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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者跌落窨井受傷,物業公司「買單」

2024-09-04推薦

誌願者在參加誌願活動中,不慎跌落窨井中致九級傷殘,誌願活動組織者、井蓋管理人,誰來為誌願者的損失「買單」?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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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者跌入窨井致殘

今年60歲的袁某是忠縣某社區居委會的一名網格員,平日裏,她不僅全身心投入社區工作,還熱心誌願活動。

2022年3月的一天,袁某所在居委會組織開展以「學雷鋒」為主題的清撿垃圾誌願活動,包括袁某在內的數十名誌願者報名參加。當天,居委會負責人強調了參加誌願活動的相關註意事項後,袁某領取掃帚、長柄夾等工具,開始參加清撿垃圾活動。

當袁某走到某小區鄰近公路的花台撿拾垃圾時,不慎踩中破裂的窨井蓋,掉入四米深的窨井中。隨即,她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腰椎骨折。治療結束後,袁某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到底誰是井蓋管理人?

出院後,袁某要求居委會和小區物業公司進行賠償,但協商未果。於是,袁某將居委會、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22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誰是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產生了分歧。袁某認為,自己參加居委會組織的誌願活動,且在活動中受傷,居委會應當對其損害後果負責。

居委會則辯稱,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提高安全意識,避免事故發生。居委會向法庭提供了活動方案、會議記錄等,證明已強調了安全事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以案涉花台不在小區範圍內為由,認為其並非井蓋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

為查明井蓋的管理主體,法院追加了某排水公司、某房地產公司等為被告。隨著調查的深入,井蓋管理人終於浮出水面。案涉花台雖臨近公路,但仍屬於小區範圍,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井蓋的維護管理工作。

井蓋的管理人確定了,袁某的損失由誰承擔成了焦點。

責任認定是關鍵

該案承辦法官羅燕表示,本案系一起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認為,本案中,物業公司相對於袁某、居委會而言系第三人,因其疏於履行井蓋維護管理義務,導致袁某跌落受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誌願活動組織者的居委會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法官表示,本案中,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在特定節日組織不具有特定危險性的活動,制定了活動方案,強調了安全註意事項,並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故不承擔補充責任。同時,事發時,案涉花台設有護欄,且花台上有較為茂密的植被,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仔細觀察花台情況,未盡到基本的安全註意義務,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酌情認定物業公司承擔80%的責任,袁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袁某各項損失16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鼓勵支持誌願服務 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誌願服務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但在開展誌願活動的同時,意外傷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會產生「侵權責任由誰承擔、損失由誰賠償」等問題。一旦處理不好,既會制約群眾參加誌願活動的積極性,也會影響誌願活動組織者開展公益活動的熱情。

該案中,法官結合具體案情,從誌願活動組織者職責範圍、誌願活動危險程度、安全事項提示情況等方面,合理界定誌願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度範圍,既不過分加重誌願活動組織者的責任負擔,又依法確定侵權主體,為誌願者的受損權益提供救濟渠道,保障其合法權益,實作了執法辦案「三個效果」統一。

本案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執法辦案中,平衡好依法維護誌願者合法權益與合理界定誌願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範圍之間的關系,努力實作二者統籌兼顧,助推誌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法官提醒,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一方面,誌願活動組織者要落實「誰使用、誰招募、誰保障」要求,健全完善誌願服務工作機制,常態開展相關技能、安全知識培訓,合理評估誌願活動風險,積極購買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依法保障誌願者人身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誌願者也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根據自身技能特長、身體狀況等參加誌願活動,在誌願服務中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劉洋 昌金艷 楊偉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