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女孩和男友在出租屋被前男友深夜入室殺害!家屬起訴房東物業,法院判了

2024-08-28推薦

2020年9月20日深夜,年輕男子羅陽(化名)來到浦東新區某小區。他擡頭望向小區某棟樓的5樓,眼神復雜,那裏住著他的前女友汪小姐和她的現任男友黃先生。

幾分鐘後,羅陽來到了這棟樓的6樓,借助擺放在這裏的一個檢修梯爬到樓頂,從樓頂平台翻越屋頂斜坡,到達該棟樓的背面。他從這裏先下到6樓住戶的空調外機上,再順著爬到5樓的空調外機。

男子伸手拉了一下陽台的窗戶,發現沒有上鎖,於是拉開窗戶進入室內,潛入臥室中。很快,他就被汪小姐發現了,於是,他掏出早已準備好的尖刀,將汪小姐和黃先生殺死。

淩晨1時許,羅陽翻墻離開了小區。幾個小時後,他就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後,羅陽因病在法院審理期間去世。

他死了,這起案子卻還沒有結束。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相關判決書。

死者家屬將物業、房東告上法庭

對於汪小姐和黃先生的家屬來說,失去親人無疑是悲痛的。同時,他們還有些事情想不明白:為什麽羅陽一個外人,能夠堂而皇之地從小區大門進入?為什麽汪小姐和黃先生租住在5樓,還會被羅陽從窗戶侵入室內?

在這起刑事案件發生之前,羅陽曾與汪小姐、黃先生在小區內發生過長時間的嚴重肢體沖突,羅陽多次當眾大喊要殺害汪小姐他們,直到周圍群眾報警後,警察到場處置才得以解決。

家屬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明知羅陽的行為嚴重威脅到了小區租戶生命安全,既未履行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未按照當時上海市有關政策對進出小區人員進行登記和盤查。所以,不是該小區業主或租客的羅陽,才有機會在案發前多次進入小區蹲點,最終被他發現機會,釀成了慘案。案發後,物業公司的保安既沒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兇手,也未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

因此,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管理人,存在眾多的違法情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家屬還認為,涉案房屋未加裝窗戶護欄、空調外機不當放置等安全隱患給了羅陽進入房間的機會。房東楊先生未保證出租的房屋達到相應的安全標準,如實告知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也未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確、安全使用房屋、註意避免危險發生,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於是,黃先生、汪小姐的家人分別將物業公司和房東楊先生告上法庭。其中,黃先生家人起訴的案件率先開庭。2022年12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應補充賠償黃先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9萬余元,駁回黃先生家屬其余的訴訟請求。

隨後,汪小姐的家人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汪小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的20%,即36萬余元。

二審反轉:物業、房東均無責

但是,黃先生家屬起訴的這起案件,在二審階段發生了反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該案爭議焦點是羅陽殺人案中,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的管理者是否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當,以及楊先生出租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針對第一個焦點,上海一中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對治安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所以並非只要出現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是應結合合約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事故的急難險重程度、與物業公司資質相匹配的專業管理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

具體到本案中,汪小姐的住址資訊是羅陽透過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事發前,雖然爆發過激烈爭吵,但無論是汪小姐還是黃先生,均未覺察到羅陽的犯罪意圖,沒有向物業公司反映可能受到他人侵犯。物業公司也未收到來自公安機關要求其予以協防的通知。

監控顯示,案發當天羅陽進入小區時,無衣著或行為上的異常。至於羅陽利用檢修梯和檢修口上到樓頂,得以入室,法院認為,檢修梯與檢修口是用於檢修樓頂公共區域的必要且專用的通道,不能因羅陽利用了該通道,就將其視為物業公司負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事由。

此外,對於家屬提出的物業公司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巡邏、在深夜進行巡邏、安裝網絡攝影機等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合約並未特別約定。所以,上海一中院認為,在案證據材料不足以確認物業公司對發生於涉案小區內的刑事案件存在著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瑕疵。

針對第二個焦點,上海一中院認為,出租人對出租房屋負擔的法定義務一般系指適租義務。該義務內容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僅指向於出租人需保證出租的房屋無權屬爭議;房屋內無消防安全隱患且需配備水、電、煤等基本設施。顯然,楊先生出租的涉案房屋中並不存在違反法定適租性的情形。一審法院確認楊先生無任何過錯,該判定符合法律規定,對此予以維持。

二審審理期間,物業公司自願表示願意給付黃先生家屬5萬元,一中院予以準許。綜上,上海一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對黃先生家屬要求物業公司與房東楊先生負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索賠金額減半亦難獲法院支持

在汪小姐家屬起訴物業公司和房東楊先生時,黃先生家屬起訴的案件已經二審宣判。因此,物業公司認為,該案生效判決已經確認,自己在該起事故中沒有過錯。汪小姐家屬可向罪犯或其家人主張權利,物業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也不同意調解或自願補償。

楊先生也表示,法院判決已經確認自己並無過錯。且基於人道主義援助,經公安機關協調,自己已於2020年10月20日分別給了兩位被害人家屬各1萬元的補償,該協定上已經寫明受害人家屬不得再與自己纏結或討要任何費用。

由於黃先生和汪小姐是同一起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汪小姐的家屬也認可兩起民事案件性質、案情相同,只是其中牽涉到的被害人不同。因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汪小姐家屬起訴一案的判決受生效判決所羈束,不同之處在於物業公司經法院多次工作,仍不願意調解,不同意自願補償。所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汪小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汪小姐的家屬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並把索賠金額從20%調整為10%,即18萬余元,但未能送出新的證據材料。

上海一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一審法院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在案的證據材料,基於本案與相關案件系同一事實引發且案情相同,在汪小姐家屬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推翻業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參照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對本案糾紛所作的處理並無不當。家屬雖仍堅持其於一審審理期間的主張,但因其主張缺乏充足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其要求更改一審法院判決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