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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3.8萬元賣掉280萬元房產?法院:撤銷!

2024-03-21推薦

有這樣一位債務人,為了惡意不還向同事借的92萬元,竟然在法院強制執行前,把南京一套建築面積為156.9平方米的商品房,以3.8萬元的價格幾乎無償地賣給了他人。最近,南京棲霞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約,債務人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

債務人李某為逃避債務,可謂煞費苦心。他自2015年6月到2018年6月陸續向同事借款。但在最後一次借款前,他突然把位於南京棲霞區的一套夫妻和兒子三人共有的房產,變更為按份共有,自己僅持有1%份額,妻子則持有99%份額。

接下來,他的行為更匪夷所思:2018年7月,在向同事最後一次借款一個月後,他把這套價值280萬元的房產,以3.8萬元極低的價格賣給了案外人。

又過了一個月,2018年8月,他和妻子離婚。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丁旦:

在短短的2個月期間,李某密集地做了財產變更以及婚姻關系的改變。在3年之後,2021年8月份,案外人將這個房屋以300萬元的價格加價20萬元的方式再賣回給了李某的妻子,這回當然應該叫「前妻」了。但是透過後面的調查發現,他們之間的買賣並沒有發生任何的款項交付,而且這個房子事實上一直由李某的「前妻」控制使用。

因李某一直違反還款承諾,他的同事起訴並勝訴。但在法院強制執行前,因李某已將房產轉移並離婚,法院沒有查到他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而於2021年10月22日終結執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李某躲債成功。

李某的同事根據【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的規定,認為李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作,於是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李某惡意轉讓房產的行為。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丁旦:

我們支持了原告去要求撤銷李某變更份額以及這兩次買賣合約的訴訟請求,通俗講就是判決李某應該把這個房子恢復到初始的登記狀態,也就是由被告李某和他的妻子以及兒子共同共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原告就可以透過執行這套房屋,然後去實作他尚未實作的債權。

李某敗訴後一個月內,就還清了拖欠同事的所有借款,同時,根據【民法典】第540條的規定,還支付了同事行使撤銷權之訴時,支出的律師費、保函費等共計45500元。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541條,法院提醒: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應註意1年和5年兩個訴訟時效。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丁旦:

債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的事項,1年內提起,所以你應該及時地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同時【民法典】541條還規定,從債務人妨礙債權人實作債權的行為發生之日起過了5年時間,法律就不予保護了。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陳渝娜 王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