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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西昌警察局,警員自購槍支,形同虛設。

2024-03-03歷史

解放前,西昌有個學生徐某,家在文昌宮東側,他家煙攤專為對門縣衙門和警察局裏的人加工,每天簡直忙不過來,他放學回去還得幫大人扇火,提水。

原來熬煉鴉片費力費時,多數癮客都不願自己加工,熟膏店的煙膏既貴又摻假也不願買,所以這些煙攤生意興隆,從早到晚少有空隙。街上被這些加工攤檔搞得煙氣氤氳,沁人心脾,縣衙官員和警察局的警員也成天浸沈在烏煙瘴氣之中。

當時的警察又是怎麽樣的呢?

組織形式及生活待遇

一、警察局的部門設定及分工。從局長到各部門均為一長負責制,局長彭朝卿一人統攬全域。下設有:

總務科:彭定文任科長,掌管全域經費,人事,職員考核晉升,武器裝備,局內外衛生。總務科內設秘書室,掌管局長的一切公務活動。局長外出時代行局長職責。

行政科:余榮豐任科長,主管保安正俗(禁煙、賭、娼)、消防,擬定全域計劃,保管公文執掌印鑒。行政科內設戶政股,股長李子良。

司法科:方厚生任科長,負責執行違警處理,刑事預審、民事調解,並管理禁閉室。

督察室:蒲禮任督察長,負責偵防捕盜,指揮外勤巡邏守卡,查拿小偷,分配內勤官、警的各項任務,並管理門衛崗哨,守護禁閉室。督察室下設偵緝隊,張松庭任隊長。

外南分駐所,孫治章任所長;外西分駐所,高華堂任所長;城廂區由局直接管理;禮州分駐所,王傑任所長。

各分駐所的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管理街道衛生,管理戶口,編排安裝街道門牌。

其它人員有:督察員3人,巡官7人、偵緝隊員8人、主任科員4人、三等科員3人、,辦事員6人、書記員3人、戶籍員2人、戶籍警長2人,警長5人、警士50人。

人員素質方面:局長彭朝卿,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曾在西昌、會理、康定等地任職,民國35年(1946年)復任西昌縣警察局長,有十一年的局長生涯。

督察長蒲禮由行轅三組(後為警備部稽察處)派任並受其控制。部份科、所長,巡官在康定警校培訓過,其余人員均未受過正規教育,特別是執行日常警務活動的警長、警士絕大部份是躲壯丁來的,文化素質差,薪水更低,糊口尚成問題,不可能一心一意盡職盡責。

二、武器、服裝、裝備。警長、警士一律配備長槍,按規定官、警分別每人每年兩套制服,還有大衣、皮鞋,實際上每年只發一套警士服。官佐應佩帶之手槍和服裝,只是有規定無經費,全由私人自備,50年3月投誠時向軍管會造冊微械的手槍都註明「私人購買」。

三、生活待遇。警察局的生活待遇微薄,局長月薪200元,督察長140元,所長130元,督察員120元,巡官100元,科員以下90元,警長28元,警士24元。延續了晚清時代「厚高官,薄小吏」方式。

由於貨幣嚴重貶值,100元錢買不到一鬥米。政府又改發糧食,從局長到辦事員每人每月發5石黃谷,警長7鬥,警士5鬥。谷子有時不能兌現,要撥到鄉、保自己催收,這樣的待遇不能保證生活必需,警、官的養家顧口全靠私人做生意維持,1947年彭朝卿從會理販賣羊子到西昌等地,賺了大錢,給警察局每人做一件大衣,可見警官做生意大有人在業。

警察局的宗旨與職能

警察的宗旨是:「先警後察,察之必警」,他們亦稱「信條」。

警察局的職能從民國32年(1943年)到37年有幾次修改補充,條款有20項之多,但有些規定有名無實,如社團調查,限制黨派活動等,警察局都無法過問,從分工就甩掉了。重要原因是:國民黨在西昌的勢力太復雜。中央、省屬機關,各有特權,黨、政、軍、憲各自稱霸,特務組織林立,一些有背景的重大案件不敢過問。

民國37年(1948)農歷正月初二,住禮州的靖邊司令部副官潘宇雲,邀請禮州的袍哥大爺葛長貴賭博,發生了輸打贏要的事件,他們從家裏打到街上,正直過年看熱鬧的人很多。禮州分駐所及時派張巡官帶領兩名警士,前往制止,他們見雙方勢力都大,不願惹火燒身,便悄悄溜走。

禮州古城

潘、葛兩家由拳足相交發展到槍戰,當場打死三名小商販。事後潘宇雲患通禮州鎮長胡曉忠,列了八大罪狀,狀告葛長貴為禮州一霸,縣府和屯墾委員會應準,初五傳葛到西昌受審,葛拒絕前往並外逃,潘宇雲指揮警衛排追捕,在押解途中葛長貴被擊斃,案件了結。

但暴屍街頭的無辜群眾有冤無處申,最後由鎮長出面,每人給一付簿棺材費了事。還有:24軍136師一個班竄到川興的徐家巷、朱家堡子的搶劫案,造成的軍民糾紛;中央軍292團一夥軍官在茶館內公開調戲婦女被縣長的衛士於涉,造成大兵包圍縣政府事件,最後都是軍隊占上風,受苦受害的是老百姓。

關於「保安正俗」:國民黨中央多次下令禁絕雅片,在西昌這些命令成了一紙空文,警備司令賀國光以增加稅收籌集軍餉為借口,下令強迫農民種植鴉片,因此,西昌的煙土市場和紅燈煙館到處可見。

西昌城鄉處處都有供癮客抽煙的煙館,城內更是遍布大街小巷,成為一大行業。規模大小,從業人員和顧客多少,各有差別,一般都有十套煙家具以上器材。單是從下南街、經順城街、馬水河街,到武侯祠,專數掛有招牌的煙館,僅這幾條街就有60多家,比飲食雜貨鋪還多。不掛牌的、流動的煙館,就無從數起了。

極有諷刺意味的是南街有兩家煙館,白邊蘭布門簾上竟標出館名「中山煙館」「中正煙館」,而孫中山、蔣中正卻是禁煙倡導者或執行者。還有煙館取名「健康」、「歡樂」的,簡直是欺世騙人。

大宗販毒者從私商到官員,乃至武裝押運屢見不鮮,如行轅少將高參、寧屬禁煙專員姚應龍,於民國36年在靖邊司令部副司令孫子汶處敲詐得鴉片2000余兩,裝箱後以機要公文運往成都牟取暴利。嶺光電土司少年時期去成都求學,其行李裏面就被隨行軍官就塞過一馱鴉片,因其身份特殊,無人會查。

縣長陳耀樞仰仗國民政府的命令,想禁絕紅燈煙館,他明白要禁絕姻館,必須從官方開刀,在民國35年6月親自視察136師機槍連在文昌宮開設的煙館,結果被認出來用機槍掃射把他趕跑,差點丟了性命。

同年10月縣長又命令警察局去天上宮(現市二小)偵查136師炮兵連開設的煙館,警察局派偵緝隊員劉義前去偵查,結果劉義被殺害後數日才找到屍體,從此在西昌再沒有人敢提禁煙之事。

禁賭、禁娼(西昌有掛牌娼妓)警察局更是視若無睹,只是那些暗娼,經常遭警、官蹬門「拜訪」收她們的「花捐」,成了一些外勤人員發小財的來源。

在民國時期農民仍把警察局看作是不可接近的衙門,從不向警察局報案,小偷小摸,一般民事糾紛由保甲或頭人處理,重大案件由鄉公所呈報縣政府處理。警察局也自認為人員少,缺經費對農村的社會治安管不了。實際上就只是個城市警察局。

日常警務活動

破獲盜竊案件,是警局的重要任務。那時的盜竊犯有幫會組織,西門坡熊老幺是西昌的主要幫會頭子,熊原是個職業犯,在警察局的唆使下,夫婦(解放後均被捕判刑)以開雞毛店為名,網絡各方盜竊犯,不透過熊老幺就作案者將受到懲罰,重者被捕判刑。警察局透過熊可掌握全城發生的案件情況。

警察局規定:「作案後三天內不得銷臟,碰到硬火三天內破案物歸原主」。他們施展這點小小的伎倆在上層人士中獲得了「威信」。一切盜竊案件三天後即銷案,即是失主拿到贓物也無濟於事。當然外勤人員要從中得到好處。凡是幫會庇護的罪犯,一般不得被捕判,即到了非法辦不可時,他們也會得資訊,逃之夭夭。

維持治安,管理市場和城市衛生。每天的值班警、食除查街巡巷外,在市場上檢查攤點擺設是否整齊,處理違惠社會治安事件:隨時檢查商店門前衛生;不清潔被警告數次者,即行罰款處理,取名為掃把撮箕錢。

各分駐所和城區都有兩名清道夫,每天兩次推著雞公車,搖著鈴,各家各戶聽到鈴聲就出來倒垃圾。城內不準放敞豬,敞豬被逮住就要罰掃把撮箕錢。

但遇到歪人也惹不起,如湧泉街的四溝壩,幾家人把豬拴在門外餵養,四溝壩就成了有名的豬屎壩,就在警察局門前,他們天天看見,天天如此。

刑事預審,民事調解。警察局自行破獲的案件自己預審,關押在禁閉室時間不限,結案後移交縣法院判處。對於打架鬥毆的案件一時難以處理的,送司法科關禁閉,不得超過24小時,一般是教育和罰款處理。

民事調解主要是找上門的民事糾紛,原告買一張訴狀,寫明事由和被告人,然後填寫傳票,由警士傳喚被告,達成協定者雙方簽字生效,達不成協定也不再立案。被傳喚人要給警察付草鞋錢,這是不成文的制度。

四、戶政管理。民國33年進行戶口普查,方法是:縣長搞試點,警察局會同縣府戶政室訓練鄉、保戶籍員,作具體登記工作。此次普查拖了三年,到民國35年完成。

民國37年國民黨從抽壯丁出發,內政部向全國各級警察局頒發了(警察機關查報戶口要項八點】並附有戶口卡手冊和發放國民身份證等任務,這次普查於民國38年底完成,經統計,全縣共計:21039戶,144288人。這也是解放後接受的戶口、人口基數。

解放前夕,蒲禮等20余人隨國民黨的敗軍潛逃,部份溜走。1950年3月27日晨,袁朝卿帶領50余人向解放軍投誠,從此走向了新生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