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劉女士搭乘電梯下樓的時候,被同樓居民王女士牽著的寵物狗咬傷了。令她沒有想到的是,這次意外竟讓她經歷了兩起官司。
電梯裏被寵物犬咬傷
一場意外兩起官司
事發小區樓道內的公共場所影片畫面顯示,早上7點多,劉女士正在等電梯。電梯門開啟後,劉女士剛準備進去,卻停頓了一下。隨後,她再一次走進電梯間。幾秒鐘後,劉女士扶著自己的小腿退了出來。這是發生了什麽呢?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電梯門開啟以後,王女士說有狗,勸劉女士不要坐這趟電梯。但是劉女士比較著急要上班,就進了電梯。之後這小狗就繞到劉女士的身後,咬了她的小腿,劉女士這時把狗踢開了。
劉女士告訴對方,自己被她的狗咬傷了,腿上還留下了一個青紫的傷口,但是王女士並不這麽認為。劉女士到醫院檢查,她的傷被診斷為「右側小腿犬咬傷」,醫生建議她「休息三天,門診復查」。劉女士打了狂犬疫苗,並自己支付了醫藥費。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雙方也報了警,疫苗的費用和醫療費警察也調解過,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隨後,劉女士把狗主人王女士訴至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一萬元。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女士對自家的狗看管不力,致使小狗主動攻擊劉女士,雖然現有證據並未直接顯示小狗咬了劉女士,但是結合醫院診斷、傷口照片、電梯錄像和雙方陳述等證據,法院可以推定是被告的狗咬了原告,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和影響工作的損失費用部份,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僅支持合理部份。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賠償原告劉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5元。
隨後,被告王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寵物犬遭到踢踹受傷
主人索賠6萬元
劉女士透過訴訟的方式,得到了被咬傷的相應賠償。她本以為事情到此就結束了,沒想到的是,犬主人又提起訴訟,反倒向她索賠6萬元。
小狗的主人王女士是這起案件的原告,她說在自己和對方因為小狗在電梯內發生爭執後,對方一腳踢飛了自己的狗,狗也因此受傷了。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王女士說自己的狗被踢傷,在寵物醫院做治療,花費了800多元。
原告王女士還提到,小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樣,與被告在電梯內發生爭執,自己的狗還被對方踢飛,這些事情讓她精神受到打擊,最終導致病發住院。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本案原告王女士她陳述自己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因為這個事她的精神受到了沖擊,很焦慮、長期睡不著覺,導致原有的一些基礎病加重,就住院了。
原告王女士認為,被告踢狗的行為是有過錯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寵物狗的治療費共計6萬多元。除此以外,原告還提出,要求對方向自己道歉。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著被告劉女士踢狗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展開了討論。針對原告的說法,被告劉女士並不認可。
那麽狗咬傷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誰來擔責呢?劉女士踢狗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過錯呢?
法院:被告並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攜犬乘坐電梯的,養犬人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
原告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間乘坐電梯,違反了規定,放任了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院認為,原告的狗咬傷他人是對他人的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權針對該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認為,從事發過程的影片來看,被告劉女士只是對狗實施了一次踢開的行為,並沒有明顯擊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被告並不存在過錯。
另外法官提到,確定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要分析劉女士踢狗的行為與原告生病住院治療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還提出,當電梯門開啟時,自己曾建議被告乘坐下一趟電梯,對方不聽才導致了事件的發生。對此,法官表示,原告的這一說法並不合理。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進行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