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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博物館、圖書館可能面臨侵權與被侵權,北京高院釋出專業提示

2024-10-26文化

記者10月15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新聞釋出會上獲悉,2020年以來,北京法院受理各類涉公共文化服務知識產權案件8401件,審結8089件。審結的案件中,涉相關出版社等提起維權訴訟的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6992件,占案件總數的86%。

數碼文化產品催生新型案件,審理難度持續加大

北京高院副院長任雪峰介紹,總體來看,涉公共文化服務的案件數量較大,反映公共文化服務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強烈需求。2020年至2022年,北京法院新收及審結的各類涉公共文化服務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2022年達到峰值。2023年以來,隨著北京法院持續開展多元解紛工作,案件數量出現回落。

北京高院當天釋出的【北京法院弘揚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服務保障公共文化數碼化建設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隨著大數據、區塊鏈、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套用,新型數碼化文化產品不斷湧現,如博物館VR全景影片、博物館館藏文物數碼藏品、博物館虛擬數碼人等。數碼文化產品的快速更新叠代催生新類別案件,導致案件審理難度持續加大。其中,著作權領域的涉數碼文化產品新類別案件較為集中,數碼文化產品的著作權客體認定、新類別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侵權主體責任承擔等問題,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北京法院審結的涉相關出版社等提起維權訴訟的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主要涉及各類出版物網絡侵權行為,隨著數碼技術的發展,該類案件呈現侵權產品類別多樣化、侵權使用方式復混成的特點。

【白皮書】顯示,侵權產品由電子閱讀器到點讀機、點讀筆、智能音箱、智能手錶等,類別豐富多樣;侵權行為由傳統的線下銷售盜版圖書,擴充套件到透過網站、APP等線上渠道傳播侵權內容;由整體提供侵權內容改為將侵權內容分章節、多檔提供;由直接提供侵權文字內容擴充套件為透過錄播、直播等方式提供包含侵權內容的音影片產品。

公共文化數碼化建設面臨多重困境和風險

透過梳理相關案件情況、與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調研座談及檢索專業文獻,北京高院提出,當前公共文化數碼化建設面臨多重困境和風險。

文物數據保護方式和力度不足。數碼博物館是數碼化時代博物館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文物數據可能被他人擅自傳播使用。【白皮書】指出,此類糾紛面臨著文物數據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相關使用行為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等問題。因此,對於擅自傳播使用文物數據的行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往往難以找到準確有效的維權方式,影響文物數碼化保護利用。

圖書館文獻數碼化面臨侵權風險。對於圖書、期刊、報紙等館藏文獻的數碼化保存,是圖書館轉型升級的重要一環。【白皮書】指出,文獻數碼化與文物數碼化的顯著區別在於,相較於館藏文物,圖書館的大量館藏文獻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對其進行數碼化采集和傳播需要避免侵犯相應著作權。但由於在提供數碼化服務過程中,對於著作權侵權與作品合理使用較難準確界定和把握,公共圖書館很容易陷入侵權境地,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已出現圖書館被認定侵犯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案例,其中還涉及部份高校圖書館等大型公共圖書館。

數碼化出版面臨網絡侵權挑戰。【白皮書】指出,由於數碼化作品復制便捷、傳播迅速等特性,在超額利益誘惑下,網絡侵權行為多發。同時,網絡版權侵權呈現主體復雜、行為隱蔽、形式多樣、手段翻新等特點,導致對其認定和打擊的難度不斷加大,也帶來維權成本較高而侵權賠償金額相對有限等問題。

文創產品開發經營過程中侵權風險集中。文創產品的開發經營是對傳統文化的創造性保護和創新性轉化。【白皮書】指出,作為新興業態,部份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標準和規則尚在逐步明確,因此涉文創產品的知識產權侵權較為多發。部份文化服務機構依托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的館藏藝術品或者他人作品,開發設計文創產品,可能導致侵犯他人著作權;部份文化服務機構開發的文創產品被他人抄襲,或者他人在生產經營文創產品時具有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務機構名稱、註冊商標等「搭便車」行為。相關爭議和糾紛,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文創產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北京高院: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加強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北京高院表示,針對公共文化數碼化服務中存在的重點法律問題,將持續探索完善數據保護規則,確保文物數據發揮基礎要素作用。

對於涉及數據收集、儲存、傳輸、確權等的相關案件,根據文物數據是否構成作品分類施策,進一步完善相關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對於構成作品的文物數據,適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切實予以保護,打擊相關侵權行為。

在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因文獻數碼化被訴侵權的案件中,一方面切實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充分考量被訴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主觀狀態、社會效益等因素,辨析涉案行為的法律性質,準確界定合理使用與著作權侵權的邊界,審慎作出相關裁判。

在出版物網絡侵權案件中,針對損害賠償金額問題,透過要求原告積極收集和送出損失證據,責令被告送出侵權獲利證據,以及向第三方調取相關經營數據等證明方式,努力查明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獲利數額,切實保障權利人獲得充分賠償。同時,對故意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積極嚴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侵權、激勵創新的效能。

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作為文化行業的專業機構,註重對業務問題的研究,但對於相關法律風險的評估和應對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北京高院提示,部份機構中相關職能部門的設定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進一步與單位整體規模、業務體量及行業影響相匹配,避免在開展新型數碼化業務過程中,被動落入對外侵權的境地或者對於他人的侵權行為應對力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