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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古墓內的武士石刻被盜,警方8年追蹤將國家一級文物追回

2024-03-16推薦

這8年以來

沒有放棄過

也沒有退縮過

我們必須要將這個案子

一直跟蹤下去

村民報警,武士石刻被盜

瓦屋村位於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石佛鎮,村民主要以種桑養蠶為生。

2015年4月1日的淩晨,村民石大爺起了個大早去自家地裏除草,卻在路上碰到了兩名可疑的陌生男子,他們自稱是來村裏幫忙打井的。

石大爺很奇怪,平時鄉裏鄉親有什麽事都會互幫互助,卻沒聽說過誰家裏最近要打井。結合兩名男子出現的位置,石大爺懷疑,難道他們是沖著自家田地來的?

想到這兒,石大爺慌忙往田地趕去。當他到達現場時,眼前的景象讓他震驚。田地裏到處都有洞,地下的泥土全部都被挖了出來。這印證了石大爺的猜測,果然他家田地被人盯上了。

這片田地下埋藏著一座據說是南宋時期的將軍墓,距今已有800多年的歷史,村裏的老老小小皆有耳聞。早在2007年時,省裏的考古部門曾對古墓進行過保護性發掘,裏面的文物已被取走,之後古墓就一直保留著原貌。而現在,墓地旁出現了嶄新的盜洞。

石大爺立即報警,民警在文管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進入墓室勘查,發現在墓室的一面墻壁上有一處12到15厘米厚的空缺,原本這裏應該是兩對大型武士石刻墓門。

古代的墓門在墓室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古人相信透過它們能起到護佑墓主的功能,尤其是在規模較大的古墓中,墓門都會經過精心雕刻設計,具有相當高的文化藝術價值。

四川省考古研究院的教授判斷,如果被盜墓門保存得比較完好,那麽其文物級別應該是國家二級文物或者二級以上。

13人到案,1人在逃

透過勘驗現場痕跡和檢視公共影片,民警釘選了兩名可疑人員劉某和郭某。後經報案人石大爺辨認,劉某和郭某就是他遇到的兩名自稱來村裏打井的陌生男子。透過進一步調查,民警發現,劉某近期和當地的多名石匠來往密切,很可能他們共同參與了盜掘活動。

2015年6月27日,民警在劉某和郭某家中分別將他們抓獲。劉某和郭某到案後,另外有11名嫌疑人先後被抓獲或者向警方投案自首。

經過訊問,郭某承認了自己的盜竊事實,而另一名嫌疑人劉某也交代了其中兩塊石刻的藏匿地點。在劉某家附近的垃圾場,民警發現了藏匿在這裏的兩塊石刻,然而,它們已經被切割成了6截。經鑒定,被盜掘的古墓為宋代墓葬,斷裂的兩塊武士石刻為國家二級文物。

據劉某交代,當時他聽說樂至縣石佛鎮有個宋代古墓。在進行現場踩點後,劉某夥同郭某和張某進行盜竊。第一次因為工具準備得不充分,沒有成功盜取。第二次劉某等人準備了一些工具,利用兩個夜晚的時間,將兩件石刻切成了6截運回了劉某家中,賣了1.6萬元。

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他們決定對古墓裏剩下的那對石刻下手。為了保證其完整性,劉某、郭某和張某又從周邊請了多名石匠。

2015年3月31日晚,劉某、郭某等人來到樂至縣石佛鎮進行盜掘,並在次日淩晨鑿取出了兩件完整的石刻,此後交由同行買家拉走,賣得4.1萬元。

根據嫌疑人供述同時參照現場DNA比對結果,警方認定,第二次盜竊共有14名嫌疑人。除了已經到案的13人,還有一人下落不明,也就是這個人帶走了兩塊完整石刻。然而,劉某和郭某都不清楚那名失蹤嫌疑人的準確身份。之後,13名嫌疑人因盜掘古墓葬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6年1月25日,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人劉某、郭某、張某等13人因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十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時隔8年,遺失文物完璧歸趙

根據到案人員的供述,僥幸逃脫的嫌疑人綽號老霍,而他的真實姓名、居住在哪、做什麽工作,民警無從得知。

直到2022年4月,一名服刑人員反映,他入獄前曾經受一個叫老徐的朋友所托,代為保管了兩件武士石刻,後來把石刻借給了四川成都一名私人博物館館主展出。得知這個訊息後,民警迅速前往成都展開偵查。

經過比對,民警確認這兩件石刻就是遺失多年的武士石墓門。歷經多年石刻依然完好,未造成二次損壞,經鑒定為國家一級文物。

但到案人員指認,老徐並非當年參與盜墓的老霍。隨後民警在老徐的關系人中展開調查,發現40多歲的賀某是當中唯一具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他也曾從事過古董文玩生意。

經到案人員劉某等人指認,賀某就是他們口中的老霍。與此同時,賀某的DNA也和案發現場遺留的未知名DNA比對成功,他就是那個參與盜掘古墓的第14名犯罪嫌疑人。

2023年6月26日,民警在賀某回家的路上將其抓獲。在審訊中,賀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賀某歸案後,警方經過研判,認為買家老徐在明知武士石刻是珍貴文物的前提下依然選擇購買,其行為本身已經涉嫌倒賣文物罪。2023年6月29日,專案組將買家老徐抓獲,此後從私人博物館處成功追回兩塊武士石刻。

2023年9月25日,賀某、徐某分別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倒賣文物罪,經樂至縣公安局偵查完畢,被移送至樂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歷時8年,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遺失多年的文物也得以追回。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盜竊文物,最後被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那麽什麽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呢?

A1:

中國的【刑法】中沒有「盜竊文物罪」這個具體罪名,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劉某和郭某如果盜竊的是已經出土並且陳列在博物館當中的文物,那所犯的罪就是盜竊罪,而實際上郭某和劉某是透過盜掘古墓葬的方式獲取文物,所以他們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這種犯罪侵犯的客體較為復雜,一方面涉及國家對於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涉及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因為珍貴文物是歸國家所有的。

Q2:

犯罪嫌疑人在盜掘古墓葬的時候,多少都會對文物造成毀損,那麽這種行為會不會造成他們被加重處罰?

A2:

對文物造成的損壞是不可逆的,因為文物不可再生,所以中國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而且這種犯罪是一種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了本罪。至於嫌疑人有沒有盜得文物,有沒有對文物造成破壞,只是對其量刑有影響。中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如果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就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四種情況,第一種是盜掘已經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第二種是盜掘集團的首要分子;第三種是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第四種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且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損壞的。這第四種情況就是本罪的一個加重情節。

Q3:

古墓葬和一般的墳墓區別在哪裏?

A3:

古墓葬泛指人類在古代采用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埋葬所遺留的遺址,包括墓穴、隨葬品、葬具以及墓地等,但並非所有古墓葬均符合【刑法】對古墓葬的界定。【刑法】意義上的古墓葬是在歷史考古、藝術鑒定和科學研究上具有價值的古墓葬,所以【刑法】看重的是古墓葬的研究價值。如果要準確定性某一古墓葬是否是【刑法】所保護的、具有較為重要研究價值的古墓葬,則需要權威機構做出鑒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以後與重要歷史事件相關的名人墓葬、紀念地、遺址視為古墓葬,同樣受到國家保護,所以古墓葬的年代鑒定也成為了關鍵。如果犯罪嫌疑人盜掘的是一般的墳墓,不是古墓葬,那我們會按照盜竊罪或者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來論處,並且要考慮具體的犯罪情節,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動機等等。

Q4:

保護古墓葬和古文化遺址,打擊非法的盜掘行為具有哪些意義?

A4: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和文物,是我們東方文明古國的歷史銘印,在很長一段時間當中,我們缺乏保護意識,很多古跡和一些珍貴文物在我們經意或者不經意之間消失了,而且這種損壞和消失是不可逆的,我們將永遠失去對這些文物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溯源研究的機會。文物是歷史的物質遺存,也是我們悠久文明的見證和重要載體。它是歷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對於那些沒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如果沒有文物作為憑據,我們的歷史研究就無從談起了。時至今日,很多古代的藝術成就和科學成果仍然被我們借鑒、利用和傳承。由此可見,保護古文物、保護歷史和文化,對我們國家歷史的傳承與傳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此外,這也有助於發展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推動當地的經濟增長,塑造獨特的人文景觀,還有助於社會教育的發展。

編輯 | 黎意 楊立桐 王鳳宇(實習) 陳昳蒙(實習) 張羽鍩(實習)

主編 | 王秀敏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追蹤古墓盜賊】上下

記者 | 趙鐳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