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詞叫「秋後問斬」,顧名思義,就是秋冬才能處決犯人。
這個詞最早可以追溯到【禮記·月令】:「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就是天冷了,萬物肅殺的季節來了,氛圍烘托到這了,可以行刑了。
到了漢朝,董仲舒從天人合一的思想中,總結出天人感應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
就是君王「慶、賞、罰、刑」四種手段要按照自然節氣來,春夏萬物復蘇草木蔥蘢,應該舉行慶祝活動和賞賜。秋冬北風卷地白雪皚皚,適合實行懲罰。
另外上天的旨意是「先德而後刑」,也應該春夏賞賜,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會有災禍。
所以漢朝法律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唐宋也規定,從立春到秋分,只有奴婢殺主子這種嚴重以下犯上的才能執行死刑,否則一律要等到秋後。明清兩朝也是這麽規定的,所以秋後問斬一詞就流傳下來了。
那麽問題來了,秋後問斬,說的確實是季節,秋天之後問斬。「春秋決獄」,說的也是季節麽?意思是只有春天和秋天才能審案判案麽?
答案是否定的,這裏的春秋不是季節,而是和「春秋筆法」的春秋一樣,都是指先秦的史書【春秋】,相傳是孔子根據魯國的國史整理出來的。
春秋決獄也和董仲舒有關系,當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被擺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行各業都要有儒家的影子,嚴謹的法律也不能例外。
董仲舒認為,想要讓社會變得更好,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要加入儒家思想。他還編寫了一本書,就叫【春秋決獄】。這本書現在已經失傳了,後人從散落各處的只言片語中總結出一些當年的思想,咱們選幾條與現代法律不一樣的說一說。
第一個,原心定罪原則,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於法者誅。
就是根據行為人主觀心理動機判定是否犯罪。如果出發點是善意的,哪怕違法了,也不追究。反之,出發點是惡意的,哪怕是合法的,也要追究責任。
這個與現在的觀點完全相反。現在咱們常說一句話,凡事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就是不管你想了什麽,只看你做了什麽。你特別恨一個人,天天恨不得他死了。但是只要不動手,就沒有罪。
第二個,以功覆過原則,就是將功抵過,古裝劇中經常見到。它體現的也是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占據主流地位時,講究的是賞罰分明。
第三個,親親相隱原則。就是父子有一方犯罪了,另一方幫助隱藏包庇,不算犯罪。古代以孝治天下,在判案中,法律也要給孝道和親情讓路。
舉個例子,【舊唐書】記載過這樣一個案子,說某個小縣城有人酒後殺人,醒酒後意識到事情嚴重,直接逃跑了。差役來抓人的時候沒找到人,就把他父親抓起來了。
這個人本來已經逃出去了,但是聽說父親因為自己被抓,心中不忍,主動回來自首。寧願被砍頭也不想老父親受牢獄之災。
案子很清晰,殺人償命,應該判死刑。但是審案中官員意見竟然出現分歧。京兆尹和禦史中丞都認為,犯人雖然殺人了,罪不可赦。但是他為了救出父親主動自首,這是孝道,應該弘揚。所以不應該判死刑,判流放最合適。
朝中很多官員聽說此事後嗤之以鼻,殺人償命是亙古不變的真理,怎麽能因為自首就不用償命了?並且,即便他不自首也跑不了,也就是抓捕的時間長一些。等到抓捕歸案,他父親自然也就放了。
既然他是否自首都會被抓,他的父親都會被放出來,結局都一樣。為什麽還要看在他自首的面子上,給他減刑呢?若是給他減刑,苦主一家要怎麽辦?被殺的人可不會因為他自首就活過來?
還有,犯人是酒後殺人,殺人後還逃跑,性質惡劣,不適用於減刑。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後案子到了唐文宗手裏。古代皇帝是老大,不管法律怎麽規定,只要皇帝想網開一面,法律隨時可以更改。
那麽唐文宗會怎麽判呢?
按照律法,肯定是死刑,沒有什麽可說的。但是唐文宗考慮到儒家,考慮到以孝治天下,考慮到春秋決獄。為了弘揚孝道,宣傳君臣父子上下有序,他竟然沒有給犯人判死刑,最後這個人被判流放。
這就是古代春秋決獄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