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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不具藝術、收藏價值的數碼藏品騙人投資

2024-03-01推薦

本報訊 (記者 李 倩 通訊員 周芝芳)以虛構價值、承諾保價回購等方式公開發售不具有藝術、收藏價值的數碼藏品,透過僱用水軍、操控賬戶炒作市場熱度,騙取使用者資金。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數碼藏品詐騙案,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

2022年6月,陳某註冊成立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在無網絡經營特許證等資訊服務備案的情況下,開發某平台公開銷售數碼藏品,並利用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對外宣傳稱其發售的藏品為限量,投資該數碼藏品穩賺不賠。2022年7月,該平台發行數碼藏品。在「保本回購、穩定升值」的宣傳話術誘騙下,眾多使用者購入該款數碼藏品。一個月內,該平台對外售出近3萬份藏品。其後陳某開放二級市場交易,並透過操控賬戶、僱用水軍等方式虛增交易價格、炒作市場熱度從而歸集資金。其間,該公司賬戶收款160余萬元,陳某從中套現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債務等。2022年10月至11月,陳某停止伺服器續費,關閉平台,造成使用者無法提現和檢視數碼藏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搭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涉案平台公開發行不具備藝術性和文化價值的數碼藏品,以誇大價值、承諾「保價回購」「贈送實物」等騙術,使使用者產生錯誤認識交付資金。後開放二級市場供使用者流轉交易,以拉擡價格等方式幹預、炒作,利用客戶追漲心理保持市場熱度從而歸集資金。陳某持續提現涉案平台錢款,用於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並關閉平台造成客戶無法提現和檢視藏品,導致案發時無法退還全部被害人損失的危害後果。此外,陳某還詐騙多名被害人百余萬元。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罰。綜合考慮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認罪認罰等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數碼藏品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對特定作品、藝術品等生成的可追溯的唯一數碼憑證,實作特定作品、藝術品的數碼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在數碼經濟大發展背景下,數碼藏品已經在社會上引發現象級的關註熱度。數碼藏品作為依托於區塊鏈的虛擬商品,尚未形成科學規範的價值體系,極易引發價格亂象與市場風險。部份不法分子公開發售不具有對等價值的數碼藏品,不少使用者尤其是在校生等年輕群體因缺少相關知識、投資獲利心切等原因,投入大量資金,造成財產損失。為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騙識詐能力,警惕違法平台虛假宣傳的高額收益、穩賺不賠騙術,不為利誘手段和人為營造的搶購假象所惑。購買數碼藏品應選擇合法公開的平台,避免因虛假的高額回報丟了真金白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