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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童被拐15年案,判了!

2024-06-19推薦

廣東女孩蔡佳玲被拐15年後,得以和親生父母團聚。張某君當年拐走蔡佳玲後,將其留在四川廣安由老人撫養。

今年4月,此案一審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6月18日,記者從蔡佳玲的父親蔡先生處了解到,當日上午,龍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部份,張某君賠償45萬元。一審宣判後,張某君未當庭提出上訴。

據此前報道,見當年的犯罪行為已經敗露,張某君主動投案。到案後,張某君辯稱,當時蔡佳玲身上臟兮兮,頭發亂糟糟的,其以為被害人是流浪兒童。蔡佳玲透露,張某君曾打她、體罰她,喜歡吼她,曾簽署的諒解書是在誤導下同意的。龍崗區法院審理認定張某君的行為構成自首,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龍崗區人民法院表示,考慮張某君系在時隔近15年後、其罪行已經敗露的情況下才投案,且其在庭審中關於被害人是流浪兒童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並沒有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故本案應從嚴把握從輕振幅。

4歲女童被拐走15年後才找回

2008年,時年4歲的女童蔡佳玲在深圳市龍崗區龍東東聯商場被一中年婦女拐走,其後杳無音訊。2023年3月,廣東警方透過DNA比對等技術,成功比對到了在四川廣安生活讀書的蔡佳玲資訊。3月20日,蔡佳玲和親生父母團聚。

「這麽多年我還是能認得出來她的樣子。」蔡先生說,女兒長相和他們很相像,所以他第一眼就認出來了。

透過女兒講述,蔡先生知道女兒被拐後過得並不好,10歲之前的記憶已模糊。「張某君拐走我女兒之後,並沒有帶在身邊撫養,而是把她帶回四川廣安一個鎮上,扔給八十多歲的老人帶,我女兒就成了留守兒童。」蔡先生說,他至今無法理解張某君這樣做的原因。據他所知,張某君有一個兒子。女兒告訴他,她在被警方采血之前就懷疑過自己的身世,心裏一直有個問號,但一直被隱瞞。警方采血之後,她被養父母一方告知是「父母不要」的,在深圳被撿到。

目前,蔡佳玲留在深圳和親生父母一起生活,在深圳一所高中讀書。

辯稱以為是流浪兒童

到案後,對於15年前拐走蔡佳玲的行為,張某君辯稱,2008年農歷5月23日,她在深圳龍崗區龍東工作的飯店附近一商場休息時,被一小女孩拍醒,女孩臟兮兮的,其和小女孩閑聊,後帶小女孩去附近的商場買糖,買完糖小女孩就一直跟著她,走了一會,她看小女孩身邊也沒有大人跟著,以為是人家不要的小孩。她只有一個兒子,後來一直懷不上,想要個女兒,就想把小女孩帶回家多個女兒。後直接將女孩帶到龍崗龍東一汽車站,前往佛山一小旅館居住,隔天在佛山與小女孩一同乘坐大巴前往四川老家,她在家帶這小女孩一個月左右後,就將女孩交付給母親幫忙帶,她就返回龍崗龍東上班,之後也一直在廣東各地工地務工。

蔡佳玲被一婦女拐走。

張某君稱,她帶走女孩時沒有返回居住的地方收拾東西,也沒有去結算薪金,是因為當時住在簡易工棚,沒什麽個人物品就不要了,在飯店也只上了幾天班,沒有要薪金就走了,怕帶個小孩過去收拾東西、結算薪金的時候會有人問,她當時也比較害怕。她把小女孩當自己的女兒撫養,在日常生活中就跟家人、鄰居介紹說小女孩是她的女兒。辦理入戶的事是托人去辦的。

蔡佳玲的相關筆錄顯示,2023年3月,蔡佳玲稱,自己以前一直以為自己是張某君親生的,直到警察找到她。張某君平時對她挺好,希望公安機關從輕處理。2023年7月,蔡佳玲稱,張某君經常打她、體罰她,因為一點小事吼她。張某君經常甩臉色給她看,特別喜歡吼她,家裏的家務活都安排她去做,不會讓哥哥去做,十歲左右開始學做家務。2022年,兩人發生爭執,張某君敲打了她的頭。

值得一提的是,蔡佳玲曾為張某君出具過諒解書。蔡佳玲的生父蔡先生此前向記者表示,諒解書是蔡佳玲在養母親屬的誤導下作出的,並非其真實意思的表達。

蔡佳玲2023年11月的筆錄顯示,2023年3月25日,她的哥哥拿出一份已經寫好的諒解書讓她抄寫,哥哥一直勸她,她想到張某君被抓了,很難受,想讓張某君出來。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君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張某君拐騙兒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君犯罪後自動投案,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今年4月,此案一審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者註意到,檢方建議對張某君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後調整量刑建議為四年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蔡佳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張某君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其雖有投案,但已走投無路,在親屬勸說下投案,且其沒有如實陳述全部案情,其中包括案發當天為什麽拐、怎麽拐這個事實沒有如實陳述,在被害人落戶方面也存在虛假陳述。張某君並沒有將被害人當作親生女兒對待,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是一個留守兒童,還存在一定的辱罵、毆打、體罰等不友好對待。蔡佳玲及其家屬無法原諒張某君,堅決不同意諒解,案卷中的諒解書非蔡佳玲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請求在法律範圍內從嚴懲處,不可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被判四年十個月

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君及其辯護人提出,當時以為被害人是流浪兒童。經查,案發時的監控錄像資料顯示被害人當時穿著整齊,並非被告人所說的「臟兮兮」:從作案地點來看,被害人被拐處就在被害人父母經營的小店附近,按常理而言,如非被告人有意將被害人拐走,其只要稍加詢問被害人本人或周邊人員,就能找到被害人的家人;從被告人事後的表現來看,其在未收拾行李及結算薪金的情況下,帶著被害人匆匆乘車離開深圳。綜上,足以認定被告人拐騙兒童的主觀意圖明顯,並積極付諸行動,故對相關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對於量刑情節的認定,龍崗區法院表示,公訴機關認為張某君的行為構成自首,經查,張某君的犯罪行為雖已被發覺,但其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在其兒子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法院對張某君的行為構成自首依法予以認定。

此外,蔡佳玲雖曾出具了一份諒解書,但之後蔡佳玲本人及其家屬均表示不諒解被告人,故應以被害人最終意見為準,本案應認定張某君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蔡佳玲的生父蔡先生表示,張某君的行為給蔡佳玲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傷害,他希望法律嚴懲張某君。

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表示,張某君的行為致使被害人從幼童至成年長達近15年的時間裏脫離原生家庭,脫離原有的生活軌跡,致使被害人的親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離及尋親之痛苦,故在量刑時應對此予以充分考量。

同時,張某君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於從寬的振幅,考慮被告人系在時隔近15年後、其罪行已經敗露的情況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審中關於被害人是流浪兒童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並沒有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故本案應從嚴把握從輕振幅。

據此,龍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君實施的犯罪行為給蔡佳玲生父母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供證據僅為少量票據及尋親照片、海報等,尚不足以證明其具體損失,但其多年輾轉多地尋親所花費的住宿費、交通費、材料費應屬合理支出,因尋親而誤工的情況亦客觀存在,故綜合考慮深圳市的經濟發展水平,法院酌情確定被告人張某君應賠償原告人物質損失45萬元。

蔡佳玲的生父母向張某君提出441900元的精神損失費賠償。對此,龍崗區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據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述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