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員工在微信群羅列用工問題遭公司索賠20萬,法院這樣判

2024-03-17推薦

員工在微信群中羅列公司存在的用工問題,被公司索賠。到底是屬於合理維權,還是侵害公司名譽權?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陸某在微信群中羅列公司存在的勞動爭議問題,不構成醜化公司或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微信群裏羅列公司「罪狀」

陸某於2022年10月入職合肥某教育咨詢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咨詢公司),2023年1月離職。

同年1月19日,陸某在一微信群中釋出公司存在的問題,內容包括——

「帶大家吃個瓜……高燒請了一天假還要扣薪金。元旦法定節假日,回家照顧父母,被告知沒有假期,便申請線上辦公,仍然要扣薪金……公司克扣績效,績效評分為0……新入職員工上了幾天班,薪金是負數……」

公司索賠20多萬元

教育咨詢公司認為,陸某為公司員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應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績效考評及薪金發放等管理。

因陸某不服從管理,公司對其績效薪金進行了合理扣除,導致陸某對公司心生不滿,在微信群中發表言論。

該群的群友包括客戶、投資人等不特定物件,且陸某言論的發表,直接導致了投資人不再投資教育咨詢公司的事實發生。

教育咨詢公司稱,陸某的言論屬捏造事實,侵害了公司的名譽權,造成了投資合約的終止、損失了20多萬元的投資款。

教育咨詢公司將陸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在朋友圈釋出向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在涉案微信群釋出致歉聲明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陸某與教育咨詢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提起勞動仲裁。

法院判決

合肥經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教育咨詢公司支付陸某薪金1.33萬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在微信群發表的言論主要為公司是否扣除薪金、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是否無理由扣除績效、是否存在薪金稽核問題等資訊,均為雙方勞動爭議事項。

陸某將雙方之間的爭議事項及公司工作指示內容在微信群內釋出,方式雖然欠妥,但並不構成捏造虛假事實進而醜化公司或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教育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

教育咨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陸某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並將具體事項加以羅列,發表至微信群內,該行為確實有欠妥當。

但陸某的言論、用詞並無誇大或貶損,未超過員工維權的合理限度,上述勞動爭議事項及公司工作指示內容也並非完全為陸某憑空捏造,不構成醜化教育咨詢公司或對其名譽權的侵害,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