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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配偶財產權」熱議背後的真問題與偽問題

2024-04-14推薦

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條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網絡就福建這一法律新規的解讀,自一開始就陷入了爭議的漩渦。以縱向的視角看,「婦女可查詢配偶財產」的新增法條,似乎體現了一種賦權、確權的立場,自有其進步主義含義;而橫向比較看,相對於濟南、廣州等地所明確的「夫妻財產互查權」,福建版的婦女單方調證權,未免給人以「偏幫」「失衡」的嫌疑。可以想見的是,立法端所留下的「認同裂縫」,不可避免會給法律的實施產生不必要的擾動。

需要厘清的是,地方層面的立法動作,嚴格說來只能是對上位法的援引、延伸與具體化,其並不能憑空給公民「造權」「擴權」。所謂「查詢配偶財產權」,亦是如此。倘若追根溯源,這一「權利」的源頭,顯然是【民法典】中就「婚後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表述。從邏輯角度說,「知情權」是「處理權」的必然前提,如果「不知道」,那麽便談不上處理——由「處理權」衍生出「知情權」,由「知情權」推演出「查詢權」,這是順理成章的思辨路徑和立法轉化。

【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及其中所內含的「婦女可查詢配偶財產」條款,無關對公民權利的調整,更多是對既有公民權利實作方式的一種「最佳化」。就此而言,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判斷:肯定「婦女可查詢配偶財產」,不等於否定「男方可查詢配偶財產」。須知,婚姻雙方的財產互查權,是【民法典】等更高位階法律中早有「伏筆」的,地方立法無權加以限制或排除。只不過,福建版的這一新規,確乎讓女性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更為便捷。

以往,夫妻間查詢對方財產,只能是「進入訴訟程式」後,當事人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啟動門檻較高,便利性不足。而隨著地方版「夫妻財產互查權」或「婦女單方調證權」的落地,相應的財產查詢行為,變得更方便了,或許也會更為高頻。當然,我們並沒有看到足夠的實證數據,來印證這一「新規」到底產生了何種效果。可從經驗直覺的角度預測,其在增加「共同財產透明度」的同時,是不是也不可避免會導致某些消極影響呢?

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任何一方,隱匿「房產」「汽車」「股權」等大額財產,都與民間語境內的「藏私房錢」完全不是一個概念,這是我們探討「查詢配偶財產權」時必須厘清的大前提。

誠實是婚姻的內在義務,信任是婚姻的穩定基石。而在此之上,公民的財產權、私密權等一系列復雜的價值,也應當在「共同財產互查機制」中,得到妥善的安放。

央視網綜合封面新聞