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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網評丨別讓「任性」的離職證明給勞動者「添堵」

2024-07-27推薦

中工網評論員 陳婉揚

據7月17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近年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離職證明引發的糾紛不斷發生,北京、上海、江蘇、陜西等多地法院均曾宣判多起此類案件。這些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不出具或不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引發的糾紛、由離職證明上記載的結算性內容引發的糾紛、由離職證明上記載的評價性內容引發的糾紛。

從一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來看,有的勞動者已透過了新工作的面試,卻因「老東家」遲遲不肯為其出具離職證明,耽誤了入職;有的勞動者被要求在載明「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的離職證明上簽字,事後卻被用人單位扣下了其離職當月的績效薪金;有的用人單位故意在勞動者的離職證明上寫一些負面評價,給勞動者的再就業造成一定障礙……不難看出,用人單位這些不開、晚開、亂開離職證明的「任性」操作,給勞動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擾。

離職證明對勞動者來說關系重大。一方面,它可以用來證明勞動者前一段勞動關系已經終結,新的用人單位可以放心錄用。另一方面,部份勞動者在尚未再就業前,也需要離職證明依法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因此,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上跟勞動者「較勁」,不僅可能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還可能影響其再就業。如果離職證明上記載的負面評價不真實、「過了火」,還可能侵犯勞動者的名譽、私密等人格權益。

從法律上來說,出具一份規範的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中國勞動合約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約法實施條例則對離職證明的內容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約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約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約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些法律法規提醒著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一種法律責任,什麽時候出具、應該寫明哪些內容等,也是有明確規定,不能超出規定、「任性」操作。

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及時清除如「任性」離職證明這樣的求職障礙對穩就業、促就業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的宣判已有不少,司法機關也就相關具體問題進行了不少普法釋法工作,一方面,有關部門要敦促、引導用人單位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要任性妄為;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該積極主動學習、了解法律法規,尊法守法,避免類似糾紛「重演」。勞動者遇到類似情形時,也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婚姻家庭關系中,人們常說好聚好散,勞動關系中,這句話也應該適用。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行事,多一些互相尊重、多一些誠實守信,透過構建更和諧的勞動關系實作彼此成全。用人單位尤其不該動輒「搞小動作」「動歪心思」,為難、拿捏勞動者,給勞動者設障、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