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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高速上搶3箱牛肚煮火鍋獲刑,律師:看似出於生理需求,但搶劫違法

2024-10-17推薦

近日,貴州羅甸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劫刑事案件。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陸某、藍某、劉某(另案處理)、韋某(另案處理)、「阿和」(另案處理)五人在被告人覃某的邀約下,一同駕車從廣西南寧市尾隨趙某駕駛的貨車至貴州省羅甸縣境內,當晚19時許,六人駕車在羅甸縣一處高速路上將目標貨車逼停後,由覃某駕駛該貨車朝羅甸縣板庚服務區駛去。在板庚服務區內又換回趙某駕駛該貨車,覃某則安排陸某、劉某、韋某到貨車駕駛室內押車,覃某和「阿和」分別另駕車輛一前一後押貨車行駛至廣西天峨縣。下高速後覃某等人將貨車上的三箱牛肚搶走,貨物老板派人到半路將覃某等人趕跑後,趙某駕駛貨車離開現場,次日,覃某等人將搶來的牛肚煮火鍋吃掉。經鑒定,被搶牛肚價值人民幣1215 元。

案發後,覃某、陸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藍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並在公安機關的要求下電話通知同案人員劉某投案自首,劉某接到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覃某主動退繳贓款 1215 元。

羅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陸某、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夥使用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確,均系主犯,覃某提出犯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大。綜合該案犯罪事實及各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藍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退繳的贓款依法發還給被害人李某。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認為,從法院披露的資訊來看,三名男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關於搶劫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本案中,三人透過逼停貨車並威脅司機,強行奪取牛肉,明顯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就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雖然搶劫的目的看似出於生理需求(吃牛肉),但搶劫本身仍然是非法行為,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其動機,但這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刑事責任。」

劉凱表示,搶劫和盜竊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法律上對它們的定義和量刑依據有所不同。搶劫是指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脅迫手段,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其特點是直接對人實施威脅,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和危害。盜竊是指在不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情況下,秘密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通常透過潛入、溜門等方式進行。雖然兩者均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但搶劫通常伴隨有對人身安全的威脅,社會危害性較大,法律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更強。而盜竊雖然也是犯罪,但由於其行為通常不直接威脅到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因此,法律對它們的量刑有顯著差異。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實習生朱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