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反映
因租房後被房東發現其
患有晚期癌癥
她和丈夫面臨被房東
單方面解除合約、強制收房
7日內必須搬離的境況
張貼在租戶門外的「解約通知」
房東帶人看房時發現租戶患癌
擔心租售房屋成「兇宅」
王女士是一名癌癥患者,今年8月12日,為了方便治療,由其丈夫楊先生簽訂租賃合約,在離醫院幾公裏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於該房屋被掛牌出售,房東以低於市場價的5500元/月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看房。租房時,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違反此約定」可作為解除合約的情形之一,被寫入了租賃合約。
在一次看房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後,張先生表示,擔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為「兇宅」,從而影響出售,提出希望租戶盡快搬離。張先生說:「中介告訴我,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兇宅’,但買家普遍忌諱這類房產,房價可能因此下跌50萬元至100萬元。」
聊天記錄顯示,張先生也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楊、王夫婦簽一份補充協定,主要約定是如果因為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實上成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兇宅」,租房方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及配合看房發生分歧
房東宣布單方面解約
王女士表示,面對房東的態度,自己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東按照合約約定賠償違約金。但房東只同意退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
房東張先生表示拒絕,他說,王女士夫婦至今未住滿一個月。如果退還剩余租金、押金,再賠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等於他們這段時間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同時,張先生表示,由於租戶出現回復訊息遲緩等不配合看房行為,特別是楊先生在溝通中向他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已經觸發合約約定的違約條例。
張先生還提出,對方已經答應9月13日前搬走,後來又反悔,態度的轉變讓其覺得莫名其妙。
雙方聊天記錄顯示,9月3日下午,楊先生稱,「我態度的改變在於你們的行為對我愛人產生的持續性傷害……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那在我們搬走之前,我們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
9月4日
房東張先生向王女士夫婦
透過微信發送「解約通知」
宣布單方面解除合約
無條件收回房屋
給予租戶7天的搬家緩沖期
限9月11日前搬離
對此,王女士表示,房東一開始指責他們隱瞞病情,聲稱這屬於違約行為,但其明確告知房東租房時未告知病情不構成違約後,房東便不再以「隱瞞病情」作為理由,而是以「不配合看房」為由,指責租戶違約。
王女士還提出,夫婦兩人一直積極配合看房,甚至有時候中午要求來看房都同意了。記者註意到,王女士向房東發送了夫妻二人與中介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照片和影片等證據,證明其作為租戶,一直配合看房。
律師說法
對於這一事件,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俊玲律師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進行告知,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約解除的情形。
律師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權拒絕」,並不是直接表示拒絕,如果租客目前沒有實際拒絕購房人上門看房的行為,合約就尚未到達解除情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永興律師指出,如果租房合約中對承租人的身體狀況沒有進行特別約定,房東以「隱瞞病情」為由提出解除合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從現實情況看,如果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確實會影響房屋的出租或出售價格,這是客觀的市場現象。如果租客在簽訂合約時如實向房東陳述同居住者是癌癥晚期患者,房東大概率不會把房租給房客。因此,如果這一事件進入訴訟環節,租客故意隱瞞其病情這一極端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房東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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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南方日報、南方+客戶端、廣東普法、天津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