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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未行鑒別將膽管炎誤診為膽管癌,草率手術造成患者死亡

2024-02-04健康

【原告陳述】

2019年12月16日,患者孔先木因「腹脹嘔吐1月余」到x醫院就診,擬「肝門部梗阻,肝門部膽管癌?膽囊結石伴萎縮性膽囊炎」收住院。12月16日查總膽紅素35.9(正常0.0-20.5)、直接膽紅素21.8(正常0.0-6.8)、間接膽紅素14.10、超敏C反應蛋白59.1(正常0.0-5.0)、葡萄糖7.48(正常4.16-5.83)。

腫瘤醣類抗原CA19-9646.80(正常〈37.00),鐵蛋白550.10(正常M30.00-400.00),其余腫瘤指標正常;B超顯示:1、膽囊多發結石,膽囊炎,2、肝內外膽管擴張,建議結合其他檢查;上腹增強CT示肝門部膽管癌伴膽內膽管截斷梗阻,累及膽囊可能,伴肝門部淋巴結腫大,後腹膜淋巴結飽滿等。

12月24日免疫球蛋白G亞型40.23(正常);入院後經消炎、利膽等治療。1月9日醫方予經皮穿刺膽道引流術;1月14口行腹腔鏡探查術,術中轉開腹手術行右半肝切除+右側尾狀葉切除十膽囊切除十膽總管上段切除+肝門淋巴結清掃+膽腸Roux-en-Y吻合術。

1月21日病理報告:肝管、膽管粘膜慢性炎癥,伴纖維組織、小膽管增生;肝細胞水樣變性伴輕度脂肪變性,匯管區慢性炎伴纖維組織增生。

【手術後】

術後患者腹腔引流量多,每日約2000ml血性液體,血色素下降明顯。醫方手術不當造成患者門靜脈嚴重受損,術後膽紅素持續升高,門脈主幹及左支血栓形成,後發展為門靜脈主幹、腸系膜上靜脈及脾靜脈內等多處血栓形成。

術後患者多處引流創面出現多種耐藥菌感染,胸腔腹腔大量積液,呼吸衰竭、腹腔嚴重感染;肝腎功能、凝血功能、血常規等各項生化指標嚴重異常;腹部切口滲液。

2月22日患者意識不清,腹部膨隆;被診斷為肝性腦病、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等。醫方告知患者已無法救治,在醫方誘導下出院回家。2月24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原告認為】

醫方違反診療規範,術前未行鑒別診斷,將膽管炎誤診為膽管癌,醫方草率開腹行右半肝切除+右側尾狀葉切除+膽囊切除+膽總管上段切除+肝門淋巴結清掃+膽腸Roux-en-Y吻合術,手術範圍極大,導致患者多處臟器被誤切;

醫方手術不當導致患者門靜脈嚴重受損、出現嚴重肝損;術中違反「再次分期評估」的診療原則;術後病理診斷報告再次證實醫方誤診誤治。後,患者出現胸腔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進一步加重了患者損害的發生。

醫方告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嚴重侵害患者知情選擇權;醫方有偽造病歷的嫌疑。綜上,患者平日體健,醫方錯誤手術給患者造成了不可逆的嚴重損害。

【被告認為】

1、關於醫療責任,本案中被告對患者所實施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規範,對患者所實施的手術方案在當時的評估中是最佳手術方案,醫療行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過錯,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2、針對原告的賠償清單,具體說明如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孔才仙未滿60周歲,不具有主張賠償的法律依據;精神撫慰金,因為醫方是輕微責任,因此以10000元為宜;鑒定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綜上,對於損失計算合理部份的10%以內,被告願意承擔。

【鑒定結果】

x醫院的診治過錯在造成死亡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原因。

【法院認為】

本院酌情認定被告x醫院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本院認定的原告合理損失為1991649.99元,即應由x醫院賠償的損失金額為398330元,因被告x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致原告方遭受身心損害,本院酌情確定被告還需向原告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判決結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被告x大學醫學院附屬x醫院賠償40833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