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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自閉癥男孩吐血多處挫傷,疑遭輔導老師毆打!老師涉嫌虐待罪

2024-08-11育兒

01|案件簡述

劉女士一家居住在廣東佛山,她的孩子小劉2014年底出生,但在1歲時就不幸被確診患有自閉癥。為了治療小劉的病癥,劉女士曾輾轉多家醫療機構,但始終不見起色。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發現了一家名為「肇慶市和融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輔導機構,對方還是在民政部門有備案的專業輔導自閉癥機構;考慮到其可能對緩解孩子的病情有所幫助,且機構中的「特教」看上去也十分專業,劉女士便決定把孩子小劉交由該輔導機構照顧。然而,就在五月中旬第一周寄宿結束後,劉女士發現,回到家的小劉精神狀態很差,相較於以前活潑愛笑的性格,小劉變得情緒波動極大,有時呆滯有時狂躁。因為這是小劉第一次寄宿生活,劉女士便以為孩子的變化是不習慣離家後的生活造成的。6月5日晚9時40分許,機構老師突然給劉女士發訊息稱「孩子又吐了一口血」,並配有一張沾血紙張的照片。劉女士馬上詢問孩子是否被打,老師矢口否認。但就在第二天,老師卻突然在群內詢問劉女士是否有給孩子拍胸片、顱腦片等,這讓劉女士感到十分奇怪,但也並未多想,便在6月11日再次送孩子去了機構。

圖源 |大風新聞

6月17日,劉女士第三次接孩子回家後,發現孩子右手有明顯的腫脹,劉女士立即聯系輔導機構,詢問自己的孩子是不是被打手板了,但機構卻稱是蚊蟲叮咬,與打手板無關。看著孩子右手的慘狀,劉女士無法相信這僅是蚊蟲叮咬造成的,當即選擇帶孩子去醫院拍片。問診後,醫院當晚出具的【病歷】顯示:「右手第2掌骨基底骨折?」

圖源 |大風新聞

6月18日上午,劉女士再次聯系機構,詢問究竟有沒有毆打孩子的行為,機構仍然否認,劉女士遂要求檢視監控。終於,在當天中午時分,校方一名老師回電話稱只是輕輕的打了孩子,是為了矯正孩子的行為。當天下午,劉女士報警後與民警一同檢視了監控,根據監控畫面,6月5日晚時許,一名身材肥胖的女性老師,壓著孩子的腿部,揮拳肆意毆打孩子的頭部、胸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孩子一直在掙紮但無力反抗。而根據6月17日的監控記錄,當天早上7時左右,機構老師使用教板打了兩個自閉癥孩子,都是因為尿床。劉女士的孩子是其中之一,他被老師抓著腿打。隨後,劉女士當即再次帶孩子做了一次檢查,【診斷證明書】顯示,診斷為「頭部、胸部、右手、陰囊多處軟組織挫傷」。

圖源 |大風新聞

掌握此情況後,警方對涉事機構的兩名教師以涉嫌虐待為由刑事立案,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的處理中。

02|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情況下,被監護、看護的群體由於其身體條件、認知能力等限制,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和虐待。因此,法律賦予了他們特別的保護地位,專門規定了虐待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實施的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 其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被監護、看護人的人身權利,以及正常的社會監護、看護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所規範的虐待行為既包括以積極的方式給被害人造成肉體上或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為,也包括以消極的方式,就被監護、看護人需要的行為不作為。 (3)主觀要件: 故意 (4)主體要件: 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因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對為被監護、看護人負有監護、看護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就本案而言,該機構老師作為專門輔導具有行為障礙兒童的專業老師,負有悉心看護、照顧機構孩童的職責,但其無視自己職責,肆意將個人情緒發泄在被看護人小劉身上,對其實施毆打、虐待行為,造成小劉人身傷害,構成本條規定的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

03|堅守愛的燈塔,方能照亮前路

作為未成年人輔導工作者,我們應當將「愛能治愈一切」的堅定信念深深刻畫在靈魂深處,這既是對職業的神聖承諾,也是支撐我們不斷前行的精神燈塔。唯有心中充滿大愛,我們才能在面對工作中的種種挑戰與困境時,保持那份難能可貴的堅韌與溫柔,用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理解,為孩子們構築起一片安全、健康、充滿希望的成長樂園。若是忽視了這份責任與擔當,任意妄為,不僅會辜負了孩子們的信任與期待,更可能因此觸犯法律,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