半稅無厘捐,若由粵省來則不準報子口稅必報厘捐;同一洋貨在洋人手則無厘捐,在華人手則納厘捐,無異為淵驅魚為叢驅爵,不獨濤張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護已民之利權,於國體亦有大關礙也。

檢視港澳門無征收厘捐之例,商賈多樂出其途。為今之計,不如裁撤厘金,加增關稅。其販運別口者,仍納半稅,華洋一律征收,則洋人無所藉口,華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權之要道也。或慮西人不允請,俟換約之歲,預先敘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礙吾國自主之權者,準其隨時自行更變,以豫為日後酌改地步。況據【公法便覽】第三章,論邦國相交之權及款待外國人民之例,註兌甚明,其二節雲:「凡遇交涉,異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國主權自定。」實於公法吻合,彼雖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嘗考泰西各國稅額,大致以值百取二十或取四十六十為率,最多則有值百取百者。美國進口貨稅值四征三,商雖非之,然不能違抗。

亦有全不征稅者,蓋於輕重之中各寓自便之計,如洋酒煙卷等物外洋征稅極重,在國中列肆賣煙酒者,尚需納規領牌。

今中西和約,凡進口之呂宋煙洋酒,只充夥食,概不納稅,查泰西俱無此例,尤屬不公,今宜重訂新章,一律加征。又如中國各種煙酒朱玉古玩等物,本非日用所必需,雖加數倍亦不為過,而土貨出洋者,稅宜從輕。凡中國所有者,輕稅以廣去路,中國所無者,重稅以遏來源。收我權利,富我商民,酌盈劑虛,莫要於此。總之,泰西稅法於別國進口之貨稅恒從重,於本國出口之貨稅恒從輕,或全免出口之稅。今日本已仿行之矣,其稅於國中者,煙酒兩項特從其重,他貨或免或輕,專以遏別國之利源,廣本國之銷路。便吾民之日用生計為主。其定稅之權操諸本國,雖至大之國不能制小國之輕重,雖至小之國不致受大國之撓阻,蓋通行之公法使然也。其或某國重收本國某貨之稅,則本國亦重收某國之稅以相抵制;某國輕收本國某貨之稅,則本國亦輕收某國某貨之稅以相酬報,此又兩國互立之法了。即此而推,因時制變之機權在是矣。

當日海禁初開,華人不諳商務,一切船只之進出,貨物之稽征,皆委洋人經理。京都特設總稅務司,各口海關則設正副稅務司,幫同監督經理榷政,稅務司下又有幫辦自頭等以至四等,每等皆分正副。此外更有人手,皆以西人承充,惟通事及辦理漢文之書啟、征收稅項之書吏,始用華人。夫中外通商數十余載,華人亦多精通稅則,熟悉約章,與其假手他人袒護彼族,何若易用華人之為愈乎?或謂華人誠實者少,狡猾者多,用之恐滋弊竇。不知稅則既定,中外通行,耳目眾多,觀瞻所系,非若各省厘卡貨稅之數彼此不符,雖有奸胥,安能舞弊?應請明定章程,擇三品以上官員曾任關道熟悉情形者為總稅務司,其各口稅司幫辦等皆漸易華人,照章辦理,庶千萬巨款權自我操,不致陰袒西人阻撓稅則,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於中華政體所保全者為尤大也。

余閱吳興稅步生【通商綜核表序】,雲:「約章所載進口免稅各物,初因品物不多,無關稅額,又皆彼中日用無預華人,不予征科,以示曲體遠人之至意。」

詎向之專供旅用者,今則視為利途。非無可關者,稍與爭持,而總稅務司動加駁斥,商利關稅交受共侵。又若同一紙也墨也金銀器也氈毯也衣服也蜜餞也煙葉煙絲也,皆出口有稅,進口則免。中外互市,貴取其平,免則均免,稅則均稅。

茍取舊章後更定之,酌一進出皆稅之則,堅持定論,彼必無詞。況中國免稅備物大半為日本稅則所不免,何西人於日本則甘於輸?將於中國則每形崛強?折而服之,固有詞矣。按西側,出口貨稅或輕或免,以期暢銷土貨,重征進口貨稅以遏來源,保我黎民,毋侵害農工,未有舍已蕓人,抑內護外者也。又閱經縣吳劍華【續罪言】,其稅務司一條雲:「按海關之制,既有老關以收商課,又有新關以收洋稅。稅課總歸海關,而洋稅則另用外人掌之,名日稅務司。積各海關之稅務而轄之以一總稅務司,亦用外人。濫觴已久,無有悟其非者籲?何其悖也!」夫創始之時,實以洋人貨價非華人所諳,故不得不藉外人之力以助其成。

今日大非然矣,稅則既定,專條章程盡人能解,何用碧眼黃發之儔越俎而代治乎?且既設一總稅司以轄之,則凡為稅司者,皆自以為不歸關道轄活,儼成分庭抗禮之勢,輒以細事動致齟齬,而所用洋人扞手,類皆袒護洋商而漠觀華商。

同為一色之貨,竟估二種之介,於是華商怏怏而控之關道,關道皇皇而問之稅司,稅司茫茫而委之扞手,率從初議使納重稅,關道瞠視之無如何也。於是,轉賄囑洋商為護符,而華商之貨皆洋商之貨矣。華商賄托洋商,則貨本較重,不增價則本虧,價增而華商之貨日滯,洋商之貨暢銷矣。

且廣東各口往來港澳等處,輪船經過關口,必須停錨俟稅關人役下艙查驗,如系西人船主,則無庸候驗。何薄於土人而厚於外人如此?而要皆一稅務司階之厲也。

方今天下洋務月興,不乏深明稅則,暢曉條規之人。茍使任關道者留心人才,時與稅務司考究,選擇幹員,而薦舉之以稅務司之副責。其學習數年有效則漸裁外人而使代之,我華人皆知奮勉,次第叠更不十年而各關皆無外族矣。然稅務司乃總稅務司所轄也,不先去其總,則必多方撓阻而關道終無事權,各稅務司必存私心,此議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國耳,昔海關榷稅亦用外人,今則悉舉而代之以本國官矣。嗚呼!何以堂堂中國不如日本?以天下利權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長奸利以笑中國之無才哉!查中外各國請外人為稅務司監收國稅者,只印度、中國、日本三國而已。印度稅捐以鴉片為最,昔為英商承辦,太阿倒持,禍致失國。

日本初聘西人協理,今則全換土人不用西人矣。

我中國尚屬如故。考各口洋關,正稅務司三十人,署稅務司十余人,代理稅務司二人,副稅務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稅、船鈔、教習三項,分內班、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華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且在洋關當司事者不少,何無一操守廉潔者可升為稅司乎?或謂華人難免舞弊,西人豈得盡善?不觀鎮江關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謂華人不盡如西人,何不於其中慎選而用之?又謂選擇甚難,然則西人獨不須選擇將盡人而皆賢耶?劍華所論實獲我心。余細考華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開銷,華人俸薄不敷繳用。

且聞泰西各國無關卡。有納稅印花出賣,運貨納稅者計銀若幹即貼若幹印花,關卡委員無中飽病商等弊,附錄於後以備當道采擇。

附譯【泰西征稅略論】

考泰西稅項,共分二大綱,一明征之稅,一暗征之稅。明稅如一人應有產業幾何,來修幾何,而征稅幾何。暗稅如茶商受重稅,而茶價遂貴,布商納重稅而布價遂昂,使國家榷稅稍輕,其價亦可稍廉,是則納稅雖在商人,而受虧則在所購貨之人矣,所購貨物不已暗中征稅若幹哉!嘗有人謂征稅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稅亦可向購物之人征收,然各國皆二法兼用。

當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國明征之稅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稅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國於是年收明稅百分之四十六,暗稅得百分之四十;奧國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稅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國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稅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國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十七,暗稅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稅得百分之六十二;荷蘭國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稅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於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稅得百分之五十。觀以上各國所征,雖皆有明稅暗稅之分,而暗稅恒多於明稅。

其稅雖分明暗,然有時為明為暗,頗難區別。

有謂此稅為明,忽有人謂之暗;有謂此稅為暗,忽有人謂之明。故另有區別之法,法以家產薪水來修等為明稅,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錢文錄賣交易皆謂暗。稅既分明暗二大綱,於是可詳核其細目矣。

又聞征納稅項之要有五:一、征納稅款須在國家總理,稅務之人不能任人征約勒索;二、征納須有定章,如輕重貴賤及收納之法;三、辦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稅款,皆宜作為眾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飽侵蝕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貧者輸重稅,富者輸輕稅;五、征收稅款不可見利忘義,如國內一切奸惡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國家非獨不禁且又從而利之,征其捐稅,是即見利忘義也。要之勢不可禁,乃從而征其稅,猶可言也,如鴉片是也;可禁而不禁從而征其稅,乃見利忘義,如闈姓博賭,西國榷酒酤是也。

若論征稅之法應如何為最公最精,則甚難乎其言之。蓋欲征稅之法輕重多寡至極公極當之處,非詳核國內各項人民每年費國家之錢物工役多寡,而後定其征納之法不可。如農工貧乏之流遠引跋涉,率多徒步,則街道不易損壞而省修葺之費,有耗於國家者即少;若有乘馬行於途者,則其損壞街道較諸徒步者為多;若有乘車而馳驅往來於途者,則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於海,國家設兵艦藉資保護,歲中所費不貲,此皆不能詳算而定也。故各國之征稅因此甚難,皆不用詳核之法,只視其人之貧富而定其征納之輕重。

若視其家產貧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產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類;二增減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產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產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願從第二法者,以其貧富輕重之得當也。瑞士蘭國有一城名拔蘇,其處用第二法征稅已五十年矣,其征稅之法又分二等;一家產租利之稅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祿來修之稅稍輕,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處家產租之稅定為每年二百圓美銀征納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圓美銀則征納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圓則征納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圓則征納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圓則征納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萬二千圓則征納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納之比例加增漸遲。至如辛俸之稅得產利之半耳。

以上征稅,凡二法。無論何法均須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亂征,使民無適從,又不可稽查時故意欺肆,妄行恫喝,與民為難。所言征稅,皆其產利之稅也,如家產之租利及辛俸來修是也。至其本錢則不能征,若用此法,則久之必至罄其家產歸之征納而後已也。凡征稅不可擾害民人事業恒產,亦不可擾亂國內之貿易。

又征稅不可過重,但令敷國用而上,如國用忽然加增,則稅項亦將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將各項加增,故須預定其征納之事物何者易於加增而後為常征之物,以便國用忽增之時而加重之也。不然,則任意加增,如忽增米稅糖稅,則米與糖必貴,天下貧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而閭閻因之不便矣。故孟德斯鳩學日定租稅之綱領,須通國人之財產而分為三;一日國人所不可一日無者;二日國人有之得藉此以圖利者;三日即國人有之亦不必有益於國人者。第一則為政府者決不得而稅之,第二則不妨稅,第三則稅之不妨稍重。近日租稅之法,英國最為適中,略計貧人財產之額而免其租稅,若無益之物則較有益之物料稅更重,租稅之法莫善於此。

查嘉慶年間,英法常有戰事,國用糜費無常,度支短絀,故英人於國內無論何物概行征稅,課法重而又重。然百姓雖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國家出入公而官無私弊,凡酌捐之數皆由下議院公議批允而後飭行也。

銀行

天下之財莫善於流,莫不善於壅滯,財流通日見有余,已與人兩得其利,財壅滯時虞不足,自謂利於已而不利於人,其實亦不利於已。有之日:「惟聖人能以美利利天下。」可知利於已而不能利於人與利於民而不能利於國者,均非美利也。

自華洋互市以來,中國金錢日流於外,有心世道者鹹思仿行西法以挽回補救之,而無如逐末忘本,得皮毛遣精髓者比比然也。夫洋務之興莫要於商務,商務之本莫切於銀行。泰西各國多設銀行以維持商務,長袖善舞為百業之總樞,以為財源而維大局。

茲略舉其利民利國之大要言之:銀行之盛衰隱關國本,上下遠近聲氣相通,聚通國之財,收通國之利,呼應甚靈,不形支絀,其便一;國家有大興作,如造鐵路,設船廠種種工程,可以代籌,其便二;國家有軍務賑務緩急之需,隨時通融,咄嗟立辦,其便三;國家借款不須重息,銀行自有定章,無經手中飽之弊,其便四;國家借款重疊,即或支應不敷,可以他處匯通,無須關票作押,以全國體,其便五;國中各殷實行家銀號錢莊,或一時周轉不靈,諸多窒礙,銀行可力為轉移,不至販壞市面,商務藉可擴充,其便六;各省公寄存銀行,需用之時支應與存庫無異,而歲時入息仍歸公項,不致被射利之徒暗中盤算,其便七;官積清俸,民蓄辛貲,存款生息,斷無他慮,其便八;出洋華商可以匯兌,不致如肇興公司動為洋人掣肘,其便九;市面銀根短絀,可藉本行匯票流通以資挹註,其便十。

有此種種便益,是民生國計所交相倚賴者也。況銀行獲利之豐更有可得而言者:中國銀行錢莊資本不過數萬,開拓場面,聯絡聲氣,能者可歲獲余利二三萬金,銀行資本既雄,流通中外,其獲利之可知者一也;殷商富戶銀行存項例定一年期者息五厘,半年期者息四厘,三月期者息三厘,時有往來者息二厘,若轉放各處則七厘一分,等不到即取回者無息,其獲利之可知者二也,外國存款甚多,不過三四厘息,遇有要需均可互相補救,其獲利之可知者二也;銀行鈔票通行市面百數十萬,視若現銀不費來源之息而得無本之利,其獲利之可知者四也;提單票來自遠方,見票一二月利息連匯水統收,其未到期還銀者,回頭息只付一半,其獲利之可知者五也;匯票押款過期一日仍作一月計算,其獲利之可知者六也;銀行所置之鐵門石棧,堆放所押貨物,計出棧租火險其費視他業甚廉,其獲利之可知者七也;況銀行生意較別項尤為穩當,只有匯票及押款押票而已,即錢莊借銀必用殷實莊票,限期不過數天,押款必須的實照市價七折至五折為限,不論何處匯票先收銀而後付票一事事踏實,處處認真,其獲利之可知者八也。便於人者如此其多,獲於己者如此其厚,所謂以美利利天下者,莫要於斯矣。

泰西有官銀行商銀行,又能貧民銀行,系官紳商樂善為懷,特設為貧民存款,代為支放月給利息起見。或設於各商埠,或設於各村鄉,若水手銀行則設於各兵船或陸路屯防之所。因負販之輩利逐蠅頭,信手得錢,恐易揮霍,其荷戈執戟者買醉賭錢,罄囊尤易。

今將手中所蓄存之銀行,積少成多,可為防貧之計,便民之法周矣。今香港、上海招集中外股本並設之匯豐銀行,亦仿其美意增立新章,代貧民收儲,銀洋由一元至百元皆可代為收存,每人積至五千元為限,每元歲給息三厘半,隨時可以提用,誠便民良法。惟一月之是存銀者以百元為率,百元之外例歸入下月,一年以一千二百元為度,滿五千元則歸並大數,不在零存之數。息銀則以三厘半按月計算,以本月所存最少之數為準。譬如月頭存入百元,越數日支取六十元,則止存四十元,月底或又存三十元二十元,雖並存有八十元或九十元,而計息仍照四十元結算,此則銀行之於中取利也。然此原不足為銀引漏也,蓋人向銀行存款至少非千金百金不可,若百元以內,其細已其,銀行意主便民,收此奇零之款,存銀之人或今日存入,明晶以出,彼亦不得不為代勞,是不啻眾人之總帳房,茍不予以沾潤,誰樂為之?雖然此舉雖善,所利者中人之家耳。

今有人於一日之中偶獲四五十元十數元,而需用不過一二元,其余銀無可安放。若置之床頭則恐隨手浪費,即藏諸箱笥猶恐突遭肢篋不翼而飛。

更有長作寓公並無家寶者,有此大帳房得一元則存一元,余兩元則存兩元,該銀行予以存折,隨時可支,雖朝存夕取,不以為厭。即存折遺失拾得者,亦無所用之,蓋存銀之時,必簽名總薄,日常支取亦必簽名,所簽與總薄字跡相符者乃付,不然則否。

故存折雖失,亦自無妨,並可與銀行商立補折。立法之善,蔑以加矣。其銀行所出鈔票,每張一元至五百元,到處通行。商銀行所出者必須經官驗看核,其存庫錢若幹,始準出票若幹若今之洋商,所用銀票並不由中外官吏驗看虛實,不論多少,惟所欲為。聞英商匯豐銀票在粵通用之票百余萬,該行已獲利二百余萬之譜,雖有華商股份,不與華商往來,即有殷實華商公司股票亦不抵押,惟外國公司貨物股票均可抵押。西商操其取而華商失其利,華商助以貲,而西商受其益,強為區別,是誠何心?中國錢莊貲本二三萬,放款數十萬,稍有倒欠,呼應不靈。

所謂倒持太阿,授人以柄者非歟?今為之計,非籌集巨款,創設銀行,不能以挽救商情而維持市面也。

說者謂中國自兵燹後,帑藏空虛,加以水旱災荒無歲不有,欲創設官銀行,款將何出?縱竭力籌集而中國人情向多疑阻,邇來集股虧折,聞者鹹有戒口,始疑其不成,繼疑其不穩,終疑其不能長久,惑之者半,沮之者半,而事終不成矣。

且華人之富者喜置房產而不喜經營,儲存之銀決不肯輕易出借,亦不肯輕易借人之銀,其貧者雖欲借銀而無貨物產業作抵,銀引雖設必不如西國獲利之豐。是說也,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也。

今不設銀行則已,敬設銀行,其利益甚大而籌款亦無難也。何則?數百萬之成本在民間集之不易,在國家籌之即無難。就請先設官銀行於京師,簡派戶部堂官督理,即將四成洋稅撥作銀行成本,約得庫平銀九百萬兩,仍由藩司督理,以專責成,此官銀行之法也。設票十萬,每股百金,不分官民,悉聽入股,各督撫劄飭府縣功諭富商集辦尤易,此商銀行之法也。至於一切條規悉仿西法。查西國銀行創自英人約翰拉烏,後人相率踵行,獲利日溥。

所出匯單雖數萬裏之遙,克期無誤,如有折閱,一切存款鈔票例必如數賠償。

所出鈔票動至數百萬,每歲行中存本之多寡必與鈔票出入之數相抵,由官查核,不至鈔溢於銀,方能取信於人,持諸久遠。

中國如設銀行,行鈔票亦當先定妥善章程,用頂厚潔白紙為質,心銅板鐫刻精細龍文,上列滿漢文字以及皇清寶鈔字樣。鈔既造成,蓋用部印並蓋銀行鈐記,以示信於民。民間從鈔易銀,可隨時隨地向銀行支取,絕不留難,俾知存鈔無異於存銀,且攜銀反不如攜鈔。蓋鈔票有一兩銀一張,有十兩銀一張,有五十兩銀一張,有百兩銀一張者,進出一律有輕賫之便,無氈折之虞。如妥議鈔章,盡杜流弊,奏請朝廷,頒示天下,官民通行,合十八省計之,不難銷流數千萬兩。得此巨款,騰挪生息,利莫火焉。惟開辦之始,尤宜曉諭商民人籌,凡厘捐、關稅、捐款、地丁一切報效輸納之款及職官廉俸、兵丁口糧、一切支放之款,進出一律俱以銀鈔各半為程,開誠布公,昭示大信,則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每歲由官查核鈔票行市者若幹,本銀存行者若幹,必使鈔本相均,否則,再行糾本,查清之後,刊登日報,俾眾周知。

惟銀行用人實為第一難事,亦宜仿照西例,官總其成防其弊而不分其權。

一切應辦事宜,由股商中慎選一精明幹練操守廉潔之人,綜計出入,另舉在股董事十人襄贊其在,重其事權,豐其廩餼,激以獎勵,警以刑誅,庶利多而弊少耳。所慮者銀行既設,各處皆設分行,其中帳房需人,司事需人,書契需人,招徠商客又需人,大行數百人,小行數十人。用人既多,鉆謀必眾,附股有薦舉,親友有懇求,達官顯宦有囑托,遠近踵至,良莠不齊,偶有疏虞,即生弊竇。薪水或支用過度,鈔票或作偽混行,甚至薦托愈多無從位置,推而卻之,恐礙情面,乃提送幹修,少則數金,多至數十金,年復一年,漏扈無底,是皆失真於銀行而始無窮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銀行所用之人,皆由公舉不得私薦,責成官紳及諸股董各就所知保薦才能廉潔之士,薦而作弊,舉主坐之,倘有虧蝕,薦主罰賠。

以眾人之耳目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為是非,則弊絕風清,當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實,其弊猶可虞也。蓋設立銀行,大半恃放息為利,中國錢莊放息以六廿厘為率,多則一分,尚多虧負。今銀行取息不能更重於錢莊,格外輕微又恐虧耗,況放息嬉徇情面,則所出之款項溢於所押之貨值,銀行已陰受其虧,偶有數戶卷逃,被累輒至巨萬矣。嗚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為歸。西國銀行與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價為度,如貨物值十成者,所押不過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約各執,載明限期,如過限期不還,即將所押之物拍賣償抵。倘後賣之價不足所押之價,仍向欠戶追還。其實在無力貧民,亦有報窮之舉,乃始歸之折閱。

是以銀行雖有虧累,為數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認真護持追究,不似中國官吏動以錢債細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潔,以視中國之曲徇私情,彼此往來,漫無限制,終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似宜令出使大臣將各國銀行詳細章程編行轉譯,然後準情酌理,擇善而從,以官護商,以商鋪官,用商務之章程屏官場之習氣,內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聯為一體,則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無匱竭之憂,億光有轉輸之利,而國家百世之業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雖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設銀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蓋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務通例頒行天下保護商人,使商務日新月盛,而後銀行可開,鈔票可設,上下通用,自然大獲利益。且同一鈔票中國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無弊者,無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雖君上之威無濟於事,民情信之,雖商賈之票亦可通行。中國前行之鈔,立法未嘗不善,其後吏胥因緣為奸,卒不取信於民者,無商部以統率之也。故欲用鈔票,須先設銀行,欲設銀行,須先立商部。泰西國帑皆存諸銀行以為根抵,而出鈔票以為憑幫,其利皆歸諸國。

中國官項悉存諸庫,徒供官吏侵挪。而西號之匯兌,商家之期票,反得彼此往來,以沽什一之利。市儈專權,最為可痛,今既自設銀行收回利權,當先存國本,然後再集商股,乃足取信於民。至集股之法,首當得定窄利。

中國自礦股虧敗以來,上海傾倒銀號多家,喪貲百萬,至今視為厲階。

蓋中國公司集股時,官則代為招徠,股敬時,官則置之不理,是以視為畏途,無敢再與股份者。查泰西國定例,倘國家欲舉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則聽民間糾集股份,國家讓以利益,且為保利若幹,虧則官為賠補,多則官取贏余,故雖數百萬金咄嗟可辦。中國能設商部,當仿此法奏明,國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給發,別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國國家總銀行考

英國總銀行開設於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鏗白倫著創,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銀行之初,意為濟國起見。初,內閣允許即交戶部轉下議院會議。

按英國議員亦分兩黨:一黨為君日開化黨,一黨為民日守舊黨。當時開化黨宣言雲:「銀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間利息可輕,稅則或能稍減,一益也:民間產業急時可抵押行中,產業既可抵押,必當增價,人民更得有無相益,二益也;銀行既設,鈔票通行,無有票無銀之慮,百姓亦得堅信,鈔票攜帶輕便,隨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宮中,三益也;自此以後,下情上達,君民通濟,信協中孚,四益也;一設銀行可從維持市面,雖有緩急,大局無妨,五益也;百姓所剩余囊可以付給銀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復作母,積累無窮,六益也。」守舊黨亦宣言雲:「不然,銀行之設,流弊滋多,斂民間之錢歸之國家,壟斷把持在所不免。巨款已歸於上,其權已為國家所操,上欲用之則取懷而與,下欲用之則推故遲延,財利屬於上,勢必挾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務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銀行,勢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價值不同,或朝貴而暮賤,或朝賤而暮貴,因此而獲巨利者有之,喪巨款者又有之。

市裏之中,放利而行,同於賭博,於風氣大有相關,此弊之緩者也。至若聚財於一處,積於一人,一有銀行而居奇,屬之於一人而眾人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雲乎?」兩黨相爭如此,間有公正者獨抒讜論,謂爾等所言均屬偏見。

以某等觀之,銀行之設固不能無弊,然其事獲益甚大,期在必行,萬不能會使中止。

自當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無遺憾,其估利權,方可設立。諸君以為何如?於是議員中之應許者甚多,遂公議章程,先定一例。無論士商農工,上自國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國家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助英國與法國交戰之費者,國家當給予獲利之權,準其業酒不收其稅,並許於商務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議畢各散,次日復議,謂昨議銀行集銀一百五十萬鎊可分大小兩等二一等共輸銀一百二十萬鎊,準其行商免稅,一等只輸三十萬鎊。視輸數之多寡,定獲利之大小,其中分為三等:輸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國家俸糈;次多者,兩代食糈;輸最少者,一代食糈。以為急公好義才,勸議定之後,懸示國門,於日內即須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輸借一萬鎊,倘七日內集數未足,於七日後再籌,每股多至二萬傍。每一股準舉司事一人,辦理銀行出納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贈給行中辦公費四千鎊,此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復略定細章,銀行開後,雖可以匯劃票款,收兌金銀,定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銀,惟不準買貨賣貨,即向人借銀亦不得過於原本。如有人存款,聽其自便,但虧些之銀過於原本,國家當惟銀行辦事人是問。其押下產業若三月後不來取贖,一律拍賣充公。

議定遂名曰英國有限公司銀行。按外國商務有有限無限之分,無限者不顧原本若幹,隨意經營,勝則利權獨操,敗則倒閉,眾人波累,此幹禁令者也。

有限者須由國家準定,量貲本之多寡為商務之大小,不準逾於原本,逾則罰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國家銀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諭後,十日銀數已齊,遂於二十七開市,議院給示執照,分列數款:一定司事,銀行中督辦一人,會辦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辦會辦由國家派委,董事則由各股東公舉,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議事一次,保舉董事,議至四月二十五日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設,以移多者為貴,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將貲本提分。若並利給派,以為利厚而期股票興旺購買者多,今此弊一律刪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許將所獲之利分給貲本,不許搖動,如有利不取,亦聽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雖須公舉,然須有股者方能入內,督辦須存股銀四千鎊,會辦須存股銀三千鎊,董事須存股銀二千鎊,不足數者,不能與辦;四一事權,行中督辦、會辦、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時,無論督辦、會辦均須一人常居,其中即督辦所居之處為議事院。或督辦或會辦相間值日,亦無不可。行中用人均由督會辦同董事會議酌定薪水;五禁妄論,行中議事均須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銀不足五百鎊者,不得參言,以免意見紛歧,囂淩爭競;六訂會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禮拜聚議之外,股中又須聚議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銀五百鎊以上之小股東可以函請董事訂期議事,其入股者均須本國土人,若他國之人須居英國數年,已入英籍者方準入股。

股東所議之事,更章損益,均無不可,惟須與國家定例無礙。定議時,發言盈庭,必當以眾是者為法,此皆執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當時曾經議及每至十年為期,再行大議一次。自此以後,時復更張,不能備詳。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統計獲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獲利二十七,最輕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統計獲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統十年而計者。以一年而論,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獲利一分五厘,蓋因商務極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戶口

聖賢論政,首重民數,曰:有人此有土。又曰:得眾則得國。誠以民為邦本。

邦者,民之所積也。故撫民而不知其數,則一切政事無從藉手。譬如一家之中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於胸,安問優劣?然則居今日而談變法,其必自清查戶口始乎!夫知縣知府之官,顧名思義,官為知縣,應知一縣之事,官為知府,應知一府之事。租稅營業,事雖至賾,莫非出於戶口,則戶口之數更應知之。

乃問今之府縣其所轄之境戶口多少,類皆瞠目而不知,非不懸保甲之牌,非不造魚鱗之冊,乃戶非其戶,丁非其丁,生者不增,死者不減,流亡者不知其去,逃匿者不知其來,上下胥視為具文牌,冊有名而無實。查東西各國,均以戶口為重,有生死婚姻註冊官,無丁稅徭役,有片進款多者,亦有抽丁練兵者,由地方有司或飭警察署總巡,逐戶稽查,編立號數。日本章程首將煙戶編號,次及資產有無、衣食豐歉。

自城鎮以至鄉村,其戶主家族、姓名、階級、職業、生計、年貌、行狀、男女老幼、生死出入,與夫同居寄寓,鄉貫往來,莫不部份而籍記之,隨時閱視。

而於家無恒產以及娼館、旅店,巡視加密,若博徒、刑余、私窠子等類則尤平常加意察其舉動,所以無賴之徒既不得朋比為奸,又苦於避匿無地,改過自新,比比皆是。遂能以三島之地,雄視五洲。顧其章程亦與中國初無大異,何於彼則效,於此則否乎?無他,彼踐其實,責成巡捕,逐日稽查,其名,但憑文告,終年不問耳。中國自西糧攤入地畝,永不加賦,非若前代之丁口有賦,隱漏有罰,因此而戶口之數視為無足重輕。大吏之考核牧令之報最胥不在此,其申報督撫咨達戶部者不過虛應故事耳。

今宜設生死註冊官,並依照日本警察之法,招募壯丁以為巡捕,城鎮各設警察署,一二百戶之鄉村,各設巡捕房,畸零村戶諒近編附,地方官會同警察署將轄境之內男女若幹?出仕者幾何?充兵者幾何?為農者幾何?為工者幾何?為商者幾何?誰為家主?誰為傭人?誰為土著?誰為寄寓?年貌老幼,逐一詳記。其有產無產,有業無業,亦載冊中。每月日有生死婚嫁,產業賣買,遠路往返,人口增減,責令屋主告知,所司登記於岫。其漁舟埠船則用部勤之法,編號給牌。

客棧旅館則用迴圈之簿,詳細註明。至於乞丐,另為編冊,酌給廟宇或公所,責令丐甲查點,日間任其行乞,夜必一律歸宿。

如不歸宿,即行驅逐,丐甲不察,有事連坐。以上分為稽核,而總其成於警察署署,由警察署會同地方官或按月或按季遞申疆吏而達之政府。歲時由政府或疆吏輕車簡從,親自抽查,以期於事核實,於民不擾。抽查無定期,亦無定處,庶不敢如保甲牌、魚鱗冊之隨意編造。如是則若綱在綱,有條不紊,然後征兵,勸學諸政可以次第施行。天下雖大不難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矣。

當此群雄環伺中國,沿海口岸及邊繳之地與各國屬土犬牙相錯者,時慮為人侵占,若能自治其民,則百廢可興,庶政可舉,而一切皆自戶口清厘始。

願為當軸者借箸籌之。

值此群雄圍繞窺視中國,沿海口岸以及邊遠的地方和各國的屬地交叉在一起,時時擔憂被別人侵占,如果自己能夠治理好百姓,那麽各種沒有辦的事業都可以興辦,眾多的政事可以推行,而這一切都從清查戶口開始。希望當權的人仔細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