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親戚接小孩,
送到家後,
小孩自行離家發生意外溺亡
親戚是否要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6月16日上午10時,阿美因有事無法去幼稚園接兒子小明(6歲),於是當面委托曹甲(小明的姑父,62歲)幫忙去接小明。因為兩家是親戚,平常也經常幫忙接送,曹甲便爽快答應了。
曹甲由於當天臨時有事,於是將接小明回家的任務委托給了堂兄弟曹乙,並透過微信征得了阿美的同意,曹乙想著要接孫子順路便答應了。
下午15時,曹乙將小明送回家中,並透過曹甲將小明已回家的情況透過微信告知了阿美,阿美透過微信語音表示同意。
下午15時14分,小明獨自一人騎著兒童單車離開家中,在公路邊玩耍,16時38分,小明沿著公路往水井方向走去。
下午18點,案外人李某在水井邊洗衣服時發現一雙童鞋就告知曹甲,小明已在井中溺亡。
事發地點水井旁
意外發生之後,小明的父母無法接受事實,村委會幾番調解也無果,本來關系甚好的兩家人隔閡日益加劇。小明的父母認為曹甲、曹乙與小明的死亡有因果聯系,於是訴至法院請求曹甲、曹乙賠償小明死亡補助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546658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委托合約糾紛,當事人雙方為 無償委托關系。 阿美委托曹甲去幼稚園接其兒子小明放學,曹甲接受委托後,因故不能自行完成委托事項,在征得阿美同意後,委托曹乙代為接小明回家。曹乙將小明從幼稚園接送到阿美的家中,並透過微信告知已經回家,阿美微信回復可以。可以認定曹甲、曹乙已完成阿美的委托事項並已向阿美報告了委托事務的結果。
根據監控影片顯示,小明當時確已安全回到家中。 小明回家後騎兒童單車出來玩耍,獨自一人去水井邊發生溺水,系意外事故,與曹甲、曹乙的委托事項沒有因果關系 。
在整個接送過程中,曹甲、曹乙已盡到 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 , 阿美只要求曹甲、曹乙負責接送並不包括繼續監護照看小明 ,兩人對案涉事故的發生 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 。
從情理上來說,當事人雙方系親戚、友鄰關系,在阿美有事無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時,曹甲、曹乙願意無償接送小孩放學,所展現的是助人為樂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此種鄰裏朋友之間的善意行為應當值得肯定與贊揚,在曹甲、曹乙 已盡到一定的謹慎註意義務情況下,不應再過分苛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阿美主張被告曹甲、曹乙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 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負有首要的責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在委托合約中,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無償的委托合約,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日常生活中,鄰裏朋友之間接受委托無償幫忙接送孩子的情況較為常見, 此種善意行為在法律及道德層面均值得肯定 。在受委托期間,受托人負有特殊的安全註意義務,應盡量降低事故發生的隱患,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在受托人已盡心盡力完成委托事務,且對事故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托人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案中,雖然失子之痛一生都無法撫平,這種境遇值得大家同情,但是曹甲、曹乙已按照阿美指示完成委托事項,已盡相應義務,不存在故意及重大過失。
人民法院透過司法審判體現司法裁判中的鮮明價值導向,堅決反對「和稀泥」,既要明辨曲直,又要樹規立範,用公正司法呵護道德正氣,讓老百姓敢做好事、願做好事,讓助人者覺得更踏實、有保障。
作者:陳海霞
綜合:益陽中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