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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6名拉客招嫖人員被拘!

2024-09-29推薦

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統一行動

芝罘公安

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問題

持續加大對重點區域巡邏力度和管控強度

9月13日

治安大隊聯合南大街派出所、白石路派出所

在大海陽立交橋附近

一舉查獲6名拉客招嫖違法人員

行動中

針對站街拉客招嫖易隱匿流動的特點

充分利用無人機高空飛行展開研判

摸清活動規律,及時固定證據

多組抓捕警力同時出擊

一舉將陳某、劉某等6名違法人員抓獲

目前

6名違法人員均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賣淫嫖娼不僅違法

更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行為

切莫以身試法

民警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轉自:芝罘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