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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將兩套房無償贈給前妻,法院:無效!

2024-10-26推薦

一些離婚案裏,夫妻雙方為爭財產,往往鬧得烏煙瘴氣。濟南的錢老板卻很「大方」,離婚時寫下協定:無償將兩套房產全部贈給前妻。

各位看官肯定要說,這錢老板雖然婚姻觸礁,但也算有情有義,視金錢為糞土啊。但錢老板這「有情有義」的舉動,卻被濟南法院叫停了。因為錢老板的供應商不幹了,叫苦不叠:老錢還欠我們700萬元貨款沒付呢!

新黃河記者註意到,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錢老板無償贈房給前妻的行為無效。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23年6月,趙先生將A公司和錢老板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共同支付建築材料欠款700萬元及相關費用。

法院於2023年6月作出判決,判決A公司和錢老板共向趙先生支付貨款700萬元及相應利息、保全保險費、律師費。錢老板不服於2023年7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3年10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趙先生申請對該案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錢老板與其妻子劉女士於2023年8月簽訂兩份【婚內析產協定】,將其名下的2套房屋無償轉讓給劉女士,後兩人起訴離婚,雙方自願達成和解。而上述兩套房產均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

趙先生認為,錢老板在一審法院判決後,以婚內析產方式無償將其名下房屋轉讓給劉女士的行為,屬於抗拒執行,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將二人起訴至槐蔭法院,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錢老板與劉女士辯稱,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置,離婚協定中對於2套房屋的分割是為了給子女保障,合理合法。A公司作為建築公司,目前雖然涉訴較多,暫時資金困難,但趙先生並未對A公司窮盡所有執行措施的情況下要求處置2套房屋,侵犯了錢老板的合法權益。

濟南槐蔭法院審理後認為,法院於2023年6月判令錢老板和A公司向趙先生支付貨款700萬元等費用。錢老板送出上訴狀落款日期為2023年7月,可以推定在此之前,錢老板明確知曉判決書的內容。2023年8月,錢老板與劉女士透過婚內析產的方式,將2套房屋轉讓給劉女士,時間在法院調解離婚之前,應當認定系無償轉讓財產,該行為損害了趙先生的債權,不能排除具有逃避債務的惡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趙先生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對於趙先生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錢老板與A公司承擔的系連帶付款義務,是否對A公司申請執行,不影響錢老板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官依法判決撤銷該轉讓行為。錢老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轉自 | 新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