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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家的空調外機裝在了別家的機位上,還拒絕移走,鄰居起訴了……

2024-08-10推薦

鄰裏相處新煩惱

空調裝哪兒成難題

是社區規範

還是個人便利

空間使用如何平衡?

安裝空調外機是否也有規定?

劉某與顏某是一小區201室和101室的業主,為上下樓鄰居。顏某家安裝空調時,將兩台空調外機安裝在其飄窗頂板上方,後劉某亦安裝空調。劉某認為上述機位應歸自家使用,要求顏某將兩台空調外機全部移走,遭顏某拒絕。劉某遂將顏某訴至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劉某送出了【某小區關於空調外機位規範使用通告】,載明:「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針對業主合理、有序擺放空調外機進行如下管理規定:1.次臥和兒童房空調外機位置設計在業主房屋本層;2.鑒於房地產開發商設計及空調正常安裝要求,客廳和主臥空調外機一並安裝在本層飄窗下方的室外機位置上,即上一層住戶空調外機須安裝在下一層住戶飄窗頂板上面。請各位業主詳細閱讀,規範安裝。」

經現場檢視,該小區多數住戶客廳及主臥的空調外機均安放在下一樓層住戶飄窗的頂板上方,部份一樓住戶,即使自家飄窗頂板上方機位閑置,也將自家空調外機安裝在一樓地面。庭審中,顏某自認其家安裝空調時,最初將一台外機放在一樓地面上,後發現下雨時泥水經常濺到外機上,遂將該外機移到現在的位置。

法院:被告應自行移除空調外機,

不得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現代小區多層建築的特點,司法實踐中,業主「專有部份」原則上以四周的墻壁、地板以及天花板所組成的空間為限。

本案中,被告顏某飄窗上方的空調外機放置台位於其所購買的房屋私密空間之外的建築物外墻,在使用上並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該部位應被認定為建築物的共有部份。被告作為小區一樓業主,其將兩台空調外機全部放置於一樓飄窗頂板上方,導致二樓業主原告劉某無處安放自家空調外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將安裝在一樓飄窗頂板上的兩台空調外機自行移除,並不得妨害原告今後在該位置安裝空調外機。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小區建築物內的共有部份,

全體業主均可管理和使用

小區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份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關於空調外機位的「居所」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結合相關法律解釋和普遍做法,能夠確認專門用來放置空調外機位的飄窗屬於建築物的共有部份,應當歸全體業主管理和使用。作為管理服務單位,小區物業應根據法律規定,合理安排空調外機的安裝位置,並向全體業主公示,業主也應服從小區物業統一管理,不得隨意安裝,以維護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轉自:郯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